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聯邦政府層面,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地點、行業中立的政策。聯邦政府不出臺針對特定地點、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吸引或限制投資的具體政策。
美國對外國投資準入市場的規定
【管理體系】美國商務部是外資的主管部門,但沒有項目審批的職責。商務部經濟分析局負責外資數據統計,并在其網站上公布每個季度和年度外國投資的數量、來源國別及所投資的主要行業。任何新建和持有10%以上(含10%)投票權益(和等值物)、收購價值在100萬美元及以上的投資都要作為外國直接投資報告商務部的經濟分析局(BEA),BEA根據報告數據匯總成外國直接投資數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署下設的選擇美國辦公室(Select USA)是2011年新成立的機構,其前身是投資美國辦公室 (Invest ?n America),旨在促進和支持外國在美國投資,從而在美國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推動創新,提高競爭力。選擇美國辦公室是美國政府協調在美投資促進的首要機構,其工作重點是主動與外國政府和投資者接觸,對州政府的投資促進給予支持,并解決國際投資者對商業環境提出的問題。
【投資管理】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沒有專門的審批程序。外國直接投 資的事宜適用于所有設立本土公司的法律、法規,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外國投資一般毋需審批,按照一定的程序直接到所在地區的投資主管部門 (一般是州和地方的經濟發展主管部門)申報即可。但由美國財政部、商 務部等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監督審查,如果 CFIUS認為某筆涉外并購交易可能影響美國國家安全,有權對該并購進行審查。
【投資信息服務】對于有赴美國投資初步意向的中國企業和個人而言,www.selectusa.gov可提供人門基本信息,該網站的目的是在聯邦層 面展示美國作為全球最佳商業地點的有關情況,為投資者了解美國投資整 體環境、查詢聯邦投資政策等提供便利,藉此吸引外國投資。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在聯邦政府層面,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地點、行業中立的政策。聯邦政府不出臺針對特定地點、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據當地情況出臺吸引或限制投資的具體政策。此外,美國存在大量的與投資相關的聯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規,其中包括反壟斷、并購、工資和社會保障、出口管制、環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內容。
【外資進入美基礎設施投資】截至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尚無一項專門針對外國在美國投資基礎設施總體上進行限制的政策,但對外國投資進入美國各具體的基礎設施領域往往實行對等原則。根據美國《公共土地法》和《采礦許可法》,準許外國投資者在美國公共土地上鋪設石油和煤氣管道,修筑鐵路和開采礦藏,條件是投資者母國政府對美國投資者提供對等的權利。對那些沒有與美國政府簽署類似條約的國家,其投資者不享有這些權利。在聯邦層面,航空運輸、通訊、能源、礦產、漁業、水電等部門,對外國投資者設有一定的限制。
【航空】美國限制外國投資者在美境內開展航空運營領域的直接投資。根據美國《1926年航空貿易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規定,所有美國航空運營商必須處于美國公民的實際控制之下,非美國公民不得在美航空運營商中擁有超過25%的投票權,且該運營商董事長、三分之二的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必須為美國公民。
【通訊】美國有關法律規定,禁止外國經營或控制的公司獲得從事通訊傳輸的許可,同時嚴格限制外國企業在通訊領域(電話、電報、電臺、電視)投資。
【水電】只有美國公司或國內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從事水電開發,但不禁止外國控制的美國國內公司從事此類開發。
【核電】不允許外國公司或外國控制的公司擁有使用或生產原子能的設施。
【沿海和內河航運】只限美國公司從事沿海和內河航運。在美國境內的航運船只必須是美國制造、在美國注冊并由美國公司所有。
【秘密政府合同】美國國防部限制外國與美國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 公司參與此類項目。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投資監管類別】美國與外資收購有關的監管主要分三類:第一,國家對所有收購活動的監管,主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這兩個反壟斷機構進行,目的是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第二,國家對收購上市公司的監管, 由美國證券委員會(SEC)進行,目的是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第三,對外資收購美國公司的監管,主要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 (CFIUS)進行,僅對并購項目是否會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影響或威脅進行審查。其中前兩類針對所有公司,第三類只針對外國公司。另外,一些重點行業如銀行業也有專門涉及并購的立法。
一般而言,外國“自然人”在美設立企業,只要符合注冊地及經營地 的法律即可,沒有相關特別規定。
【美國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是一個跨部門行政機構,職能是監督和評估外國投資兼并、收購美國企業交易,并根據交易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程度展開初步審查或正式調查,提出建議,直至視情交由總統決定是否批準交易。
【美國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的法律依據】根據美國《1976年哈特 -斯_?特-羅迪諾反壟斷改進法》( “HSR法”),對達到特定門檻的資產、 股票并購,應在并購完成前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并在規定的等待期(通 常為30天,現金并購為15天)結束后,才能進行并購。HSR法授權美聯邦 貿易委員會(FTC)、司法部反壟斷局在并購完成前對擬議中的并購所引 起的反壟斷問題進行評估,如認為并購可能具有反競爭性,FTC和司法部 有權在交易完成前提出異議。為強制并購當事人在并購調查期間提供信息 和證據,除了HSR法規定的調查手段,FTC還可以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 法》第6條和第9條,司法部反壟斷局可以根據《反壟斷民事程序法》簽發 強制民事調查令。
【HSR法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一般而言,HSR法案要求一次并購超過2.537億美元的投資案,則必須提交HSR審批。同時HSR法案也要求,如果交易介于 6340萬美元和2.537億美元之間,且交易的某一方年凈銷售額或者總資產超過1270萬美元,而另一方的銷售額或者總資產超過1.269億美元,也需要提交HSR審批。低于6340萬美元的交易不在HSR的審批范圍之內。
【在美國兼并與收購投資基本程序】一般而言,中國企業赴美開展并購項目基本流程如下:
(1)企業綜合考慮戰略與發展規劃、企業財務狀況、融資渠道等因素,制定并購計劃。
(2)通過企業自有信息渠道、外部推薦介紹、聘請專業咨詢公司等方式,尋找并初步確定擬并購目標公司。
(3)與目標公司進行初步接觸,通過實地考察、談判,確定目標公司或其所有人的出讓意向,掌握大致交易結構和要價范圍。
(4)與目標公司簽訂包括獨家談判期限等內容在內的保密協議。
(5)組建投資團隊實施并購項目。通常由本公司內部人員、外聘咨詢公司(如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行業技術顧問)等組成。
(6)做好財務、法律、市場、技術、人事等方面的盡職調查,整體分析并購項目的可行性。包括對并購項目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研判收購是否有可能受到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反壟斷等政府部門審查,并做好相應準備。
(7)本公司內部制定財務模型,對報價、交易結構和其他條件進行內部分析、評審。
(8)就收購價格和其他條件等對外進行談判,并簽署《意向書》(部分并購項目可能在盡職調查前簽署《意向書》)。
(9)并購雙方起草、談判、修改、簽署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相應境外投資核準手續。在美國聯邦政府層面,根據并購項目性質和金額不同,部分項目需要獲得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反壟斷或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等部門批準。除此之外,通常情況下并購項目無需再向美國州政府申請批準,但部分州需要向州政府主管企業登記注冊的部門備案,例如在特拉華州,兼并后成立的新企業需要向州務卿辦公室。
(10)提交兼并協議,提交后交易立即生效。具體事宜建議向專業律師或并購目 標企業所在地州政府咨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并購的美國企業此前運營受聯邦或州法律法規監管,例如銀行或能源行業,那么相關監管法規同樣適用于并購交易完成后的企業。
(11)并購交易雙方公司的董事會、股東以及此前已與目標公司簽約的第三方需要完成內部批準程序。如果并購雙方中有一家或雙方是公開上市企業,還要向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申(12)請獲得批準。至此,并購交易完成交割。
(13)根據中國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及時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報到。
并購完成后的企業進入整合運行階段,這也是決定并購交易成敗最為關鍵的環節。
四、BOT/PPP方式
在美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美國聯邦政府沒有針對外資開展BOT項目出臺專門規定。一般情況下,對涉及軍事、保密、安全等工程,外國承包商較難進入。盡管聯邦政府沒有針對外資開展BOT項目出臺規定,但一般來說,由于美國業主普遍愿意和美國公司打交道,信任在美國有經營經驗、業績和一定聲望的公司。因此,在美國開展工程承包等基礎設施合作,一般需要注冊為當地公司,有利于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具體可以是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
美國PPP潛力巨大,但總體發展落后于歐洲PPP步伐。近年來,美國不斷加快通過PPP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2008—2010年,盡管面臨嚴重經濟衰退,美國PPP仍然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同時,美國各州對PPP的態度和理解不盡相同,德克薩斯、佛羅里達、弗吉尼亞等州已從早前的私有化浪潮轉向PPP,全美領先。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美國 PPP規模達數十億美元,繼續位列前五大PPP市場;2003年以來,美國已有7個州建立了 PPP單位,主要功能是政策制定和業務咨詢,為促進美國 PPP的發展,美國學者建議盡快成立聯邦一級的PPP單位,提高美國應用和發展ppp的能力。
據了解,目前,在美開展建筑承包工程項目的外國公司主要有瑞典 Skanska公司、德國Hochtief公司等歐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