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本為勞動者制定了?勞動基準法?、 ?勞動安全衛生法?及?最低工資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適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業,因此,只要符合法律定義的勞動者, 不分國籍都受到這三部法律保護。
日本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日本為勞動者制定了?勞動基準法?、 ?勞動安全衛生法?及?最低工資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適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業,因此,只要符合法律定義的勞動者, 不分國籍都受到這三部法律保護。
【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規定, 雇主必須在用工合同中明確以下事項: 合同期限(如不確定須注明) ;勞動地點和從事業務;工作時間起始、有無加班、休息時間、休息日和休假;工資及其支付方法、工資截止時間和發放時間;退休有關事項(包括解雇理由等) 。同時,規定不符合法令的用工條件是無效的, 如因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交付違約金屬于違法行為 。
【勞動報酬】日本根據地區和產業對最低工資有不同標準,當該崗位報酬同時適用于兩個標準時,取較高一方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東京最低工資為每小時888日元( 2014年) 。 日本企業一般按月發放工資, 每年還有夏冬兩季的獎金, 其特色是工資由基本工資和各種名義的補貼、 獎金等組成, 非基本工資的部分所占比重較大。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用工合同期時,辭職方需提前兩星期通知雇主。解雇方一般提前一個月通知雇員。企業如沒有客觀合理的理由,又不被社會通用觀念認可時, 其解雇行為被視作濫用解雇權, 不發生法律效力。因企業經營惡化等發生裁員情況時,以下條件必須獲得認可方能提出解雇要求:
(1)解雇的必要性;
(2)避免解雇的努力;
(3)人選的妥當性;
(4)解雇手續的妥當性;
(5)在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休養期間及其后30天內;婦女產前六個星期(多胞胎14個星期)、產后8個星期的休養期間及其后30天內的解雇是違法的, 要加以懲處;
(6)對懷孕婦女及生育后一年內,因勞動者揭發雇傭方的違法行為而受到的解雇是被禁止的, 法律視為無效。
【職工社會保險】日本實行全民保險制,雇傭方有義務為満足一定條件的雇員投保以下五種保險。
日本職工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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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種類 |
保費占工資額比例 |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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労動者災害補償保險 |
0.45% (金融業、通信業) -11.8% (水力發電、下水道) |
企業全部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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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保險 |
大多數行為1.5% |
企業0.9%,個人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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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 |
8.2% |
企業個人各承擔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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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保險 |
1.23% |
企業個人各承擔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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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福利保險 |
16.412% (到2012年8月)、16.766% (到2013年8月) |
企業個人各承擔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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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
保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職工應承擔的部分, 加上企業經營者應承擔的部分一并繳納給監督機關。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日本引進勞務的政策傾向】日本政府出于本國國民就業環境、社會治安及社會成本増加等因素, 尚未對外開放勞動力市場。 但為了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 日本目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引進外國勞動力 。
(1 )專業技術領域高端人才。日本按外國人入境及滯留性質設立了27種在留資格審査制度, 其中某些領域具有一定特長的外國人如教授、 藝術、 研究等, 政府傾向比較積極, 另外軟件工程師也屬于引進人才之列。
(2)單純勞動力。主要是指外國人研修/技能實習生,從事農業、食品加工、 縫紉等技術含量不高的工作 。
(3)簽署雙邊EPA協定中規定的人才。主要為護士、護理師,目前只有印尼和菲律賓向日本派出少量人員 。
【日本引進勞務的政策及規定】日本沒有專為勞務引進制定法律。1999年, 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根據1951年實施“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簡稱“人管法”詳見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制定了“研修生及技能實習生入國在留管理相關指針” (簡稱“指針”, 詳見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 。該指針就研修生、技能實習生的引進、 管理方面具體規定了日方接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2007年將“指針”進一步完善,細化了研修生、技能實習生的維權相關規定 。
2010年7月1日, 日本實施新的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在新制度中,確立了技能實習生的法律地位, 外國勞務的權益受到勞動相關法規的保護。
【外籍勞務的許可規定】日本法務省的入國管理局是外國勞務的監管機構。入管局負責審批外國勞務的“在留資格”,對負責引進外國勞務的機構或企業進行監管,對違反“入管法規”者進行處罰。
通過研修/技能實習生制度引進外國勞務, 日方的接收機構須具備日本官方認可的資質,在與勞務輸出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負責人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在留資格”所需書面材料,在獲得“技能實習”的在留資格后, 外國勞動者方可申請赴日簽證。 外國勞動者入境后, 日方的接收機構負責對與外國勞動者簽訂雇傭合同的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
【海外高級人才優待制度】日本法務省2012年5月7日開始受理旨在促進具備優秀技能的外國人在日本就業的優待制度的申請。
該制度對外國人根據學歷、職歷以及年收入等進行評分,如果達到一定以上標準,日本則認定其為“高級人才”。針對這些人將給予優惠待遇, 其中包括放寬永久居住和配偶就業條件, 父母永住申請等。目前這項制度還只接受“學術研究”、“高度專門技術”、“經營管理干部”三個領域人才的報名 。
據?日本經濟新聞?報道, 日本政府從2015年4月開始放緩面向在日本創業的外國簽證政策, 以吸引外國投資。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項吸引海外直接投資的目標,即至2020年海外直接投資達到35萬億日元, 與2012年相比增加2倍。 按照日本當前的政策, 以在日本創業為目的的外國人想要獲得在日本的在留資格, 必須注冊法人。 但是注冊法人需要獲得在留資格以及居民卡, 盡管如果日本國內有人協助,外國人也可以辦完這些手續,但是對于大多數外國人來說實際上很難 。
當前, 日本面向外國投資者的在留資格最短只有3個月, 而日本的居民卡只發給在留資格時長超過3個月的人。因此日本政府擬修改相關規定, 將外國投資者的在留資格延長至4個月 。
三、 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風險
【治安風險】雖然日本治安狀況相對較好,但由于赴日本中國公民對日本人生地疏, 巻入各類案件的數量相應有所增加。 一直以來, 有犯罪團伙針對在日中方人員實施詐騙活動, 使在日中方人員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中國駐日本使館提醒在日中方人員,警惕各類騙局,切莫因一時貪圖便宜而上當受騙。如遇到類似受騙情況,請記住對方相貌、電話及其他有效信息,及時報警。同時謹防電話號碼、家庭情況等個人信息外泄,以防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自然風險】日本是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多發國家,特別是2011年3月, 日本發生里氏9級地震并引發強烈海嘯, 隨后造成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爆炸, 核輻射給在當地人帶來健康威脅。中國駐日本使館提醒在日中國人員增強安全意識,學習自救常識,遠離核輻射區域,保持通訊暢通。 如遇到任何突發狀況, 請立即聯系中國駐日使館求助。
【勞務糾紛風險】中國在日務工人員曾發生討薪的事件。中國駐日使館提醒中國在日務工人員如遇到類似事件, 應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必要時可向中國駐日使館求助。
日本部分地方職業介紹所(Hello Work)配有翻譯,可接受職業咨詢并提供幫助, 網址: www.mhlw.go.jp/bunya/koyou/dl/120418.pdf
【 勞動援助機構及聯系方式】日本各地勞動基準署分布及具體聯系方式可參考網址:
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koyou_roudou/roudoukiju n/locat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