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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標簽:盈科外服    點擊:1時間:2017-12-08

導讀:加拿大的《勞工法》是由各省在不同政黨領導之下制訂的,雖有所差異,但基本原則大致相同。了解《勞工法》對雇主很重要,雇員被解雇時,可向法律界人士查詢自己的權益。

加拿大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工法的核心內容

加拿大的《勞工法》是由各省在不同政黨領導之下制訂的,雖有所差異,但基本原則大致相同。了解《勞工法》對雇主很重要,雇員被解雇時,可向法律界人士查詢自己的權益。若雇主未遵守《勞工法》,會被追討賠償。在此情況下,違約雇主很難逃脫處罰。即使曾經與雇員訂下合約,但如果合約違法,仍然是無效的。《勞工法》通過制訂薪金、工作時間和假期方面的基本標準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薪金】法律規定按小時計算薪金,最低時薪為7 -10加元/小時,每半月支付一次。雇主有責任登記和保存員工的工作紀錄,包括工作時間、薪金、每次扣除的收入稅、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等。這些紀錄在每次發薪時交給員工一份。即使員工停職,雇主仍須將其工作紀錄保留七年,以備政府審計查驗。

【工作時間】法律規定雇員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超時工作須多付一半的時薪。每天工作時間若超過11小時或每周48小時,或需在公眾假期上班,則要支付雙倍的時薪。雇主若要求雇員上班,即使工作不足4小時,也須按每日最少4小時給付薪金。如果連續工作5小時,員工至少要有半小時不帶薪的休息時間。

【假期】法律規定每年有9天公眾假期。員工在假日期間無需上班而薪金照付。員工在工作滿一年之后每年可獲得兩周帶薪假期;工作滿五年的員工可獲得三周帶薪假期。此外,女性員工懷孕者,可獲得18周停薪留職的分娩假期,雇主不可因此而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除此之外,勞工法還規定,雇主無故解雇員工時,須支付合理的遣散費。工齡為3個月至未滿1年者應付1周工資,工齡為1年至未滿3年者,應付2周工資,工齡滿3年者應付3周工資。以此類推,每年工齡加1周,遣散費最高相當于8周工資。

二、外國人當地工作的規定

【臨時外籍勞工計劃】加拿大聯邦政府臨時外籍勞工計劃是由聯邦政府主導的,也是加拿大在引進外籍勞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聯邦政府共同實施外籍臨時勞工計劃,而沒有各自單獨引進外籍勞務的計劃。加拿大臨時勞務許可是在雇主面臨勞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無法滿足該需求的情況下頒發的,臨時外籍勞務許可不是建立在配額基礎之上的,原則上和實際操作中,臨時外籍勞務許可沒有上限。臨時外籍勞工計劃的內容與主要規定:臨時外籍勞工計劃規定,雇主可以從任何國家合法雇傭符合條件的外籍勞工。臨時外籍勞工計劃,的工作許可分為工作許可簽證和假期工作簽證。工作許可簽證的申請程序分為三個主要步驟。

1)雇主在決定聘用臨時外籍勞工后,首先向聯邦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部提交勞動力市場評估材料(LMO) ”,內容包括:工作崗位有關情況、已在全國性人力銀行的網站或主流勞動服務招聘媒體上刊登過不少于7天的崗位招聘廣告及結果、工會對該崗位聘用外籍勞工的意見、雇用 外籍勞工對加拿大經濟帶來的利益、雇主對替代外籍勞工人員的培訓計劃、擬聘用外籍勞工的其他相關資料。

2)聯邦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部對LMO進行評估,內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勞工的行業及崗位勞動力缺乏狀況,外籍勞工對于增加就業機會的影響,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訓當地人員的計劃;外籍勞工與本地同等員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勞工資質能否滿足聯邦或省對該崗位的技能、執照等條件的要求;工會的相關意見等。

3)如果勞動力市場評估得到聯邦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部審核通過,則向雇主發出通過許可通知書。雇主通知外籍勞工申請者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加拿大使(領)館辦理工作許可簽證。申請者所攜帶的資料包括:勞動力市場評估通知、雇主聘用函、護照、個人簡歷、培訓證書、資歷證明、無犯罪記錄等以及150加元的申請費用。通過后向申請者簽發有 效期為一年的工作許可簽證。期滿后可延長,最長可以延至兩年。申請人還可在工作簽證期滿后提出移民申請。

4)假期工作簽證是指到加拿大邊旅游、邊工作的簽證,只頒發給來自奧地利、澳大利亞、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荷蘭、新西蘭、瑞典、斯威士蘭、南非、英國、烏克蘭、美國等國家1830歲的旅游者。

【臨時外籍勞工計劃】聯邦政府與各省/地區建立有聯席制度,在一些外籍勞工較多的省份如阿爾伯塔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還設立了臨時外籍勞工辦事處,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90%的外籍勞工工作崗位由各省/地區負責管理,并確保就業與勞動標準符合省政府規定,聯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崗位。20087月,聯邦政府率先與阿爾伯塔省政府簽訂了有關臨時外籍勞工人員的諒解備忘錄,就有關外籍勞工信息資源共享、勞工保護以及工作條件等達成一致意見。聯邦和各省政府均強調,無論通過何種形式引進的外籍勞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條件不得低于本地勞工,如政府發現雇主剝削勞工現象,將取消雇主聘請外籍勞工的資格。臨時外籍勞工的雇主應嚴格履行在《移民和難民保護法》和《移民和 難民保護法規》規定中的職責。新近《移民和難民保護法規》修正案于2011 41日生效,相關變化情況如下:

1)政府將更嚴格地審核聘書的真實性。未能遵守聯邦和省級勞工法的公司,將失去雇外籍勞工的資格;

2)勞工的權益應得到進一步保障。如果公司付給員工的薪水和提供的工作環境與當初承諾的差別很大,將失去雇外籍勞工的資格,長達兩年。移民部將在官方網站上公布這些違規公司的名稱;

3)臨時外籍勞工在加拿大工作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4年,期限結束后,需等四年才可回加拿大繼續工作。

該修正案盡管加強了市場準入紀律,但并未明顯收緊臨時外籍勞工政策,國內市場對臨時外籍勞工的需求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加政府在提高臨時外籍勞工待遇的同時,也盡可能的把就業機會留給本國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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