導讀:印度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商工部下屬的投資促進和政策部,負責相關政策制訂和投資促進工作,負責相關政策制訂和投資促進工作,下設有產業協助秘書處(SIA)、外國投資執行局(FIIA)、外商投資促進理事會(FIPC)等機構
印度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印度主管國內投資和外國投資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商工部下屬的投資促進和政策部,負責相關政策制訂和投資促進工作,負責相關政策制訂和投資促進工作,下設有產業協助秘書處(SIA)、外國投資執行局(FIIA)、外商投資促進理事會(FIPC)等機構;公司事務部,負責公司注冊審批;財政部,負責企業涉稅事務和限制類外商投資的審批;儲備銀行,負責外資辦事處、代表處的審批及其外匯管理。
在外資審批中,屬于“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直接報備印度儲備銀行,不屬于“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關規定的外資項目的審批由現在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 (FIPB) ”負責。FIPB由財政部經濟事務秘書、商工部投資秘書、商工部商業秘書、外交部經濟關系秘書和海外印度人事務部秘書組成。
FIPB審批外國資本流入總值低于120億印度盧比(約2億美元)的提案,對超過120億印度盧比的提案,則由FIPB提交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 (CCEA)審核批準。
印度官方的投資促進機構,還包括印度投資署(INVEST INDIA)。該機構2009年12月成立,由中央政府(DIPP)、各邦政府和印度工商聯合會(FICCI)共同成立,促進外國資本有重點、全面、系統地在印投資, 為投資者提供優質的投資及相關服務。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禁止的行業】核能、賭博博彩業、風險基金、雪茄及煙草業。
【限制的行業】電信服務業、私人銀行業、多品牌零售業、航空服務業、基礎設施投資、廣播電視轉播等。外商投資如超過政府規定投資比例 上限,需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投資于保留給小型企業的經營項目,需獲政府批準。為扶植小型企業發展,印度政府自1997年起規定部分產業項目僅供小型企業經營。小型企業的一般定義為用于工廠及機器設備的投資小于5000萬盧比的項目。自1999年開始陸續縮減上述項目范圍,截至2007年3月,仍保有114項(每項下包含詳細產品類別,共771種)。非小型企業在取得工業許可證后,亦可經營保留給小型企業的產業項目,但該項目的出口比例要求在50%以上。
【鼓勵的行業】電力(除核電外)、石油煉化產品銷售、采礦業、金融中介服務、農產品養殖、電子產品、電腦軟硬件、特別經濟區開發、貿易、批發、食品加工等。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設立公司】作為中國公司或中國人在印度開展投資活動,首先要選擇一定的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的選擇主要取決想要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一般應該選擇按照印度法律所規定納入外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范圍從事商務活動。根據印度公司法,外國投資者可在印度獨資或合資設立私人有限公司,此類公司設立后視同印度本地企業;外國投資者可以以設備、專利技術等非貨幣資產用于在印度設立公司,上述資產須經當地中介機構評估,且股東各方同意后報公司事務部批準。
【外資并購】印度允許外資并購印度本地企業。當地企業向外轉讓股份必須符合所在行業外資持股比例要求,否則需獲得財政部批準;所有印 度企業的股權和債權轉讓都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如并購總金額超 過60億盧比,還需獲得內閣經濟委員會的批準。
【收購上市公司】外國企業可以通過印度證券市場收購當地上市公司。如外國公司通過市場持股超過目標企業流通股總額的5%,則須通知目標企業、印度證監會和交易所;如果持股超過15%,繼續增持股份則需要獲得印度證監會和儲備銀行的批準,獲得批準后必須通過市場邀約收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20%。
【并購主要法律和流程】印度外資產并購的主要法律論據是印度《競爭法》。2011年,印度修訂了并購和兼并的相關規定,取消了對于普通并購的交易審查,大幅度降低并購通告費,分別由400萬盧比降至5萬盧比 (FORM1 ) , 400萬盧比降至100萬盧比(FORM2)。
印度競爭委員會是并購和兼并交易中反壟斷、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機構。只有影響印度公平競爭的項目,競爭委員會才會保留第二輪的審查,否則將在180至210天內完成審核工作。此外,交易涉及的企業集團資產超過600億盧比或營業額超過1800億盧比的交易,仍需事前許可。被兼并或并購的目標企業的凈資產達到20億盧比或營業額達到60億以上的,印度競爭委員會也將進行干預。
【安全審查】印度有關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由印度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主席為印度總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和財政部的部長,其他內閣成員或者官員如果收到邀請也可以參加會議。其主要職責是處理外部和國內安全、軍事事務、常規與非常規防務、空間與高技術、反滲透、反恐、經濟與環境等問題。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三個機構:戰略政策小組、國家安全顧問委員會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其中秘書處負責有關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
【成功案例】2013年,中國中材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中材國際(香港)以股權收購與增資方式取得印度LNVT公司的絕對控股權,本次交易價款總額約為13億盧比(約1.5億人民幣)。交易完成后,中材國際(香港)持有LNVT68%股權,LNVT原控股股東V.C.Rao和LVT 公司各持有16%股權。中國中材通過并購成功切入印度市場。
【失敗案例】某中資企業擬通過收購印度信實集團有關輸變電業務,雙方企業間已經達成初步共識,并提交申請到印度有關部門,但由于國家安全原因,并購擱淺,印方對此并未給出明確理由。
四、BOT/PPP方式
由于印度公共財政能力有限,基礎設施薄弱。“公共私營合作”(Public Privat Partnership, PPP)PPP/BOT模式在解決投資短缺、降低項目風險、克服腐敗和征地困難等方面優勢明顯,未來將在印度基礎設施建設中發揮關鍵作用。以公路建設為例,印度高速公路發展規劃(NHDP)是世界上最長的公路發展規劃之一,涉及54000公里的公路加寬、升級和改造,總投資達600億美元。印度國家高速公路局(NHAI)在執行這一規劃中主要采取BOT方式進行建設。外資可以100%進入印度公路領域,目前在該模式下,主要投資國家有馬來西亞、中國、韓國、俄羅斯、西班牙、泰國、 英國、印尼、土耳其等。
此外,印政府歡迎各國投資者以PPP方式助力印本土基礎設施建設,但由于外界對政府效率存有疑慮,目前大多數外商對該模式持觀望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