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各類公司培訓和使用本地員工,但因其國內勞動力短缺,允許在部分行業雇用外國勞工。這些行業包括建筑業、種植業、服務業、制造業。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工作必須獲得工作許可。
馬來西亞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工法的核心內容
馬來西亞勞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傭法》、《1967年勞資關系法》、 《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和《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1955年雇傭法】適用于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體力勞動者。規定:每個雇員必須有書面合約;工資須在受薪期結束后的7 天內支付;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加班工作的補貼為平時工作的1.5倍,假日及假期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點至早上5點之間從事農業或工業類工作。
【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雇主必須為雇員繳納公積金,比例不少于雇員月薪的11%。2008年10月馬來西亞政府宣布,自2009年1月起,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可降低到8%,為期2年;自2011年起,雇主為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員月薪的12%,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上調至1 1 %。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包括職業傷害保險計劃與養老金計劃,職業傷害保險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1.25%,養老金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 1 %。
【1967年勞資關系法】調整資方、勞方與工會之間關系,包括預防和解決勞資爭端;規定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范圍及程序、通過仲裁公平迅速解決爭端等。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各類公司培訓和使用本地員工,但因其國內勞動力短缺,允許在部分行業雇用外國勞工。這些行業包括建筑業、種植業、服務業(傭人、餐館工人、清潔工人、貨物搬運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及島嶼度假勝地工人,以及高爾夫球俱樂部的球童)、制造業。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工作必須獲得工作許可。
外資公司可雇用外籍員工擔任公司管理職務,也可將某些主要職位永久保留給外國人。相關規定如下: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上者, 可自動獲得最多10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5個關鍵性職位;經理職位的外籍員工雇傭期最長可達10年,非經理人員的可達5年。外國公司繳足資本超過20萬美元但少于200萬美元者,可自動獲得最多5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至少1個關鍵性職位;經理職位的外籍員工雇傭期最長可達10年,非經理職位的可達5年。
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少于20萬美元者,外籍職位核定將依據以下原則考慮:繳足資本達到14萬美元(約50萬馬幣),可考慮給予關鍵性職位;具備專業資格及實際經驗的經理職位可考慮獲得10年雇傭期,具備專業資格及實際經驗的非經理人員可達5年,但是公司必須培訓馬來西亞國民使其最終能接任該職位;關鍵性職位及時限的數目依據個案而定。
馬來西亞公民擁有的制造業公司,可依要求自動獲得所需的技術性外籍職員位置,包括研發職位。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負責制造業公司外籍職位的審批工作。
【居住準證】為保證經濟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配備充足,并解決近年來馬來西亞人才流失問題,2011年初,馬來西亞總理府成立了馬來西亞人才機構(Talent Corp.),專門負責協助外國人才來馬來西亞的長期工作居留,同時吸引本國在海外的人才回流。馬來西亞政府人才認定的標準不僅包括高學歷的專業人士,也包括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為此,特別推出了居住準證(Residence Pass)。這一機制,以便外籍人才可以在馬來西亞更自由地長期工作。居住準證有效期長達十年,且直接登記在個人名下,不受雇主單位限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同等待遇,配偶持居住準證也可參加工作,成年子女及父母/岳父母均可獲得為期5年的訪問/探親簽證,進一步體現出馬來西亞政府希望留住人才的決心。
【建筑業工作準證】馬來西亞外勞工作準證延長5年的措施,已在2011 年4月正式生效,在新措施下,建筑業外勞可無條件申請準證延期5年,不必繳費370令吉接受馬來西亞建筑發展局(CIDB)重新評估及考取熟練技術文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