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瑞士外國投資領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鐵路和郵政這些由國家壟斷的部門,廣播、電視業作為例外只允許瑞士公司經營,除此之外對外國人收購本國企業不設限制。沒有反映任何海外投資在安全和地理位置上的限制(除了涉及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安全設施)。
瑞士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瑞士經濟部下屬的瑞士經濟促進署是負責外國投資的部門,負責向來瑞士投資的外國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參加并參與組織瑞士聯邦委員代表團訪問中國的活動;舉辦大型投資環境推介會;組織各種宣傳活動等。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瑞士政府采取鼓勵外國企業在本國投資的政策,管理海外資本在瑞士投資的主要法律有:瑞士義務匯編、弗里德利希或科勒所有權法、證券法和企業聯合法。瑞士外國投資領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鐵路和郵政這些由國家壟斷的部門,廣播、電視業作為例外只允許瑞士公司經營,除此之外對外國人收購本國企業不設限制。沒有反映任何海外投資在安全和地理位置上的限制(除了涉及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安全設施)。此外,瑞士政府對外投資投向給予引導,主要表現為:對在工業領域的外來投資采取某種程度的限制性措施,以保護民族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防止大國控制其經濟體系。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股票投資】瑞士企業投放到市場上的股票分為兩種,即控股股票(對企業資產和經營具有所有權和決定權)和商業股票(普通市場交易廳)。按照瑞士證券法規定,控股股票只能在瑞士人之間交易,商業股票的買賣則不受購買者國籍的限制。
【制造業投資】瑞士對工業企業及其產品在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標準方面有嚴格規定,在客觀上對外國人在工業領域的投資構成一定限制。
【服務業投資】瑞士對外國投資第三產業提供較多優惠,限制較少。主要體現在稅收相對于其他歐洲國家更為優惠。因此,很多歐洲企業都把總公司設在瑞士作為清算結算中心,進行合理避稅。瑞士對企業資金和利潤的轉移基本上無限制,外來投資者具有較大的自由度。
【不動產投資】在瑞士,外國人在沒有經商許可證或主要住所的情況下也可購置房產,限制條件極少。對于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的公民而言,根據瑞士和歐盟之間的雙邊協議,在瑞士購置房產的政策更為寬松。
【禁止投資領域】在控制外來投資方面,無論是工業還是服務貿易領域,外商在瑞士投資建立合資合作企業或開設子公司,其董事會或管理層必須大部分由在瑞士居住的瑞士公民擔任;在不動產(房產和土地)的控制方面,國外個人和企業購買房產用于居住和生產經營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授權,任何純粹的金融投資、房地產商業買賣都是禁止的;通過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等措施,對來瑞士的外國管理和務工人員人數和居留時間實行嚴格控制等等。
【限制投資領域】原則上,所有獲得居住和工作許可的外國人都有權在瑞士進行商務活動、組建公司、向公司參股或般分支機構,因為商業和職業自由是受聯邦憲法保護的。這一基本權利適用于所有瑞士聯邦公民和外國人,這意味著新組建公司無需征得有關當局的批準。瑞士同許多國家簽有投資保護協定和投資促進協定,所有經濟領域都對外國投資者開放, 企業資本的多數也不必掌握在瑞方手中。對外國投資領域的限制只存在于鐵路和郵政這些由國家壟斷的部門;廣播、電視業作為例外只允許瑞士公司經營,除此之外對外國人收購本國企業不設限。原有的對外國人在瑞士購置房地產的限制也幾乎完全取消。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投資主體】瑞士聯邦憲法保護貿易和企業活動自由,允許任何人(包括外國公民)在瑞士開辦企業或參股。
【投資方式】外商直接投資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有限合伙、合作、有限合伙法人投資等多種組織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最常見的形式。外商也可通過并購等方式進行投資。
【園區投資】根據瑞士國情,外國投資者無法從事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或工業園區投資建設。
【二手設備投資】根據瑞士國情,外國投資者鮮有以二手設備出資開展投資合作的案例。
【并購及國家安全審查】瑞士對于海外公司并購當地一般性企業原則上沒有限制,但不動產,銀行,保險等行業的并購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外國人如欲收購瑞士重要的或大中型生產企業,要經過層層審議,手續繁雜。
瑞士反壟斷法主要由《關于卡特爾和其他競爭限制的聯邦法》(簡稱 《卡特爾法》)、《經營者集中控制條例》(簡稱《并購條例》)、和《違法限制競爭處罰條例》(簡稱《卡特爾法處罰條例》)組成,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參與并購的經營者規模達到申報標準,則必須提交給瑞士競爭委員會審查。申報標準如下:(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年度全球營業額總計超過20億瑞士法郎,或者在瑞士境內營業額總計超過5億瑞士法郎,以及;(2)至少兩個以上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單獨在瑞士的營業額超過1億瑞士法郎。
【并購相關規定】瑞士《企業合并、拆分、變更和資產轉讓法》明確規定了并購交易合同應當載明的基本內容。根據該法規定,可以在瑞士進行的并購交易類型包括:股份轉讓、合并(通過吸收合并或通過新設合并)、 分拆和分立、對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的收購、傳統的資產轉讓。具體并購流程可咨詢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服務機構。
四、BOT/PPP方式
中國沒有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不能承包瑞士政府公共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