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本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關稅法?、?關稅定率法?、 ?外匯及外國貿易法?、 ?貿易保險法?、 ?進出口交易法?、 ?保護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法?、 ?經濟合作協定的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發放相關法律? 等。
日本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一、貿易主管部門
日本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是經濟產業省, 其主要職責是綜合管理日本各經濟產業部門, 制定與貿易通商有關的一系列政策方針, 加強國際間經濟合作與交流。
二、貿易法規體系
日本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關稅法?、?關稅定率法?、 ?外匯及外國貿易法?、 ?貿易保險法?、 ?進出口交易法?、 ?保護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物種法?、 ?經濟合作協定的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發放相關法律? 等。
三、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20世紀50年代日本確立了貿易立國的方針, 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定?, 1958年撤消貿易進口管制。
【進口管理】日本絕對禁止進口的商品: 貨幣、紙幣及有價證券等的偽造品;傷風敗俗的書籍圖片和雕刻等物品;兒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標權、版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等的物品;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特指的構成不正當行為的物品。
經政府許可才能進口的商品:大麻、鴉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槍支弾藥、爆炸物、火藥類、化學武器及特定物質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據?進口貿易管理令?第4條1項, 日本實施配額制的進口商品: 鯡魚、鱈魚和小型鱈魚及其魚子;小雜魚干、沙丁魚、鯵科魚、鲅魚、秋刀魚、扇貝、干貝、干魷魚、食用海草(紫菜、海帶)及海草調味品等水產品和核燃料物質等。
根據?關稅法?、 ?關稅定率法?等,對牛奶、奶油、干燥豆類、飼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種商品實施進口配額關稅管理, 即在限量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僅征收包括零關稅在內的低關稅, 超過部分加征高關稅。 此外, 根據日本簽署的雙邊經濟合作協議, 日本對墨西哥的番茄濃縮液等16種商品、 對馬來西亞的生鮮香蕉等也實施配額關稅制。
受關稅配額制度規制的進口貨物,在進口申報時必須向日本海關提交關稅配額證明, 根據日本和其他國家或經濟體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日本有關省廳還對日本向該國或經濟體出口配額管制貨物的出口商發行關稅配額證明。
【出口限制】對妨礙國際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區出口的特定種類貨物必須報經濟產業大臣許可;在維持國際收支及經濟貿易健全發展的范圍內,對特定種類、出口地及交易相關的貨物出口,實施經濟產業大臣(部分是海關署長)的自動許可管理; ?關稅法?、?文化財產保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出口的商品。
四、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農產品檢驗檢疫】日本對食品制定了堪稱世界最為嚴格的檢驗檢疫標準。2006年5月,根據?食品衛生法?對在食品中殘留的農藥、飼料添加劑和動物用藥等實施了?肯定列表制度?,該制度規定了799種農業化學品在各種農產品中的5萬多個殘留最低限量, 對其余未規定具體標準的項目實行0.01 PPM的一律標準。 日本政府對進口農產品建立了一套以監控檢査和命令檢査為主的監控系統, 規定對輸日農產品進行10%的監控檢査抽査比例,發現超標則提高抽查率至50%,對兩次以上査出相同化學物質殘留超標的農產品實施百分之白檢査的命令檢査 。
【動物檢疫】日本根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對自國外進口的動物和畜收產品實施嚴格的檢驗檢疫。對偶蹄類動物、馬及其制成品,雞、鵪鶉、鴕鳥、火雞和鴨科動物及其種卵實施指定檢査; 對來自或經過地為歐洲、 亞洲和美國等 “疫區” 的偶蹄類動物及其制成品實施禁止進口措施; 對指定檢査對象外的禽類和.禽肉, 禁止從所有發生過高原性禽流感的國家或地區進口 。
動物檢疫所是農林水產省的下屬部門, 本所設在橫濱, 在成田、 中部空港、關西空港、神戶、沖繩設有支所,在北海道的千歲市、仙臺空港、新潟空港、東京、清水、羽田空港、名古屋、小松、小松島、大阪、岡山空港、廣島空港、博多、福岡空港、長崎空港、鹿兒島空港、那霸空港設有派出所。
【植物檢疫】日本根據?植物防疫法?,對種子、球根、苗、苗木、切花、切枝、生果實、蔬菜(生鮮、冷凍、干燥)、谷物、豆類、堅果、植物油原料(芝麻、菜籽)、香料、藥用植物、干花、稻草、稻売、植物原料制成的工藝品、 稻草制品和木材等實施植物檢疫; 禁止進口具有病蟲害傳染危險的植物、害蟲、土地及附土植物、稻草(中國產稻草席在日本檢疫官和中國植物防疫機關同時發放證明的情況下可進口)、稻売(朝鮮半島和臺灣除外) ;經過制材或制茶等高度加工的植物性產品可免檢。
植物檢疫由農林水產省的植物檢疫所進行,在橫濱、名古屋、神戶、門司、那霸都設有植物檢疫所。雖然厚生勞動省也進行檢疫,但那時對食品的檢疫, 目的是保證食品安全。
【影響中國的主要檢疫措施】目前, ?肯定列表制度?已成為影響中國農產品輸日的最大因素。 同時, 經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的長期交涉, 以及中國企業多年來在輸日市場上的艱苦開拓與模索,近年日本政府適當放開了對中國輸日禽肉和水果類產品的限制, 指定地區生產的部分農產品如稻草、南瓜等已可以進入日本市場。
五、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關稅法?、 ?關稅定率法?、 ?關稅暫定措施法?、 ?關稅率表? 等構成了日本與關稅相關的基本法律制度。 ?關稅法?是關于關稅的征收與納稅以及通關的法律; ?關稅定律法?制定于1911年, 是一部唯一有效的戰前制定的海關法律, 是如何確定關稅稅率、課稅標準以及減免等極具海關技術的規定; ?關稅暫定措施法?是為了應對日本加入GATT后, 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對貿易大發展后的新形勢下關稅政策調整之需要; ?關稅定率表?即海關稅則, 是一國制定和公布的進出境貨物征收關稅的規則和美稅稅率分類表, 日本海關每年對稅則進行修訂并公布一次, 1988年日本成為?協調制度公約?的締約國后, 開始采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S)的體系編排稅則,稅則號采用國際通用的9位數,稅則其分為21部97類。關稅率由基本稅率、暫定稅率、 WT0協定稅率、普惠稅率和特惠稅率(日本針對一般發展中國家的單邊優惠稅率,還包括針對其中最不發達國家LDC的特別特惠稅率)組成, 另外, 與日本簽有自貿區協定的國家關稅率単列在關稅表內 。 關稅率的決定流程分両個階段, 一是商品歸類,二是商品原產地認定。總體上看,日本除了農產品和少數奢侈品以及一些特殊商品保持高關稅率外, 其他的基本是低關稅或無關稅, 無關稅商品約占總商品種類的40%左右, 屬于世界上開放程度相當高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