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美國——投資政策環境介紹!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沒有專門的審批程序。外國直接投資的設立事宜參照適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規進行。
一、投資政策
1、審批程序
美國對外國直接投資沒有專門的審批程序。外國直接投資的設立事宜參照適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規進行。但是,美國存在大量的影響投資的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法律,這些法律的大部分適用于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其中包括管轄反壟斷、購并、工資和社會保障、出口控制、環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內容。
除下列的具體行業的限制外,一個關于國家安全保障的“防御法案Exon-Florio修正案”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確認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可信證據,且其它的法律法規不足以進行保護,可對外國人收購美國公司進行審查、中止或禁止。該法律提供了對所提交交易進行為期最多90天的審查時間。
此外,美國還有保護機密情報的“工業安全計劃”,使外國公司難以獲取為實施涉及機密的合同而必須的安全許可。
2、產業政策
美國對外國在美的投資設有不少限制,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通訊
美國有關法律規定,禁止外國經營或控制的公司獲得從事通訊傳輸的許可,同時嚴格限制外國企業在通訊領域(電話、電報、電臺、電視)里的投資。
(2) 航空
美國限制外國為飛機營運目的進行的直接投資。飛機注冊只限于
●美國公司
●合伙公司,但合伙人不能是法人團體的
●在美國成立的公司,但公司總裁必須是美國公司,公司董事會成員及高級職員合起來有2/3是美國公民并且其股本中有75%由美國公民所有或控制。
●獲得美移民局“A”numberstatus的僑民。
●非美國公司擁有的公司,但60%的飛行時間要用于美國境內兩地之間的飛行。
(3) 秘密政府合同
美國國防部限制外國與美國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參與此類項目。
(4) 沿海和內河航運
美國只限美國公司從事沿海和內河航運。在美國境內的航運船只必須是美國制造,在美國注冊并由美國公司所有。
(5) 水電
只有美國公司或國內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從事水電開發,但不禁止外國控制的美國國內公司從事此類開發。
不許可外國公司或外國控制的公司擁有使用或生產原子能的設施。
(6) 土地
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給外國人。一半以上的州都限制外國人擁有美國的土地(只限農業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
(7) 不動產
美政府限制外國人對不動產擁有直接所有權,但不少州對外國人購買不動產都沒有限制或要求履行報告的制度。
二、稅收制度
1、稅收優惠
正如前面所述,在稅收問題上,美聯邦政府對外資沒有特別的優惠鼓勵規定。但根據美國收入來源原則卻常向內陸投資提供優惠。例如,從美國銀行、儲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獲得的收入和股票與證券交易所得與美商業無關可以免稅。美政府為了履行雙邊條約的義務,在紅利和利息的預扣所得方面也提供減免的優惠。
2、地區和產業優惠
聯邦政府對落后地區實行稅收優惠,主要是鼓勵外資流向這些地區,幫助這些落后地區增加就業與收入。
3、稅收鼓勵措施
美國內收入法(LRC)中規定了許多旨在鼓勵外資的條款。這些條款有一特殊的鼓勵外資投向基礎設施的刺激措施,有些條款也允許全部減免外國投資者的資產收益稅。還有些條款允許某些資產加速折舊以鼓勵基礎設施投資。除此之外,利息和某些稅收以及研究與開發費用在現行基礎上也普遍獲得全部減免,而且建設期間產生的利息和稅收扣除并資本化。
三、其它鼓勵措施
美國對外資的非稅收鼓勵措施是指稅收之外其它諸如交通通訊便利、良好的融資環境等方面的優惠鼓勵措施。
聯邦政府向國內外投資者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制定援助方案。例如外國投資者可以從聯邦政府對地方交通、水資源利用和污水處理、醫療、教育和住房開發的資助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