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德國為輸入外籍勞工制定的專門法規和條例有:《就業促進法》、《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和德勞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
德國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動法規核心內容
【勞動合同】雇主與雇員雙方一旦達成一致,一般可簽署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的協議原則上也可以,但在出現爭議時則很難得到證明。勞動合同原則上沒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幾點內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工作范圍及工作任務的具體表述;
(2)合同生效曰期;
(3)每天或每周工作時間;
(4)試用期限,如果是有時間限制的合同則必須標注合同有效期;
(5)薪酬;
(6)假期;
(7)解除契約期限的規定;
(8)保密義務的結束;
(9)在某種情況下禁止競業,即員工在辭職或被辭退后兩年內不得為該公司的競爭對手工作;
(10)允許從事的附加工作。
【報酬】聯邦德國《關于規制一般性最低工資的法律》,簡稱《最低工資法》于2014年8月11日生效,其中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稅前8.5歐元。這是兩德統一以來第一次在全德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最低工資標準,意義深遠,影響巨大,與在德國經營的華人企業家和在德工作的華人雇員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最低工資數額】
(1)法定標準
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稅前8.5歐元。聯邦政府可以根據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通過發布行政法規來調整最低工資數額。所謂 “最低工資委員會”,指由德國聯邦政府設立的由勞資雙方各派代表組成的常設機構。送報紙(包括廣告雜志)的工人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有所不同,2015 年為每小時稅前6.38歐元,2016年為每小時稅前7.23歐元,2017年為每小時稅前8.5歐元。之后統一適用法定標準。
(2)行業標準
2015年初至2016年底,優先適用在行業內具有普遍效力的集體合同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哪怕其低于法定標準。最低工資低于法定標準的行業有:理發行業(西德8歐元,東德包括柏林7.5歐元)、肉制品行業(8 歐元)、農業、林業、園藝業(西德7.4歐元,東德7.2歐元)、勞動派遣和季節工(西德8.5歐元,東德7.86歐元)、紡織服裝行業(西德8.5歐元,東德7.5歐元)和洗衣店及類似服務(西德8.5航,東德8航)。
(3)最低工資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適用于所有雇員,包括在德國境內的外國員工以及被外國公司聘用的員工。但存在以下例外:
①青少年:年齡未滿18歲,沒有完成職業培訓的人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
②職業培訓生:接受正規職業培訓者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
eq \o\ac(○,3)3義工:義工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
eq \o\ac(○,4)4長期失業者:若雇員在被雇用時屬于聯邦德國《社會法典》第三卷第18條第1款所指的長期失業者(至少在勞動局登記失業一年),則與該雇員的雇傭關系在最初的六個月內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
eq \o\ac(○,5)5實習生。最低工資制度也適用于實習生,但下列情況下的實習生除外:
【工作時間】雇員每天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如果時間達到 10個小時就必須給予相應休息時間補償。工作時間在6小時到9小時之間的,雇員可要求30分鐘休息時間。原則上周日和節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飲行業則允許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為24個工作日,如果雇員生病,則可在出示醫生證明后,向雇主要求6周的帶薪病假。
【解雇】經濟或私人原因都可導致雇主與雇員解除雇傭勞動關系,只要遵守解雇相關規定,每個企業都可解雇員工。如果是有期限合同,雇傭關系終止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對于無限期的勞動合同,解雇期限隨員工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如員工是剛被聘用,則解雇期限為4周;如果員工已為公司工作了20年,則需要7個月。在一般為6個月的試用期內,勞動關系可以在2周內結束。勞動關系的結束必須以書面形式體現,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電 子形式不適用。
【企業內部雇員的共同決策權】根據德國企業組織法的規定,在擁有5個員工的企業里,工人們可建立企業委員會,維護全體員工利益。企業委員會人數隨著企業員工數增加而增加。該委員會不得干涉企業經營管理,但擁有知情和咨詢權,在人事和社會問題上,他們代表全體職工擁有決策權。原則上每解雇一名員工之前都必須征求企業委員會意見,否則該解雇無效。更多關于企業共同決策權的信息,可查看德國雇主協會網站。
【社會保險】德國社會保險主要分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退休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前四個險種由雇員和雇主平攤,而事故保險則由雇主全部承擔。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相關法規】德國為輸入外籍勞工制定的專門法規和條例有:《就業促進法》、《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和德勞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其中《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明確規定,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如果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可輸入外籍勞工;對經過勞工局提供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只有持有德國勞工局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也有例外,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期限居留許可或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法律規定可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勞工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 許可。原則上,一個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是先獲得工作許可準予,才可能獲得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 勞工簽證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做出給予或拒絕簽證決定。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進入實施嚴格限制,但根據法律規定,德聯邦勞工部門有權通過法規,對外籍勞工許可發放作例外處理。因此隨著就業結構不斷變化,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并多次修訂。《例外安排條例》 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
【具體程序】在具體程序上,雇主需到勞工局登記有關人員需求;輸入的外籍勞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國同等職業或職位薪金數;輸入勞工只準按照雇傭合約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隨意更換雇主,該合約需受德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完成雇傭合約后,輸入勞工一般須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發現違反勞動法及勞工政策會被提起檢控,受到制裁,并將被取消其輸入勞工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