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瑞士吸引外資的政策 外國投資規定、貿易、稅收、融資等幾個方面介紹瑞士政府為外國投資企業創造的有利條件
提倡自由與鼓勵競爭是瑞士經濟政策的一貫原則與鮮明特色。
在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競爭力評估中,瑞士經濟的競爭力被評為世界第5位、經濟自由度被評為歐洲第1位。
瑞士對外國投資采取歡迎和鼓勵的政策,并將開放市場和完善投資環境作為吸引外資的兩項主要措施。瑞士提倡平等的競爭環境,強調對外資企業采取“國民待遇”,較少設置特殊的限制,也不給予特別的優惠。因此,雖然十分歡迎外國投資者的到來,瑞士政府卻從不象中國等一些發展中國家那樣制定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特惠政策。
瑞士政府在引資方面的中心思想是:從法律、稅收、基礎設施、配套服務等各個方面完善投資環境,盡可能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經營條件,并使外國投資企業與本國企業一樣充分地享受這些條件,并使外國投資企業與本國企業一樣充分地享受這些條件,從而吸引外國投資者的到來。
下面,就從外國投資規定、貿易、稅收、融資等幾個方面介紹瑞士政府為外國投資企業創造的有利條件:
一、瑞士的外國投資規定
(一)在瑞士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律環境 瑞士法律體系的基礎是1874年公布的聯邦憲法。聯邦憲法保護公民的財產和商業、職業自由,即保護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上述權利適用于所有本國人和外國人(指持有瑞士有效的居住和工作許可的外國人)。 從事一些特定的職業、或在某些特殊的行業建立公司必須符合聯邦和州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從事下列職業必須經過特殊批準,而且具有被認可的資格證書: 銀行、保險和投資業務 飯店和餐飲業務(只在少數州需要許可) 醫生、牙醫、藥劑師和律師 某些商業行業(例如從事葡萄酒貿易) 外國人若從事上述職業,必須首先獲得擁有居住權(C證),歐盟公民一般在瑞士暫住五年后可以獲得居住權,某些情況下需要符合特定條款的要求。瑞士各州頒發居住許可的條件不盡相同,各州經濟局負責向申請者解釋和解答具體問題。
(二)對外國投資領域的規定 瑞士同許多國家簽有投資保護協定和投資促進協定,絕大多數經濟領域都對外國投資者開放。禁止外國投資涉足的只是鐵路和郵政這些國家壟斷部門和廣播、電視業這一特殊行業,除此之外不禁止外國公司收購本國企業。一般來說,外方可擁有企業的控股權。 瑞士政府對外資投向在政策上給予引導,主要表現為:對在工業領域的外來投資采取某種程度的限制性措施,以保護民族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防止大國控制其經濟體系。
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瑞士企業投放到市場上的股票分為兩種,即控股股票(對企業資產和經營具有所有權和決定權)和商業股票(普通市場交易股票)。按照瑞士證券法規定,控股股票只能在瑞士人之間進行交易,商業股票的買賣則不受購買者國籍的限制;
2、外國人如欲收購瑞士重要的或大中型生產企業,瑞士經濟就業局的有關法規對此做了不少限制性條件規定,收購要經過層層審議,手續繁雜;
3、瑞士對工業企業及其產品在環境保護及衛生安全標準方面有嚴格規定,在客觀上對外國人在工業領域的投資構成一定限制。 瑞士對在第三產業領域的外國投資限制很少,且稅收條件相對其它歐洲國家非常優惠。因此,很多歐洲企業都把總公司設在瑞士,作為清算結算中心,進行合理避稅。 瑞士對企業資金和利潤的轉移基本上無限制,這使外來投資者感到較大的自由度。1991年之前,瑞士企業資金、利潤轉移如超過規定限度,需向政府當局申報,自1992年開始取消了這一規定,企業資金利潤完全可以自由轉移。
(三)對在瑞士設立企業性質的規定 所有獲得居住和工作許可的外國人都有權在瑞士進行商務活動、組建公司、向公司參股或設立分支機構。新建企業原則上不需要當局的批準,但在一些特殊行業組建企業需獲得特殊批準(專利或經營許可),為此申請人必須持有所在州承認的資格證書。
--企業的各種組建形式:
外國企業在瑞士投資可采取以下形式:
1、組建新的資本公司或合伙公司;
2、建立子公司或從屬于國外母公司的分支機構;
3、對瑞士公司進行參股或收購(可擁有多數股權);
4、與瑞士企業合并;
5、設立合資企業。其中最常見的是在瑞士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合資企業。
根據債權法,企業可分為合伙公司和資本公司(法人)。合伙公司包括:個體企業、簡單公司、集體公司和集體有限公司;資本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稅法有營業公司、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之分。
--各類公司的定義和設立規定:
1、個體企業:根據商法獨立經營業務,適用于單獨業者和自由業者,不需要履行特別的組建程序,是股份公司外分布最廣的公司形式。 2、簡單公司:由多個自然人或法人根據合同約定組建的不需進行商業注冊的公司,因此對外無需公開,每位成員對公司計劃負共同的和個人的責任。
3、集體公司:不需要履行特別的組建程序,兩個或兩個以上從業者經簽訂書面合同,共同經營業務,其中業務主管須居住在瑞士,可以不吸收瑞士股東和管理人員,公司組織關系較為簡單。
4、集體有限公司:集體公司成員中至少有一個負有無限責任,其它成員只負有限責任,從業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瑞士最重要、最廣泛的企業形式。國外投資者經常選用股份公司作為在瑞企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僅由公司資產承擔對債務的賠償責任,股本已在股票中被劃分出來。
股份公司至少由三名股東組成,應有至少一名股東為瑞士公民并在瑞士居住,可以通過第三人對股票進行托管認購;最低股本為10萬瑞郎,至少5萬瑞郎股款已經支付(每股至少已付20%);組建程序包括一系列法律行為,并需于公司所在地進行商業注冊,注冊登記將在工商局公報上刊登。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擁有最高權利,包括:確立和變更公司章程,選舉執行委員會(監事會)和審計公司,批準經營情況報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決定盈利分配等;執行委員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一名或多名股東組成,成員多數必須是瑞士公民并在瑞士居住(控股公司可有例外,但至少一名能夠代表公司的成員必須居住在瑞士)。審計機構負責審核公司年度帳目,并將向執行委員會和股東大會提交審計報告。法人(托管公司和審計協會)也可作為公司的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必須由專業人員組成并具有獨立性。
6、有限責任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貿易公司聯合組成,擁有自有名稱和股本(注冊資本)。每個股東都在股本中參股,股東承擔的責任以在股本中的投資金額為限。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較有吸引力的公司法律形式。和股份公司相比,更多為中小企業所采用。同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在于:較低的最低股本和結構成本;只需兩名發起成員;發起成員可以自行承擔公司組織機構的職責,無需設執委會;公司章程簡明扼要;審計機構可以任意設置。 同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在于:公司股本不能超過200萬瑞郎;股東必須記名;貸款能力有限;股份難以轉讓。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是:股本不得低于2萬瑞郎,不得高于200萬瑞郎;至少需要兩名股東(可以是外國人),此后該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作為一人公司經營;需要至少有一名業務執行人在瑞士居住。
7、分支機構:債法沒有對分支機構作為單獨的公司法律形式做出規定。分支機構受瑞士法律(民法、合同法、國際私法)中有關合同規定條款的結束。在許可、登記、稅收和記帳方面,分支機構被視為瑞士公司。
8、合資企業:合資企業多由雙方向新組建的股份公司參股并共同經營(例如外國供貨商和瑞士銷售商組建一生產銷售公司);也可以是基于一個小型計劃組建起來的簡單公司(例如雙方共同參與一個有限期的科研項目)。
(四)在瑞士建立外資企業的手續
--組建公司的各項手續根據公司形式和行業不同差別較大,一般從遞交文件到新公司開始對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至多需要4個星期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如在瑞士投資,首先必須了解瑞士有關行業的市場情況、勞動力資源與成本、法律與稅收環境等等。投資者應與聯邦經濟總局下屬的“投資環境”工作組聯系,工作組會將投資者具體投資的行業、企業規模等信息通知各州經濟部下屬的經濟促進機構,各州會從促進自身經濟平衡、穩定發展的角度出發作出不同反應,由于各州自然條件、市場情況不一樣、經濟、就業水平也有差別,所有對投資項目的態度及有關規定也不一樣。投資者可經過比較或向專家咨詢,挑選出合適的、符合自己愿望的投資地點。
投資地點確定之后,投資者可著手進行組建公司的準備工作。如申請居留許可、工作許可,制定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結構,同時聯系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最后在當地的經濟與勞動局進行商業注冊。
--公司的組建費用 新設資本公司的費用要高于合伙公司。但由于資本公司享有很多稅收優惠,因此組建費用實際上不算昂貴。一個股份公司(AG/SA)的組建費用主要包括:
(1)印花稅:占股本的1%,對股本中的最初25萬瑞郎免征稅。如果資本公司的股本以及增資金額不足25萬瑞郎,免征印花稅;
(2)登記費用:包括登記費用、土地登記冊等項花費,約計2000瑞郎;
(3)咨詢和律師費用:小公司的此項花費約計5000瑞郎左右。根據股本金額的高低,組建費用(印花稅除外)大致為:股本組建費用10萬瑞郎7000瑞郎25萬瑞郎7000瑞郎50萬瑞郎9500瑞郎(印花稅2500瑞郎)100萬瑞郎14500瑞郎(印花稅7500瑞郎)
--商業登記注冊 從事貿易、生產或其它商業業務的企業必須進行商業登記注冊,只有在進行商業登記注冊后才能獲得法人資格。一般到所在州或地區經濟勞動部門進行商業登記,商業登記簿中將列明企業的責任和代表關系,所有的登記注冊和登記注銷都在工商局公報上發表。進行了商業登記的企業,其公司名稱將受到法律保護。 --帳目的編制與公告 在瑞士,對簿記有一般性規定。企業必須根據業務的規模和種類,正規編制每本帳簿,以確定資產狀況、債務及債權狀況以及每個營業年度的經營結果。法律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商業基本原則每年編制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表格要完整、明確、一目了然。瑞士公司一般都有固定的審計事務所,其對瑞士公司的簿記、帳本定期進行全面審計,瑞士公司在繳納稅收的過程中,除了出示帳本,還必須有公認的審計事務所出具的有關證明。
(五)對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的規定
在瑞士,25%的就業人口是外國人。外國人若想在瑞士從業,必須事先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來瑞士投資和創辦企業的外國人,或者是外因企業的領導層人員,一般都可以獲得許可,特別是當其企業可以提供新的就業機會,以及從事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時。如果外國人在瑞士不是獨立從業,由其瑞士雇主為其申請工作和居留許可,一般對專業人員和領導人員都會發放許可。
凡申請居留及居住權的外國人在瑞士停留三個月期滿前,需向其所在地的警察當局報告;申請移居及就業者,要在八天內,最晚于就職之前報告登記。有償錄用外國人者,必須立即向當地警察局申報;無償接納外國人超過一個月,也有申報義務。
居留許可可帶有附加條件并有限期。一般情況下,首次頒發的居留許可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可申請延期;居住許可是無條件的許可,申請人必須事先提交有效的原籍證件;
瑞士公民的外籍配偶有權要求頒發和延長居留許可,連續居留五年后,有權要求頒發居住許可。
瑞士工作和居留許可的不同種類:
(1)短期居留許可:有效期六個月,主要適用于組建公司,新人員熟悉工作;
(2)邊境居民許可:有效期12個月,每年更新,要求在瑞士邊境居住六個月以上,每日返回邊境鄰國居住;
(3)季節性許可(A證):適用于旺淡季差別明顯的行業,每年有效期最長9個月,滿36個月后可以申請年度居留許可(B證);
(4)年度居留許可(B證):整年在瑞士就業,住所和生活來源均在瑞士,許可每年更換;
(5)居住許可(C證):在瑞士連續居留五年后可提出申請,獲得居住許可的人不再有任何就業限制,除無投票權和選舉權以及無需服兵役外,其它各項權利和瑞士人相同;
(6)家屬遷居許可:獲得年度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可為其家屬辦理家庭遷居許可。
(六)保護企業公平競爭的措施 瑞士經濟秩序以自由市場經濟原則為基礎。與此相應,企業可以為其產品和服務自行定價。瑞士官方只對極少數產品(例如酒和一些農產品)的定價進行干預,在瑞士也無反傾銷立法,這此規定都確保了自由和公平的競爭。1993年實施的自由經濟計劃將瑞士的反卡特爾法與歐盟的相應法律進一步接軌,一旦出現法律所不準許的有礙競爭的苗頭,瑞士的競爭委員會即可插手干預。作為企業合并、聯合的審批機構,瑞士競爭委員會還對企業合并是否會造成壟斷、影響行業的公平競爭進行審核。
二、企業的貿易條件
在瑞士注冊的企業,無論是否外資企業,均可自由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規定也比較寬松。
--寬松的貿易條件 瑞士共加入了25個自由貿易協定,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瑞士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國及與瑞士簽訂了多邊、雙邊和技術貿易協議的國家均實行最惠國待遇,向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提供普惠制。瑞士普惠制方案給惠產品范圍大、無關稅配額或限額,也無所謂“畢業制度”的限制。根據普惠制方案,除了紡織品服裝外,其它工業產品均可免稅向瑞士出口,紡織品服裝出口可享受減稅待遇,減稅最多可達正常關稅的50%,中國、北朝鮮及澳門有所例外。除極少數產品外(主要是農產品),政府對本國產品不給予補貼和保護,瑞士也沒有以保護本國產品為目的的“反傾銷”法。對從國外進口的加工制品一般沒有數量限制。在歐洲范圍內,由于瑞士是歐洲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國,并與歐盟簽有自由貿易協定,所以進出口工業制成品在歐洲市場上原則上完全無關稅和配額限制。
--對出口商品的原產地規定 從第三國進口的原材料和零備件,如果在瑞士經加工而增值的金額占到了成品銷售額的60%至80%(不同產品比例不同),原產地即可算作瑞士,這就意味著該產品可以在歐洲范圍內自由流通。
--對進口商品的具體規定 商品可以自由進口到瑞士,下列商品的進口需要獲得進口許可:農產品和石油產品、清潔劑及其成份、化肥、某些國家的紡織品、武器、炸藥、麻醉劑(上述產品的郵寄包裹若毛重在20公斤以下,不需要進口許可)。
出于安全技術、醫療技術方面的考慮,為保護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維護國際和國內準則,進口的藥品、化妝品、洗滌劑、電器、衡重儀器、供暖設備、壓力器和摩托車必須符合非關稅性的、技術規定的要求。
瑞士關稅稅率表根據歐盟采用的“統一體系”專用名詞匯編制定,從稅號前6位數可以斷定是何種產品;
與絕大多數國家不同: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其產品進口到瑞士時,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重量完稅,所以瑞士的關稅通常低于其它國家,這一完稅辦法對重量輕而價值高的技術型進口產品尤其有利。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按價值和其它標準(例如件數)確定稅率。 瑞士對工業制成品征稅的稅率低于2%,例如機床的進口稅率只在其價格的0.2%到0.4%之間。瑞士對進口農產品征收保護性關稅,對進口車
輛征收環境稅。
三、瑞士的稅收政策
瑞士的稅收體制具有明顯的聯邦特征,聯邦、州和鄉鎮都有權力征稅。除聯邦憲法中明令禁止的、或聯邦有所保留的稅種外,各州作為獨立的聯邦成員在征稅方面享有自主性。瑞士的26個州各有自己的稅法,并自行制定稅率表以及免稅方法。截至2001年,各州將首先針對履行賦稅義務的時間和如何進行減免對稅收進行統一協調,這將為各州之間開展健康的競爭提供足夠的自由度。瑞士的3000余個鄉鎮在本州稅法的范圍內,還可以征收附加稅。根據征稅項目的不同,有直接稅和間接稅之分:直接稅指對企業的盈利和資本、對個人的收入和財產征收的稅,由州、鄉鎮和聯邦征收;間接稅指社會和公眾通過消費承受的稅賦,主要由聯邦征收。
(一)對企業的稅收優惠
分散化的稅收體制使征稅者能夠更接近民眾、公平、靈活地制定如何向企業和私人征稅的措施。企業在瑞士享有如下減免稅優惠政策:(1)新成立的企業首先可享受州一級的稅收優惠,絕大多數州可在最長十年的期限內對新成立的企業實行全部或部分免稅;(2)征收聯邦稅時,在某些聯邦鼓勵發展的地區建立的新企業也享有同樣的稅收減免;(3)若現有企業對業務進行了根本性的調整,也可享受部分稅收優惠;(4)也有對部分企業進行財務方面的稅收減免,例如增加折舊、損失結轉等;(5)對設立儲備金和準備金進行稅收減免;(6)對科研和開發費用給予稅收優惠;(7)根據不同目的和需要,對在瑞士的股份公司實行相應的減稅或免稅政策,對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實行特殊政策。
(二)瑞士的稅收種類
--對法人征稅
A 收益稅和盈利稅
瑞士稅制的一個特點在于收益稅估定期和計算期的分散。應稅純盈利的計算以資產損益表的差額為出發點,也會有一些更正,聯邦和絕大多數州就允許扣除以前發生的營業損失、特定用途(科研、結構調整)的公積金和已繳納的稅款。各州按照累進稅率表計算盈利稅的多少,決定稅率主要是收益程度,即應稅純盈利與自有資產加上儲備金的比率。一些州根據盈利的多少確定累進幅度,但都會確定最低和最高稅率。聯邦一級的盈利稅按比例征收,自1998年起為純盈利的8.5%(企業稅收改革之前實行累進稅率,稅率幅度為純盈利的3.6%至9.8%)。根據各州稅收的不同,全部稅收(州、鄉鎮和聯邦)在企業純盈利中所占比例大致如下:
收益率 稅收
4% 15%至25% 20% 20%至30% 由于在一個營業年度中已繳納的稅款可以從純盈利中扣除,因此實際稅收負擔比上述比率要低。瑞士的稅收比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和美國都要低,這些國家的稅收負擔為純盈利的30%至55%。 B 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生產和銷售各個環節征收的消費稅(間接稅),以企業的銷售額為計算基數。較低的銷售額(年銷售額不超過7500瑞郎)無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98年前為6.5%,99年開始為7.5%,日用品稅率為2.3%。某些物品和服務(醫療、教育)不在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列。應稅的是國內全部銷售量、國外進口商品和自身消費。瑞士的增值稅率遠遠低于歐盟國家,歐盟國家的增值稅率在15%至21%之間。企業可將在前面環節發生的稅收扣除(扣減預付稅)。為降低行政開支,年銷售額在150萬瑞郎以內和年稅款在3萬瑞郎以內的企業可以用總稅率(稅率差)結算,這種方式首先會減少小企業和新成立企業的支出。 --對自然人征稅 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停留且就業的自然人有納稅義務。合伙公司和合伙人同樣有為公司納稅的義務。聯邦只對收入征稅,州和鄉鎮對收入和財產一并征稅。納稅方式:一般不是由雇主扣除,而是在稅金估定后由住所所在的鄉鎮事后征收。住所不在瑞士或不在瑞士停留的自然人根據其經濟活動的從屬,在瑞士只承擔有限額度納稅義務,這涉及到一些瑞士有營業處所的外國企業的業務領導成員。
A 所得稅 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是全部收入,包括從業收入、額外收入、附加收入、財產收益等。與收入所得相關的花費,如社會保險支出可以從毛收入中扣除,凈收入則要根據有上限的累進稅率完稅。單身人士和已婚夫婦依照不同的稅率表納稅。除地產盈利要納稅外,出售私人財產所得無需納稅。無論州還是聯邦,都會規定一個收入界限,在此界限之上的收入其稅率不再累進遞增。這個界限定于30萬瑞郎至100萬瑞郎之間。
B 財產稅 財產稅根據凈財產(毛財產扣除債務)征收。具有補充意義的財產稅在大多數州也按照累進稅率表征收。各州對不同財產等級的稅稅情況基本為:5萬瑞郎—一般免征財產稅;10萬瑞郎—半數州免征財產稅;100萬瑞郎—財產稅率為0.2%至0.8%。
C 結算稅 結算稅是對可動資本資產收益征收的一項稅率為35%的資源稅,它常由資本的債務人轉嫁至債權人(投資者)。另外,銀行結存額和債券的利息以及股東的紅利和其它以貨幣計價的所得都需納稅。在瑞士定居的資本收益的受領人,只要他為其相應的財產和收益繳稅,就可要求返還結算稅;在國外居住的人,只要住在國和瑞士之間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就可部分或全部得到退稅款。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為避免或減少雙重征稅,瑞士同50多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自然人來說,這項協定同所得稅、并經常同財產和遺產稅有關。根據在瑞士廣泛使用的免稅法,自然人居住國家對其在源泉國家的收入和財產不予征稅。根據折抵法,對企業的某些資本收入(紅利、利息和許可證費用)只進行有限征稅,簽署協定的兩國在對企業收入征稅時,居住國通常在本國的稅收中將源泉國(有第一征稅權)的稅收折抵。這樣在征收結算稅時,紅利收益的稅務負擔減少至30%;利息收益的稅收負擔減少至35%(后一種情況下,結算稅相當于零)。
(三)如何對企業征稅
由于公司的種類不同,其承擔的納稅義務和享受的稅收優惠也有所不同。
根據瑞士債權法,公司類型可分為合伙公司和資本公司(法人)。合伙公司包括:個體企業、簡單公司、集體公司、兩合公司;資本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稅法,公司類型可分為營業公司、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營業公司指主要從事生產、貿易和/或服務的企業;控股公司指以長期管理對其它公司的參股為主要目的的資本公司,純粹的控股公司單純或主要管理參股;混合控股公司一方面從事商業和工業行為,另一方面進行大量參股;住所公司指只是法律住所在瑞士,絕大部分業務活動在國外,主要目的是對其在國外獲得的利益進行綜合歸并(融資、使用知識產權、營銷咨詢)的公司。 --對合伙公司征稅 合伙公司不是法人,每個合伙人按所占比例繳納資本和盈利稅。對合伙公司征稅的前題是在瑞士有營業所和營業地,合伙公司的外籍所有者在營業當地只有限的賦稅義務。
--對資本公司征稅
瑞士企業,以及業務在瑞士發生或受瑞士監管的營業單位,須繳納資本和盈利稅。繳稅地點為企業所在地或其經濟行為的實際發生地。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納稅。
--對股份公司征稅 股份公司必須繳納資本和盈利稅。根據稅法的劃分不同,對股份公司征稅也有區別,分一般稅收和優惠稅收,可在最長十年內對新成立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
--對控股公司征稅 聯邦和各州對控股公司的稅收條件非常優惠,因此被稱作控股優惠。在其它公司中股本中參股20%以上或200萬瑞郎稅務價值以上的公司,對其盈利征收的聯邦稅稅額會有所減讓,減讓的幅度取自參股收益和總盈利的比例,控股公司的股利要計算在內。(例如:總盈利為100萬瑞郎,其中參股收益為70萬瑞郎,所要繳納的稅款就減免70%),因此單純控股公司(參股收益即全部盈利)無需繳納聯邦盈利稅。參股損失可從應納稅的盈利中扣除。企業稅改革后,對控股公司盈利稅的減讓也適用于將在其它公司股本20%以上的參股轉讓他人所得的盈利,聯邦在企業稅改革后也不再征收資本稅。聯邦各州以法律形勢確定如何進行稅收減讓,規定相近,少有例外。對混合控股公司也有減讓等優惠措施,條件各不相同。
--對住所公司征稅 絕大多數的州給予住所公司與控股公司類似的稅收優惠,其資本和盈利按減讓稅率課稅,前提條件是:該公司不在瑞士從事直接業務活動。聯邦在對住所公司征收盈利稅時不給予優惠,但自1998年起不再征收資本稅。稅法改革后,住所公司如在瑞士設有開展國外業務的下屬公司,也可享受稅收優惠。
--對分支機構的征稅 稅收意義上的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居住在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營業處所,以城瑞士從事的經濟行為,它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相對于以股份公司形式經營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好處在于避免了對企業和所有者的雙重征稅。稅收意義上的營業處所包括以下因素:必須有常設的營業設施、自擔風險、以增加企業盈利為目的或對于企業經營的技術操作具有重要意義。在瑞士的分支機構只對可歸責于本營業處所的盈利納稅,一般根據分支機構的帳簿登記帳目情況區分歸屬母公司和歸屬營業處所的盈利。 四、瑞士企業的融資條件 享有優惠的融資條件是企業成功的要素之一,瑞士的金融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創造的正是這樣一個優越的融資環境。瑞士銀行資金實力雄厚,有能力為投資企業提供條件優惠的貸款條件,并為客戶提供最先進的金融服務手段和廣泛的咨詢。瑞士銀行的服務質量保障了各種國內外業務得以快速而可靠的清算。在瑞士,除聲譽卓著的大銀行外,還有眾多州立銀行、地區性銀行以及私人銀行,此外還有100多家外國金融機構。
(一)項目融資條件
在貸款業務中,銀行主要根據公司的信譽和可支配的擔保財產向其提供貸款。與外國銀行相比,瑞士銀行對借貸公司自有資產的要求較低。信貸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時,要進行詳盡深入的市場調查和專業化的管理,從中判斷貸款風險和前景,從而確定貸款金額和利率水平。 瑞士是儲蓄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因此其利率水平與其它國家相比很低。貸款方式和借貸公司信譽等級的不同會使貸款利率的高低有很大差別。
不動產抵押貸款對需要在瑞士購置不動產和建造新廠房的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以憑借土地抵押擔保,以較優惠的條件借貸相當于總投資額(不動產價格或建筑成本,包括設備和廠房設施等)50%的資金。在符合一定前提條件下,貸款金額還不可以提高。當企業沒有不動產時,還可以申請中長期投資貸款。
除此之外,銀行會根據具體情況,或者向企業提供空白信用匯票,或者通過其它擔保形式,例如通過有價證券抵押、擔保或保證提供貸款。銀行以開設往來帳戶的形式為企業周轉融資提供各種類型的短期貸款。當企業達到足夠的信譽等級時,銀行可在一定的限額內提供空白貸款,此外還有貼現信貸、抵押貸款(以商品或有價證券作擔保)、轉讓貸款和其它貸款方式。
在瑞士,除最常見的銀行貸款種類外,租賃和福費廷(無追索權貼現)業務等金融工具也較受歡迎。在風險資本融資和風險融資領域,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也在不斷出現。
(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的融資支持
--國家的融資支持 獲得國家融資支持的前提是首先獲得私人信貸機構的貸款。國家將和銀行及企業管理層一起合作,制定擔保方式、利息成本等。作為特殊的促進投資措施,聯邦和州為企業提供下列融資幫助:
對投資項目的融資幫助:聯邦和州作擔保,最高貸款金額為項目總成本的1/3,最長期為8年;
分擔企業投資貸款的部分利息,該貸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成本的1/3;聯邦和州通常幫助承擔利息金額的1/2(聯邦和州各付1/4),最長期限為五年;
在征收盈利稅和資本稅時,聯邦、州和鄉鎮對企業提供稅收優惠。
--州和地方政府的融資支持
分攤企業的部分貸款利息,提供低息貸款和無息貸款;
以優惠的條件向企業提供不動產和建筑用地;
出資幫助企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對新員工進行培訓或安置失業工人;分攤部分租金利息,承擔部分開發費用; 分攤部分建筑規劃費用
--為企業提供出口信貸
瑞士為促進本國經濟發展,保障就業,采用出口信貸的方式促進商品及服務的出口,瑞士各主要商業銀行都提供出口信貸服務,各大銀行在其總部及各分行里均設有出口信貸部。
瑞士銀行提供出口信貸的原則是:(1)出口產品應是瑞士生產的,或至少有50%以上的產品成份為瑞士廠商生產;(2)申請出口信貸的出口商必須獲得瑞士國家出口風險擔保局提供的出口風險擔保,或得到進口商所在國金融機構有效的付款保證;(3)出口信貸應該用于和平目的的建設項目;(4)對各國、地區一律平等,無歧視性政策,按照聯邦的發展援助政策,優先考慮和照顧第三世界國家和地區;(5)出口信貸作為銀行商業信貸的一部分,以盈利為目的,收取利息和服務費用。
出口信貸的形式包括:1、賣方信貸:出口商應向其國外客戶提供信貸,并將其債權賣給銀行,即以轉讓出口應收債權的方式,由銀行再向出口商發放貸款。2、買方信貸:對于大額出口業務,通常使用買方信貸,即銀行直接向外國進口商提供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和銀行分別向買方提交有關供貨和信貸的報價,并最終簽訂合同。貸款條件通常由出口商與進口商談判,也可以由銀行直接與進口商談判。3、直接向買方銀行貸款:應買方的要求,出口信貸也可以發放給銀行。4、一攬子信貸:一攬子信貸是以標準條款的形式,廣泛應用于涉及幾個出口商共同承擔的單一或幾個出口合同的貸款協議。無追索權貼現(福費廷):與賣方信貸相似,介由出口商向其國外客戶提供貸款,然后以固定的貼現率將其債權(匯票)賣給一家金融機構。與前四種出口信貸相反,出口商不必向出口風險擔保局提出申請要求其擔保,而是采用無追索權貼現,一次賣斷由買入銀行承擔一切風險,因此福費廷的費用比正常出口信貸高。還款期一般為5-7年,并要求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為企業提供出口風險擔保 出口風險擔保局設于1934年,目前已發展成為促進出口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工具。出口風險擔保局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對外貿易中貿易雙方無法控制的風險。
出口風險擔保局的擔保范圍包括:(1)政治風險:主要指由于戰爭、革命、騷亂、政治事件等導致進口商無法執行其合同義務或導致出口商名下的貨物遭受損失的風險;(2)外匯付款風險:主要指進口商雖然擁有本國貨幣,但由于所在國采取外匯管制措施引起的無力支付行為;(3)國際債務問題風險:指進口商所在國由于財政困難通過債務協議延期或更改債務條件,使出口商無法按期付款的風險;(4)付款能力風險:指進口國的政府機構、公共事業單位、公共企業單位(如電廠、垃圾處理站等)或經出口風險擔保局認可的銀行的支付風險;(5)由于進口國的原因而使出口貨物無法運達造成的損失。 出口風險擔保可以為在瑞士進行了商業登記注冊的所有公司出口的瑞士產品、建筑設計工程和瑞士許可證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擔保。出口風險擔保局對風險擔保的最高比例是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