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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當地勞動就業規定

標簽:瑞士    點擊:1時間:2017-02-14

導讀:瑞士勞動法的條款比歐盟法律體系少, 因此立法的自由度更大, 且法律決策基本上較為自由 。原則上以下成文法適用: 瑞士責任法; 勞動參與法;平等法;勞動法;少數其他特殊法令。

瑞士當地勞動就業規定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瑞士勞動法的條款比歐盟法律體系少, 因此立法的自由度更大, 且法律決策基本上較為自由 。原則上以下成文法適用: 瑞士責任法; 勞動參與法;平等法;勞動法;少數其他特殊法令。

【勞動法的法律規定】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優先于任何集體勞動工資規定或雇傭協議。在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的前提下,無論在集體勞動協議或個人雇傭協議中, 任何與法律規定有出入的條款或至少對員工較為不利的條款都無法在合同中獲得認可 。

       勞動法的某些規定可通過集體勞動協議而非個人雇傭合同進行更改 相反,若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性,則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優先地位。

【集體工資協議(集團雇傭協議)集團雇傭協議(簡稱GAV)是由雇主或雇主協會與工會經過談判達成的 。在瑞士,共有1 000多份此類協議。 集團雇傭協議的規定只有在相關行業成立了工會的情況下才具有約束力。雇主和雇員有權選擇是否加入協會或工會。

       瑞士聯邦已宣布, 某些集団雇傭協議在全國范國具有普通約束力 。 目前, 瑞士共有1 4份有效的此類集同雇傭協議 。 這些協議對約3萬名雇主和20萬名雇員具有約束力。最重要的具有普遍約東力的集團雇傭協議是針對建筑業的集團雇傭協議 。該協議規定約6000名雇主和10萬名雇員之間的雇傭條件 。

【雇傭協議】雇傭協議不是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簽訂, 但是是建議選擇書面形式(特別是從雇主的角度來看) ,目的是把風險降至最低。大型公司最好制定“雇傭規則”,其中包括最重要的雇傭規定。而雇傭協議本身僅包括工資、通知期限以及特殊條款(反競爭限制)等相關條款。雇傭協議和“雇傭規則”必須與適用的瑞士責任法強制規定和集團雇傭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工業公司必須制定“工作規則”,其中包含關于只有健康保護和防止意外事故的規定。在“工作規則”正式生效前,雇主必須與雇員或其代表進行協商。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指雇傭協議或集團雇傭協議中規定的工作時間。在瑞士, 一般為每周4044小時。對于工業公司的雇員、辦公室人員、 技本人員和其他雇員以及大型零售公司的銷售人員而言, 每周最長工作時間為45小時。對于其他雇員(包括商業領域的其他雇員)而言,最長工作時間為50小時。

【加班】正常工作時間和最長工作時間之間的差值即稱為加班。 雇員有義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國 內根據合理要求開展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 加班必須額外給予25%的加班費, 在雇主和牌員同意的情況下, 雇員可以享受不少于加班時間的帶薪休假,作為加班的補償。對于管理崗位的雇員, 一般通過發放正常工資來補償加班時間。

【額外工作】如果超過了每周4550小時的最長工作時間,則被視為額外工作 。 根據勞動法, 每名雇員每天的額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 總的來說, 每周最長工作時間為45小時的雇員每年的額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70小時, 而每周最長工作時間為50小時的雇員每年的額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40小時。 除非在合理的時間范國內以帶薪休假補償, 否則額外工作必須給以25%的獎金補償 。

【日間工作與晚間工作】06:0020:00的工作時同被視為日間工作,20:0023:00為晚間工作。日間和晚間工作無需獲得許可。但是, 只有在與雇員代表商量后(若無雇員代表,則與相關雇員商量后)方可開展晚間工作。本規則允許在無需政府批準的情況下采用兩班工作制。雇員的工作時間(包括休息和加班事件)不得超過連續的14小時。

       在下列情況下,雇員無權享受帶薪休假補償:  (1 )若平均換班時間(包括休息時同)不超過7小時,或者(2 )晚間工作者每周只需上4天班。

【周日和節假日工作】周日指周六23:00至周日23:00之間的時間段。除適用特定商業領域的特殊規章外,周日工作必須得到政府批準。對于臨時性的周日工作, 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50%的獎金。 對于連續性或經常性的周日工作,員工有權享受帶薪休假。在瑞士,除周日外, 81日也被視為等同于周日 。各州必須宣布至多8個等同于周日的額外節日 。

【工作時間模式、輪班工作和連續工作】實際上,采用復合企業要求的工作時問有眾多可能性。例如, 靈活的工作時間、帶寬模式、兩班工作或連續工作(365, 7x24小時) 。特別是在連續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每日和每周最長工作時間, 且休息時間的分布有所不同。

【勞動者保護和勞資關系】在瑞上,雇員的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護。在勞動法和聯邦醫療和事故保險法律中, 規定了很多保護員工健康和預先防范事故的措施, 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勞資協議則對勞資雙方的關系作出規定 。法律制定者出于維護自由經濟秩序的考慮,也盡量避免一些硬性規定。雇主與雇員就工作可以直接進行個別約定, 或在集體勞動協議框架下商定。社會成員間有充分余地進行直接談判。瑞士勞動法的條款與歐盟法律體系不同, 因此自行安排的自由空間更大, 同時對法律條款的解釋余地也更大。

       瑞士勞資雙方的關系因各領域和地區不同而差異顯。若在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分歧, 首先應尋求內部友好解決。該基本態度源自瑞士雇主與雇員組織于1937年簽署的和平協議 。

【社會保險】瑞士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在三大支柱上:國家、雇主及個人,個人責任在該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據國際標準判斷,瑞士的個人綜合稅收及納稅負擔為中等程度 。

第一支柱:第一支柱通過政府提供的養老和遺囑撫恤金(AHV)以及傷殘保險(lV)満足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最基本需求。以上保險都是強制性保險,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保險金(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

第二支柱:職業養老保險計劃(BVG) 。職業養老保險作為第一支柱的補充和完善, 使退休人員可以在退休后維持一般生活標準。 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必須參加該保險 。 職業養老保險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保險金(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

第三支柱: 雇員或自雇人員的個人自愿退休金計劃。 其包括銀行和保險存款的額外個人需要 。 個人資源退休金計劃的保險金可部分獲得稅法的優惠待遇 。

       除以上三大社會保險基本支柱外, 還有失業保除、因服役或參加社會聯防導致的收入補償體系, 以及由各州法律規定的家庭津貼。

【意外險】強制意外險( UVG)涵蓋了職業意外、職業疾病并根據工作時間的長短可包含非職業意外。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 。 所有在端士工作的雇員必須投保強制意外險 (UVG)

【醫療險 根據醫療保險法案(KVG) ,在瑞士生活的所有人士將強制投保基本醫療險, 該險種由個人繳納保險費。聯邦保險政策法案( WG) 規范可選的輔助性保險。根據KVGVVG,若因疾病導致工資損失,通過可選的疾病津貼或工資繼續險在保險條款規定的時間和金額范圍內獲得補償。在雇員患病的情況下, 雇主必須在合理時間內繼續支付工資;該雇員工作時間越長,則“患病工資”支付期越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40年工齡可獲得46周的支付期。若該公司是集團雇傭協議的簽署者,則協議中通常規定了雇員的獲賠方式 。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瑞士需要大量從事體力勞動的外籍工人, 例如建筑業和酒店業 。 在科技領域也需要外國專家, 如科技人員、工程師、科學家及電腦專家。

       瑞士國小人稀, 人口增長速度較慢, 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強, 人們就業觀念的轉變等均給勞動力市場帶來一定壓力 。瑞士是世界上外籍公民占居民人口比例最高的國家之一 , 1/4的居民為外籍公民。外籍公民必須遵循特定的法規才能夠進入瑞士勞動力市場。

【雇傭外籍勞務的規定】瑞士對于外籍公民來瑞士就業有兩種不同的規定: 一是針對歐盟成員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U/EFTA) ,另一種是針對EU/EFTA以外的國家,統稱“第三國” 。

( 1 ) EU/EFTA公民的就業規定:按照瑞士與EU/EFTA簽署的人員自由流動協議, Eu/EFTA成員國公民在瑞士勞動力市場享受與瑞士公民平等的待過,無須辦理工作許可,但需到州移民局進行登記。歐盟8個新成員國的建筑、景觀設計、清潔和監控/安保服務供應商屬于例外,需獲得執照 。

       但自瑞士加入申根協定以來, 瑞士外來人口增幅較大, 給瑞士經濟社會帶來壓力。在此背景下, 20124,瑞士聯邦委員會宣布限制8個東歐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捷克、匈牙利)公民入境和工作之后, 2013424,瑞士聯邦委員會宣布延長該措施, 即繼續對給予上述國家公民5年期的 B類居留許可實行配額, 并自61日起將配額制度范圍擴大至歐盟其余17個國家。未來一年歐盟8國的B類簽證配額為21 80, 歐盟1 7國的配額為5.37萬個。

       201429,瑞士全民公決通過了“反對歐盟大規模移民”提案, 根據該提案, 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公民來瑞士工作都將受到限制。 但具體措施尚未制定完成。

(2) “第三國”公民的就業規定: EU/EFTA以外國家的公民在任何情況下都需要辦理工作許可。他們還受到現有準入條例的約束(瑞士國民優先、工資控制、配額規定) 。但下列人員擁有進入瑞士勞動力市場的優先權:高素質和專業人士、企業家和管理人員、知名科學家和文化事務的主要參與者、 跨國公司雇員和擁有國際商業關系的人員 。

( 3 )市場需求測試條件:瑞士聯邦政府或各州對某些特定職業和行業有職業資格要求。如果從事下列職業,必須有特殊的許可、專利或執照: 第一:銀行、保險和投資經紀;第二、酒店和餐館(僅在某些州) ;第三、醫生、牙醫、藥劑師和律師;第四、特定商業和服務業(如葡萄酒貿易、私人職業介紹、臨時就業服務) 。如果外國公民獲得必要許可證,就可以在瑞士經營這些業務。

【務工途徑】瑞士聯邦移民局每年將工作許可配額發放到各州,被雇用的外籍人員憑雇傭合同到就業所在州申請工作許可。根據瑞士和EU/EFTA簽署的人員自由流動協議,雇主需要招聘雇員時,首先在端士和EU/EFTA范圍內選擇,只有在上述范圍內無法找到合適人選而且也無法在一定時間內對合適的雇員進行培訓的情況下, 雇主才可以雇用第三國雇員。

三、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風險

       瑞士法律制度比較完善, 外國人在當地工作如產生糾紛, 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外國人在瑞士工作應及時了解相關信息, 正確評估赴瑞士務工的收益與風險, 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個人的工作及生活適時做出調整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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