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中國政府發布的《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結合德國政府投資促進機構發布的招商信息,推薦中國企業赴德國投資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醫藥制造、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電子設備制造、貿易、分銷、交通運輸、金融以及研發等產業領域。
德國對境外投資準入的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德國政府沒有針對國外投資進行管理的部門,德國聯邦銀行負責統計外國投資流量和存量變化。德國聯邦貿易與投資促進署(GTAI)及各聯邦州經濟促進公司為來德外國投資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重點推薦的行業】根據中國政府發布的《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結合德國政府投資促進機構發布的招商信息,推薦中國企業赴德國投資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醫藥制造、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電子設備制造、貿易、分銷、交通運輸、金融以及研發等產業領域。
【禁止投資的行業】德國沒有針對外資企業制定的專門法規,也沒有專司外資企業管理的特設機構。德國對外資的市場準入條件基本與德國內資企業一樣,允許德國投資者進入的領域一般對外國投資者也不設限制。隨著德國私有化進程的發展,原來禁止投資者進入的水電供應、基礎設施、能源、醫藥等領域現在也對境內外投資者放開,但需對投資者個人的經濟實力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調查,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目前德國明確禁止投資者進入的領域只有建設和經營核電站及核垃圾處理項目(根據德國《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風險保護法》)。即使是投資武器生產項目,德國的《武器法》也只是規定,如果不是德國籍投資者,項目有可能不被批準。
【需要特殊批準的行業】在德國,從事某些行業和經營某些項目需要向有關部門(大多為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經營許可或者生產許可。這些審批制度目的在于,根據不同行業不同要求,保證企業有足夠人員技術或者經濟實力,企業必須擁有可信度。必要專業知識和經驗。需要審批的行業包括:銀行、保險業;拍賣業;出售含酒精飲料的餐飲業;武器、彈藥、藥品、植物保護劑的生產及其銷售;煉油和蒸餾設備的生產和銷售;發電和供暖廠;動物的批發和零售;運輸和出租公司等等。《聯邦排放保護法》對企業的各種排放制定了嚴格的審核規定。還有在《藥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監理法》等法規中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審批規定。再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規定,對企業進行超過25%的收購要得到卡特爾局的批準。
【需要具備技師證的行業】在德國從事某些手工業經營活動,需要投資者有相應的技師證,或者雇用擁有技師證的人員擔任企業領導。工程師、大學畢業生和通過國家考試的技術人員不需要技師證便可開展經營活動。從2004年1月1日起,需要具備技師證才能開業經營的手工業行業減少到41個,主要涉及建筑業、機械行業、電氣業、醫療業等。在德國有53個手工業職業不需要技師證。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外國“自然人“投資】任何人(無論國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國成立公司。就對公司的投資來講,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平等的。一般來說,《德國公司法》并沒有對外國人(自然人或法人)投資德國公司設有任何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條款下,外國人將會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比如在特殊敏感領域投資,如國防工業)。因此,任何外國人(自然人或法人), 無論國籍,都可以成為不同公司形式的股東。
【投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新建企業、入股、兼并和收購等方式在德投資。德國對外資實行較為寬松的準入政策,對外國投資建設開發區、出口 加工區或工業園區以及以二手設備出資開展投資合作沒有明確規定。
【需要特殊批準的經營活動】下述行業和經營項目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和個人可信度,并經過行業協會和工商會特殊批準才能開業:銀行、保險業;拍賣業;酒店餐飲業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館;武器、彈藥和藥品生產及其經銷;動物、機油;動力燃油、藥品、植物保護劑的批發和零售;手工業經營者需具備行業技師證;貨運、客運、出租車及租車業務。從事特殊經營的公司場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門批準內外,還需建筑監察局、行業監察局批準。
【外資并購法律依據】德國迄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并購法,有關并購的法規散見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競爭法、有價證券收購法、對外經濟法及各行業法規中。2008年8月20日,德國內閣通過《對外經濟法》及《對外經濟條例》第13次修正案草案,2009年4月24日,修正案生效。其中新增的外資并購審查條款備受關注。
【外資并購審查】修正案規定,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對外來投資者收購德國企業25%以上(含25%)股權的收購項目擁有審查權。這里的外來投資者指所有來自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以外的投資者,外來投資者在歐盟或EFTA內的分公司和工廠視同于外來投資者。股權比例計算既包括收購者直接收購的股權,也包括其通過下屬公司或與其他公司協議間接控制的股權。審查權有效期為自收購合同締結之日的三個月,或起自參與收購者公開宣布其收購要約發起的三個月。如德經濟部在審查有效期內決定實施審查,則須通知企業并要求企業遞交有關收購的材料。所需材料范圍由經濟部決定,并在聯邦公報上予以公示。在企業遞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個月內,德經濟部須做出是否對收購項目進行干預的決定,并向德聯邦政府匯報審查結果。
【政府干預】如經濟部認為該收購項目危害德國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進行干預,需得到聯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實施。國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義,參照歐盟法律及歐洲法院的判決。德經濟部對已完成的收購項目可實施的干預措施有兩種: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資者在收購后行使股東表決權,也就是限制外來投資者對德國企業重大事項施加影響;二是取消此次收購,委托財產管理公司將項目復原到收購前狀態。為確保項目不受審查,收購方可預先向德經濟部申請,要求開具收購項目不影響德國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證明。
【對特別敏感行業的并購限制】德國政府限制外國公司對軍工、銀行、金融服務和保險等重要行業的并購投資,并且規定能源、通信等行業的資產轉讓需經政府特批。
【重大并購項目審批】在德國,外資并購除了有行業領域的限制外,還存在并購規模的限制。
(1)申報。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37條規定,收購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或取得對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單獨或聯合并購,或獲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并購,以及對其他公司產生重大競爭影響的并購行為,均有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的義務。
(2)審批。《反限制競爭法》第35條規定,如并購涉及的企業在全球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歐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國的銷售額超過0.25億 歐元,則該并購案需經聯邦卡特爾局審批。但如并購只涉及2家企業,其中一家是獨立的企業(即不是集團的關聯公司),且其全球銷售總額低于1000萬歐元,或進入德國市場至少5年、在德國的銷售額低于1500萬歐元, 則不需報批。聯邦卡特爾局主要審查并購后是否會形成市場壟斷。如并購后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低于20%或所購買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會得到批準。
(3)歐盟標準。1989年12月21日通過的歐盟理事會第4064/89號關于《歐盟企業并購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經多次補充或修改)規定,如并購涉及的企業規模超過歐盟規定的以下標準,“對歐洲共同市場具有影響 力”,則需經歐盟委員會批準:并購各方的全球營業總額超過50億歐元, 其中至少有兩方在歐盟的營業額均超過2.5億歐元;并購各方的全球營業 總額超過25億歐元,其中在歐盟至少3個成員國中的營業額均超過1億歐元,或至少有兩方在歐盟3個成員國中的營業額均超過0.25億歐元,或至少有兩方在歐盟的營業額均超過1億歐元。但如并購各方在歐盟的營業總額的2/3來自歐盟同一成員國,則不需歐盟批準。
歐盟的并購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項并購發生在歐盟以外,但只要該項并購形成了市場支配地位,并對歐洲共同市場產生重大影響,也要經歐盟同意
【收購上市公司】2002年1月生效的《有價證券收購法》對收購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要約、接受、申報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目標公司3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收購或在2002年1月1日以 后首次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收購,必須公開要約。
(2)在公布收購決定后,要約方原則上必須在4周內向BaFin提交德語文本的要約報告書,內容包括: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名稱、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標公司的有價證券代號及預定收購的數額;收購的價格、期限和條件;收購所需的資金總額及其保證;收購動機及預期目標等。BaFin在收到要約報告書后1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核。
(3)目標公司是否接受要約的期限為4至10周。如其間出現新的收購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為準。到期后可再延長2周。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盡快對要約正式表態。目標公司董事會有保持中立的義務,即不能采取推動或阻止收購的措施。
(4)收購價格不能低于最高出價或公布要約前3個月內的最高股價。收購結束后應公布收購總額,并向Ba?n申報備案。
(5)如收購失敗,或BaFin禁止公布要約,收購方在1年之內不得提出新的要約。
【雇員接收和辭退】德國《民法典》(BGB)第613a條規定,并購方應接收被并購公司的員工。
【反壟斷法律體系】德國是世界上最早立法規范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作為歐盟成員之一,德國存在兩套反壟斷法律體系,一是適用全體歐盟成員國的歐盟反不正當競爭法,二是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反限制競爭法》規定,企業應將兼并計劃上報聯邦卡特爾局,該局須在 4個月內進行審理,在正式否決前,必須給企業一次申辯機會,裁決須告 知企業否決的充分理由。企業如不服,有權上訴至杜塞爾多夫等地方法院 或柏林上訴法院,若不滿二審判決,還可繼續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外資并購的基本流程與步驟】并購的基本流程為:明確并購動機與目的-制定并購戰略-成立并購小組-選擇并購顧問一尋找和確定并購目標-聘請法律和稅務顧問-與目標公司股東接洽-簽訂意向書-制定并購后對目標公司的業務整合計劃-開展盡職調查-談判和起草并購協議—簽約、成交。并購過程一般可分準備階段、談判階段和簽約、成交階段。
建議有意到德國并購的中國企業在戰略決策階段就積極利用專業咨詢機構、會計或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深入分析,并配合投資人與德方進行專業談判。同時對于研發類投資、東部欠發達地區工業投資,可向當地投資促進部門了解政府的投資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投資成本。
2013年以來,中國企業在德投資并購工業項目數量在歐洲首屈一指,質地優良、并購價格合理的中小型項目不斷增多,投資領域由傳統的機械、汽車配件向飛機制造、精密儀器、新能源、物流等領域拓展。
四、BOT/PPP 方式
【BOT方式】BOT投資方式是當前國際經濟合作中逐步為各國重視并采用的一種方式。典型的BOT方式分為三大步驟:(1 )東道國政府(由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或者授權實體出面)與外國投資者組成的項目公司簽 訂合同,政府出面保證,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2)項目公司在協議期內擁有、營運和維護這項設施,并通過收取使用費或者服務費的方式,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的利潤;(3)協議期滿,投資者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從而完成BOT項目營運。
【PPP方式】公私合營模式(ppp)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
在公用服務行業,德國已有較為成熟的PPP模式,即公共機構與民營機構通過簽署一系列合約,向公用事業領域引入民間資本,達成伙伴關系的模式。一般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商、建設商和運營商,降低項目建設和運營等環節的成本C3采取PPP模式的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是政府促進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