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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標簽:盈科外服    點擊:1時間:2017-12-08

導讀:根據荷蘭《外國人就業法》規定,除短期工作或部分特殊性質的工作外,雇主不得雇用未持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公民。工作許可證申請程序根據雇員的不同國籍、在荷蘭就業期限及工資水平有所差異。

荷蘭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20146月,荷蘭議會一院審議通過《就業與社會保障法案》修正案,相關內容陸續于201511日、71日或201611日生效,其主旨在于增加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荷蘭勞動雇傭法規要點如下:

【勞動合同】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則是強制性的。判定是否存在勞動合同的關鍵因素是:雇主是否有權向雇員發出指令,而且雇員是否必須遵守這些指令;雇員是否有義務親自完成工作;雇主是否為雇員所做的工作支付工資。因此,由自主經營的個人提供個人服務的合同,可以構成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則。根據荷蘭法律規定,一旦出現某些事實情況,就可從法律上推定存在勞動合同。一般來講,雇主可與雇員簽訂臨時勞動合同、永久勞動合同,也可與就業機構簽訂用工合同。

【法律選擇】所有歐盟的法院,包括荷蘭法院,在決定涉外勞動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都會援引《羅馬公約》。《羅馬公約》的主要原則之一是法律選擇自由,通過法律選擇條款,締約方可以選擇適用于整個合同的法律,或僅選擇適用于合同部分條款的法律。因而外國公司在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規定該勞動合同適用荷蘭以外的其他國家法律。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作時間】可以締結有期限或無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將被視為是無期限的。有期限或臨時合同如果累積達到一定標準,將轉化為無期限勞動合同。根據《荷蘭工作時間法》,雇員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9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5小時,在任意連續的13周內,平均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通常每周工作時間在3642小時之間。

【試用期】試用期只有以書面形式約定才有效,締約雙方的試用期必須相同。試用期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期限:(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且不得延長;(2不到2年但長于6個月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1個月;(36個月及以下的勞動合同不得有試用期。

【不得競爭條款】締約方可書面約定不得競爭條款。據此條款,勞動合同終止后一定期限內,雇員接受其他雇主聘用的可能性將受到限制。該條款應精確規定不得競爭的期限和地理區域、所涉及的工作范圍。該限制不得是不公平的或不合理的。否則,法院可以限制不得競爭條款的適用范圍,甚至可以撤銷整個條款。2015年開始,除非書面聲明知悉重大商業利益外,不得競爭條款不得用于臨時勞動合同。

【工資、休假及福利】相關規定:

1)工資和休假獎金。《最低工資和最低休假獎金法》以及《青少年工人最低工資法案》對15歲以上工人的最低工資進行規范。最低工資每年核定兩次,自201671日起23歲及以上雇員最低工資標準為1537.2 歐元,對于23歲以下的雇員,其最低工資根據年齡將有所不同。另外,所有23歲及以上雇員都有權得到年工資總額8%的最低休假獎金。同時,許多集體勞動合同都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并規定每年(或每兩年)根據物價指數自動調整。

2)休假。法定最短年休假為每周工作天數的4倍。休假期間雇主需支付正常工資。雇主有義務讓雇員能夠享受法定的最短年休假。此外,雇員還享受天數不等的產假、事假及撫養小孩假期(帶薪或不帶薪)等。

3)利潤分享與雇員購股權方案。通過向雇員分發股份存單和授予利潤分配證書,可以讓雇員獲得公司的經濟利益,但在公司一般會議中,雇員并不能因此而獲得投票權。

4)病假工資。根據荷蘭勞動法,在雇員生病的頭兩年內,雇主仍有義務至少支付雇員離職前月工資的70%。但根據合同的補充性規定,例如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在雇員生病的第一年里,雇主通常都有義務向該雇員支付實際工資的100%

5)其他福利。有時雇主要支付額外的補償,包括每工作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所謂的13個月工資)、利潤分享、正常工資之外的銷售提成以及加班額外補償等。

【集體勞動合同】由雇主或雇主協會與一個或多個工會簽訂的書面協議。雇主通常愿意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此改變勞動條件和成本、避免勞資沖突。集體勞動合同通常有效期為1年或2年。集體勞動合同對于雇員受雇條件做出規定。但法律規定,所有管理人員及某些高級職員不能簽訂集體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對雙方及其成員有約束力。作為雇主協會成員 的雇主,必須將雇主協會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同樣適用于沒有加入工會的雇員。

【合同終止】個體勞動合同的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通過下列五種不同的方式終止:雙方書面同意(無需任何手續);在試用期內(除書面通知外,無需任何手續);通知解除(要經勞工局批準,且必須提前 1個月書面通知);緊急情況;法院判決。一般而言,雇主僅在擁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比如雇員偷盜、欺騙、工作時酗酒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工作等,才能立即解雇雇員。

【重組】如果雇主想在3個月內解聘同在一個勞工局管轄區域內工作的20名以上雇員,雇主必須遵守《職工委員會法》、《集體裁員通知法》、《勞動關系條例》等法律。根據《職工委員會法》,上述解聘要適用職工委員會的建議程序;根據《集體裁員通知法》,在裁員之前,雇主應向勞工局及相關工會發出通知并提供詳細的裁員計劃,并應對此保密。一般來說,應制定相關的社會安置計劃,該計劃應包括與工會協商的解約補償金。

【共同決定與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法》規定聘用超過50名(包括50名)雇員的企業有義務設立職工委員會,其成員由職工選舉產生。聘用10-50名雇員的公司,無需設立職工委員會,只需設立職工代表機構。該機構的權限要比職工委員會小。職工委員會的權力一般為建議權和對某些決定的批準權

【工作反歧視規定】包括:

2)平等待遇。《荷蘭憲法》規定的禁止歧視條款在許多具體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平等待遇一般法》、《男女平等待遇法》、《工時平 等待遇法》、《有關臨時合同和永久合同的平等待遇法》、《有關殘疾人 和慢性病患者平等待遇法》以及《有關就業年齡的平等待遇法》等。《荷蘭民法典》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法》也有若干條款,在歐洲范圍也有大量新的平等待遇規則和規定,例如《種族平等指令》、《框架指令》以及《M/F-第二指令(修訂版)》等。

2)性別歧視。根據《男女平等待遇法》具體規定,在勞動關系中禁止性別歧視。該法既適用于政府作為雇主的情形,也適用于私人行業。 男性和女性在一個企業里從事大致相同的工作,應得到同等報酬。《男女 平等待遇法》只處理違反該法規定的性別歧視(如拒絕晉升、解聘威脅等)。

3)年齡歧視。《有關就業年齡的平等待遇法》規定:在就業、職業培訓方面禁止年齡歧視。只有存在客觀正當的理由時,才能對就業年齡做出限制性的規定。

4)對殘疾人的強制聘用。《殘疾雇員聘用法》規定雇主、雇主組織和工會有義務為殘疾雇員和非殘疾雇員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并且有義務采取措施改善殘疾雇員工作條件。另外,該法還強制性規定每100個雇員中必須聘用37名殘疾人。

【退休】20156月,荷蘭議會一院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新法案,將荷蘭退休年齡從2021年起延長至67歲,較此前計劃的2023年提前兩年,議會二院已于20153月通過該法案。2013年以前荷蘭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5 歲,而根據新方案,法定退休年齡從2013年起每年延遲一個月,從2016 年起每年延遲三個月,從2019年起每年延遲四個月,到2021年退休年齡延遲至67歲,從2022年起退休年齡將和人均壽命掛鉤。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外籍勞務政策】歐盟(除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以外的所有歐盟成員國及挪威、冰島、列支敦士登)公民在荷蘭工作享受優先就業權。其他國家勞務人員在荷蘭工作需要符合《外國人就業法》(Aliens Employment Act,荷蘭語簡稱WAV)的規定。

【就業申請要求】根據荷蘭《外國人就業法》規定,除短期工作或部分特殊性質的工作外,雇主不得雇用未持工作許可證的外國公民。工作許可證申請程序根據雇員的不同國籍、在荷蘭就業期限及工資水平有所差異。

【入境要求】如果一名外國公民在荷蘭受聘時間在3個月以內,須獲得入境簽證和在荷蘭工作的許可證。如超過3個月,還應在入境荷蘭前獲得臨時居留許可(MW)

【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201441日起,荷蘭政府將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整合,以落實歐盟相關指令,非歐盟雇員在荷工作時間如超過3個月,應向移民局申請單一的居留和工作許可(GWA),但發放條件不變。

1)保證歐盟成員國公民優先就業權。(2)歐盟成員國(除克羅地亞外)公民在荷蘭工作無需辦理工作許可。在確認空缺崗位沒有歐盟成員國公民可勝任,并同時滿足其他一些規定(例如對于工作環境、雇用合同條款等的規定)情況下,才對非歐盟成員國公民發放工作許可。(3)非歐盟成員國公民在荷工作三個月以上必須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GWA)。申請必須由雇主和該雇員一起向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所在地移民局提出。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必須重新申請。在得到許可進入荷蘭后三天內,必須向居住地的市政廳申請居 留許可證。為縮短申請時間,居留許可證也可提前申請。(4)荷蘭具體負責簽發外國人工作許可的主管部門是荷蘭勞工局。負責簽發居留許可的主管機構是荷蘭移民局。

【知識移民】一定條件下,外國雇員可以申請知識移民居留證。一旦獲得,在荷蘭工作就不再需要工作許可證。知識移民是得到荷蘭境內企業支持或所聘用的受聘者(不能是個體經營者),他們所獲得的年收入總額:30歲 以上不少于5.02萬歐元,年齡不到30歲,不少于3.68萬歐元。此類雇員必須簽訂有勞動合同。此外,雇主必須向移民和歸化局擔保該雇員不會依靠荷蘭國家的救濟生活,雇主也需取得知識移民的雇傭和擔保資格(需繳納5,116歐元)。

攻讀博士學位者,可以被認為具有知識移民資格,不受年齡和收入限制。博士后或大學老師,不管收入多少,都被視為知識移民。

【公司間職員調任】如發生以下情況,可依據公司間職員調動申請工作許可證:該雇員已在跨國集團內工作,并將被派往該集團的荷蘭公司工作;該雇員將擔任管理要職,或該職位明確需要其所具備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應具高等職業教育水平或大學水平);該雇員年收入總額不少于5萬歐元;該跨國集團每年營業額至少為5,000萬歐元。

【投資移民和創業簽證】2013101日起,在荷蘭投資125萬歐元的外國人可獲得一年在荷蘭居留權,此后將由荷蘭政府予以評估是否繼續簽發居留許可。201511日起,非歐盟公民在荷蘭創業,尤其是從事創新相關業務,可申請一年的創業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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