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前所有的外國投資者設立企業及股份轉讓所需的審查和批準過程都已經被廢除。除了一些特定的部門,外國投資者不再需要預審,所有程序都與本地投資者一樣。
(二)外國投資者投資額度不得低于5萬美元的規定被廢除。
(三)國際資信機構、投資者所在國家的法庭及有資格的機構對投資者股份的估值將被視為有效。
(四)新的外國投資法將秉承內外一致的原則,同等對待國內及國外投資者。
(五)設在土耳其的外資公司可以購買房產,外國投資者也可以以個人名義購買地產。
(六)外國投資實體可以在土耳其雇傭外國人,并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新的外國投資法仍然允許設立辦事處。辦事處是一種特殊的辦事機構,主要目的是為總部進行市場研究、可行性分析及尋找市場機會,不允許進行商業活動。外國投資者可以向土耳其外國投資管理局提出開設辦事處的申請,初次申請辦事處的有效期為3年,并可視其表現給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