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盧森堡作為歐盟成員國, 執行的是歐盟的共同貿易政策, 主要包括共同稅則、共同進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貿易救濟措施、市場準入戰略、貿易壁壘規則、產品質量標準等。
盧森堡對外貿易的法規政策
一、貿易主管部門
盧森堡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是經濟部, 其主要職責是經濟發展、 科技創新、企業管理、投資、能源的政策制定;管理對外貿易、市場競爭秩序、質量監督、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投資促進、海事等。
二、貿易法規體系
盧森堡本國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商法?、?競爭法?、?商業活動法?、 ?商品安全法?、 ?消費信貸法?、?專利法? 。因盧森堡是歐盟成員國, 在對外貿易上主要實施歐盟貿易法規。
三、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盧森堡作為歐盟成員國, 執行的是歐盟的共同貿易政策, 主要包括共同稅則、共同進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貿易救濟措施、市場準入戰略、貿易壁壘規則、產品質量標準等。
【進口管理】主要體現在進口許可制度,包括監管、配合管理和保障措施三類。采取監管措施的產品主要來自部分鋼鐵產品、農產品和來自中國及越南的紡織品和鞋類。 歐盟實施配額措施的稅目有89個, 農產品38% 受配額保護。
【出口管理】歐盟對短缺物資、敏感技術、初級產品出口采取出口監控和數量控制, 還對兩用產品和技術實行出口管制。另外, 歐盟理事會1334/2000號法規附有一份禁止出口清單。
四、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盧森堡對各類動植物產品進口有檢疫要求, 要求對進口產品的特征及進口商的相關信息進行檢査, 執行的主要也是歐盟統一質量管理體系 。
【動物源性產品檢驗檢疫】 對動物源性產品檢驗檢疫的主要指標包括:化學污染物、激素殘留、微生物學指標、飼料添加劑檢測和DNA檢測。 檢驗程序主要包括:例行檢驗檢疫(主要是感官判斷和有關文件審査)、實驗室微生物和化學檢驗、 系統強化性檢驗檢疫 。
【植物源性產品檢驗檢疫】對植物源性產品檢驗檢疫的主要指標包括:殺蟲劑、亞硝酸鹽、重金屬和霉菌毒素等各種污染物的最大允許含量, 放射性化學污染物的最大允許含量,微生物學指標,深加工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香料與調味料的檢測與分析,還有有關產品運輸、保藏過程中使用的有關材料、 包裝材料、抗氧化劑的檢測。檢驗程序與動物源性產品檢驗程序類似 。
五、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盧森堡作為歐盟成員國,執行的是歐盟共同海關稅則,包括商品分類目錄、 關稅稅率、 普惠制、 原產地規則以及海關估價都有統一規定。
1992年歐盟理事會制定了?關于建立歐盟海關法典的第( EEC) 2913/92號法規?, 對共同海關稅則(包括商品分類目錄、一般關稅率、優惠關稅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產地規則(包括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以及海關估價等做出統一規定。歐盟以委員會指令形式每年對外發布一次更新后稅率表 。
【進口管理法規】歐盟進口管理法規為1994年制定的?關于對進口實施共同規則的( EC) 3285/94號法規?以及?關于對某些第三國實施共同進口規則的(EC) 519/94號法規?,后者通用于歐盟定義的“國有貿易國家”。
鑒于紡織品和農產品在多邊貿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 歐盟分別制定了紡織品和農產品的進口管理法規。 適用于紡織品的進口貿易立法主要包括?關于對某些紡織品進口實施共同規則的( EC) 3030/93號法規?和?關于對某些第三國紡織品實施共同進口規則的( EC) 517/94號法規?,后者隨著2005年1月1日世界紡織品貿易實現一體化而終止。農產品進口貿易立法主要包括?關于實施烏拉圭回合農業協議所需采取措施的( EC) 974/95號法規?、?關于農產品共同關稅術語調整程序的(EEC)234/79號法規?、?關于某些農產品加工產品的貿易安排的(EC) 3448/93號法規?等。
歐盟進口許可制度主要包括監控、配額、保障措施三類。此外,歐盟還將各種技術標準、 衛生和植物衛生標準作為進口管理手段。目前, 歐盟采取進口監控措施的產品包括來自第三國的部分鋼鐵產品、 部分農產品、來自中國的紡織品和鞋類。
【出口管理法規】歐盟鼓勵出口, 一般產品均可自由出口,僅對少數產品實施出口管理措施。 出口管理法規主要包括?關于實施共同出口規則的(EEC) 2603/69號法規?、?關于文化產品出口的(EEC) 3911/92號法規?、 ?關于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的(EEC) 2455/92號法規?、 ?關于出口信貸保險、信貸擔保和融資信貸的咨詢與信息程序的( EEC) 2455/92號決定?、?關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領域適用項目融資框架協議原則的( EC) 77/2001號決定?、 ?關于設定農產品出口退稅術語的( EC) 3846/87號法規?以及?關于建立兩用產品及技術出口控制體系的( EC) 1183/2007號法規?等。
根據歐盟出口管理法規, 當短缺物資、敏感技術、初級產品出口將導致共同體產業損害時, 成員國須馬上通報歐委會及其他成員國。 歐委會和成員國代表組成咨詢委員會啟動磋商, 采取出口數量限制等措施減小損害。保護措施可針對某些第三國或針對某些歐盟成員國的出口。原則上講, 此類措施應由理事會以有效多數做出, 歐委會在緊急情況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歐盟法規還規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類和動植物健康保護、 國家文化遺產等需要, 或為防止某些重要產品供應出現嚴重短缺, 歐委會和成員國政府有權對出口產品實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