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美國勞動法的立法十分繁雜。1935年通過的《國家勞資關系法》為美國聯邦政府對私營企業的勞資關系進行調整設定了一個框架。該發明確禁止雇主干涉雇員以下行為:組織工會、通過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罷工和設置糾察等行為。
美國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美國勞動法的立法十分繁雜。1935年通過的《國家勞資關系法》為美國聯邦政府對私營企業的勞資關系進行調整設定了一個框架。該發明確禁止雇主干涉雇員以下行為:組織工會、通過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罷工和設置糾察等行為。
【立法形式】在立法形式方面,有判例法與制定法交融、聯邦立法與各州立法并存的傳統。美國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以判例法為傳統的、主要的立法形式,強調遵循先例,法律規范由大量案例累積而成。所以在美國,許多勞動關系法律原則及規范都植根于普通法。
【立法執行形式】在立法執行形式方面,分散的特性非常明顯。基于特定的社會背景和立法體制,美國勞動關系法律規范非常龐雜和分散,其勞動法律體系可被視為一個拼湊的混合體,包括了若干單項立法,不同的單項立法規范不同的勞動事項,由不同的行政機構負責實施。《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了工資、工時和童工,執行機構為聯邦勞工部所屬的工資工時處;《民權法》、《同工同酬法》、《年齡歧視法》、《殘疾人保護法》規定了反就業歧視,執行機構為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國家勞資關系法》規定了雇員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執行機構為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機構為聯邦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署。另外,美國聯邦政府還設立了調解和解委員會,以調解和解方式處理勞動爭議。這種有序的分散執行,將分工明確的精神貫徹落實,確保了勞資關系、雇傭關系等具體的糾紛調解歸屬,從而具體地保證了勞動關系的協調。
【執法特點】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利益。美國的勞動者權益得到的保護與美國相對完整的老公法律體系是密不可分的。美國的《勞工法》從認為受雇人群處在弱勢地位的角度,對他們的安全、工資和福利等作了充分的考慮,有關勞資關系的法律都對勞方利益予以嚴格保護。比如美國法律明確規定,所有的雇人單位和個人,都要首先遵守該法中的規定,例如對工作人員不得有種族、宗教、年齡和性別歧視,所有崗位和報酬都應該根據雇員的能力來決定。員工也有相應的集體談判工 資和工作條件的權利,而且只要雙方同意一方為另一方工作,哪怕是口頭的協議,也被視為受到該法保護。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試用期,工作1小 時就要按商量好的數字付給工資。與此同時,美國的雇主也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他們擁有對自己職員的招聘和解雇權。只要有正當的理由,政府執法部門不輕易干預。對于經濟性裁員等較大規模的解雇行為,只要提前申報勞工部即可,不受雇員訴訟和國家的制裁。在美國工商業界普遍存在的共識認為,雇主和主管部門掌握有解雇自由,是企業具有經濟活力、競爭力和安全環境的保證。
【對小企業的政策傾斜】在勞動法方面,為解決小企業在向其雇員提供醫療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難,美國政府允許結成健康保險聯盟,使得小企業能夠和大公司一樣向雇員提供醫療保障。對雇員人數及利潤額少于規定數量的中小企業,政府降低了所得稅稅率。美國小企業雇主可以通過建 立一項退休儲蓄計劃來幫助他的雇員為未來的退休生活進行積累。而退休儲蓄計劃能為雇主吸引和留住優秀雇員,并為雇主的企業提供稅收優惠。雇主甚至還可以為自己建立退休儲蓄計劃(1962年通過《自雇者個人退休納稅法》)。通過政府的政策性減稅工具,可以提高小企業的生存能力與盈利水平,降低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從而有效地保證員工的福利。
【雇主需交納的雇員社保基金種類和比例】根據美國國稅局(IRS ) 的規定,雇主需繳納的雇員的社保基金共有二類,一是社會保險,由雇主雇員各交6.2%,二是醫療保險,由雇主雇員各交1.45%,年收人超過20 萬美元,個人還要再多交0.9%的醫療保險2外國人在美國工作的規定。
【美國引進勞務的主要政策規定】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規定,美國政府依據外籍工人是否申請在美國永久工作相應制定了2套準入制度,分別核發永久和短期工作許可。
⑴ 永久工作許可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下簡稱“移民局”)負責受理相關申請,一旦獲批,申請者將獲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和移民簽證。永久工作許可申請共分EB1-5共5類,主要面向在本領域表現極為杰出的新聞工作者、運動員、教授、科研專家、外國公司高管、高學歷專才、赴美國投資者等。 美國移民局對各類申請者條件均做出了具體規定。鑒于永久工作許可申請門檻高,申請者多為“精英階層”,不屬常見的“勞務輸出或赴美國工作”范疇,不再詳述相關政策規定和申請流程短期工作許可。
(2)主管部門
美國勞工部及其派駐各州機構審核雇主雇用非移民類臨時性外籍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外籍勞務”)的申請條件;美國移民局決定是否批準雇用外籍勞務;美國駐外使領館對擬赴美國從事勞務的外國公民進行面試,決定是否發放相應類別簽證;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核準外籍勞務入境申請,定期發布“非移民人境統計報告”。
(3)具體分類
臨時外籍勞務共分21類,目前,中國公民有資格申請其中13類,具體包括:專業人才(H-1B)、醫療及學術之外的培訓生項目(H-3)、外國媒體(I)、外國公司管理人員(L-1A)、外國公司專業技術人員(L1-B)、科技等特定領域杰出人士(0-1 )、0-1類別助手(0-2)、國際知名運動員(P-1A)、國際知名藝人及團體(P-1B)、文化交流項下的演藝個人及團體(P-2)等。近年,中國公民赴美國勞務和就業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類;在美國中資企業中方員工多為L-1A/B類。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類許可中,體力勞動等低技能崗位集中在季節性農業務工(H-2A)、臨時性非農務工(H-2B),但美國國土安全部、國務院共同制定了H-2A/B準人國別名單(2011年共包括53個國家),僅相關國家公民才有資格申請H-2A/B工作許可。由于中國不在名單之列,中國公民無法在美國農業、非農行業從事臨時勞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