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日本直接投資有3種形式: 設立公司; 獲取現有公司股份, 合作經營; 并購現有公司 。 采取第2、 3種形式時, 如取得日本上市企業10%以上股份或從外國投資者以外取得日本國內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屬于對日直接投資, 要受到相關規定的限制 。
對外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要求
一、投資主管部門
日本主管國內投資和對外投資的政府部門為經濟產業省, 涉及投資政策的還包括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厚生勞動省、財務省、環境省、文部科學省和農林水產省等多個部門 。為進一步促進海外對日投資, 向投資者提供跨政府部門的一站式服務, 日本內閣府下設“對日直接投資綜合指導窗口 ”,由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作為服務窗口的執行單位 。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禁止行業】日本對外國投資實施“原則放開,例外禁止”的方針, 因此,大部分行業均允許外國資本自由進入, 目前沒有明文規定絕對禁止的行業。
【限制行業】日本對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及未實行完全自由化的行業予以限制。根據?外匯法?,外國投資者獲取日本非上市企業股權或上市企業股份超過10%時,在農林水產業、礦業、石油業、皮革及皮革產品制造業、航空運輸業等保留行業,實施提前申報手續。根據0ECD規定的?資本移動自由化法則?,對武器、飛機、核、宇宙開發、電力、煤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鐵路等行業,實施外資管制。2007年9月,管制行業又加入可能轉為軍用的碳素纖維和鈦合金、光化學鏡頭制造業等。根據行業法規,對采礦業、通信業、廣播業、水運業和航空運輸業,有具體的外資準人限制 。
【鼓勵行業】日本中央政府沒有特別規定的外商投資鼓勵行業;地方政府根據自身行業布局和發展規劃, 為形成更好的產業集群效益, 通過提供一站式服務、介紹專家、提供與日本企業同等條件的補貼和優惠稅制等措施,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目前, 外國企業對日投資主要集中在東京都、大阪府和神奈川縣等,如大阪對生物技本、精密科技、半導體、電子零部件、電子設備等行業實施重點招商;神奈川縣對汽車、lT、半導體、生物科技、環保行業重點招商;兵庫縣對精細加工、組裝產業、半導體、再生醫療產業實施重點招商等。
對日本政府認定為特定的對內投資制造業、 批發業、 流通行業、 服務業等151個行業, 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超過1/3的, 日本政府提供優惠稅率和債務擔保。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對日本直接投資有3種形式: 設立公司; 獲取現有公司股份, 合作經營; 并購現有公司 。 采取第2、 3種形式時, 如取得日本上市企業10%以上股份或從外國投資者以外取得日本國內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屬于對日直接投資, 要受到相關規定的限制 。
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 日本接納外國企業投資出現較為顯著的增加, 僅1999年上半年, 國外對日直接投資金額就達1.3萬億日元, 與上一年全年數字持平。對外投資同對內投資比率也由過去的20倍縮小至4倍 。
目前, 日本企業對外資并購等經濟行為所持有的抗拒感以及日本市場整體閉塞的偏向,仍為對外資進入日本市場開展M&A等活動造成阻力的主要因素 。較為成功的外資同日本企業間M&A案例多集中于金融及信息關聯產業。 外資對日本開展直接投資時, 應注意考量當地市場價值標準差異、生活基礎設施條件、金融稅制等因素 。
關于開展對日市場投資或同日本企業開展M&A等事宣之詳細,可訪問參考以下網址:
日本經產省: ww.meti.go.jp/policy/trade_policy/investmentq_a/html/questions.html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 www.jetro.go.jp/indexj.html
四、 BOT方式
日本于1999年頒布 ?關于活用民間資金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相關法律? ( PFl法) , 2000年議定通過相關基本方針,搭建開展PFl事業的基礎框架。 具體方式包含BOT、 BT0、 B00、 BLT、 RLT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