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加拿大投資法》鼓勵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對加拿大投資。創新科技和經濟發展部負責審核非加拿大公民對非文化產業的重大投資,遺產部負責審核文化項目的投資。《加拿大投資法》規定,任何一項外國投資都需要向政府備案或者通過政府的審核。
加拿大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加拿大投資業務由加拿大外交貿易發展部、創新科技和經濟發展部 (原工業部)和遺產部主管。其中,外交貿易發展部負責投資促進和宣傳,創新科技和經濟發展部負責審核非文化項目的投資,遺產部負責審核文化項目的投資。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加拿大投資法》鼓勵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對加拿大投資。創新科技和經濟發展部負責審核非加拿大公民對非文化產業的重大投資,遺產部負責審核文化項目的投資。《加拿大投資法》規定,任何一項外國投資都需要向政府備案或者通過政府的審核。政府審核的標準比較復雜,但主要取決于投資項目及其金額。
【直接投資的審核門檻】加拿大對FDI的審核包括:
(1)WTO成員投資(敏感經濟領域除外)。自2015年4月起,WTO成員國(非國有企業)直接并購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額在6億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加政府審核;所涉金額在6億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審核,只需向加政府備案。該門檻自2017年4月將調整至8億加元,2019年4月將調整至10億加元。2016年,對來自WTO成員國的國有企業直接投資的審核門檻設定為 3.75億加元,每年將進行微調。
(2 )非WTO成員投資以及敏感領域的直接投資在500萬加元以上的需要經過政府審核;500萬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備案。
【間接投資的審核門檻】WTO成員投資(敏感經濟領域除外)不需要審核。非WTO成員投資以及敏感領域間接投資在5000萬加元以上的需經政府審核,除非間接并購的資產代表所涉及企業50%以上的總資產。不需經政府審核的投資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業設立之前或之后30天內向政府備案。需經政府審核的投資交易在向工業部提交申請后,工業部部長將在75天內對下述各點進行審核,并根據以下6方面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1)外國投資者在加拿大的雇員計劃;
(2)投資者對加拿大經理和董事會的計劃;
(3)投資對加拿大生產率、技術發展和創新方面的影響;
(4)投資對加拿大國內競爭的影響;
(5)與加拿大聯邦和省級經濟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況;
(6)投資對加拿大在全球經濟中競爭力的影響。
【敏感經濟領域的外資政策】為防止外資對國內部分產業和經濟發展造成沖擊和損害,甚至影響到國家的主權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對外國投資進入其敏感經濟領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這些敏感領域主要包括鈾的生產、金融服務、交通服務以及文化產業。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外國企業(包括中國公司)在加拿大投資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處、有限公司、合資公司等。投資領域涉及資源開發、工業生產、建筑承包、農牧漁業、餐飲業、科技文化交流、貿易、金融服務、交通運輸、咨詢服務等。根據加拿大投資法規定,外國自然人在加投資與外國企業適用同等法律規定。
【投資申請程序】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1條的規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資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業,只需向管理當局上報備案即可。也就是說,投資者只需在有關投資啟動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內,將投資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資管理部門即可。一般而言,投資者無需再進一步呈報資料。除非該企業屬于被保護產業,否則此項投資無需經過審核或批準。
【投資審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資于某些特殊行業,或接管現有的企業,該項投資不僅需要申報并且需要依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接受審核。根據加拿大投資法條例第15條規定,被保護的產業包括書籍、雜志、期刊、報紙、電影或影像產品、音樂錄音帶或錄像帶,以及以印刷或可由 機器閱讀的音樂的出版、制作、發行、展示或銷售;當非加拿大籍收購者 直接收購加拿大企業資產(并非假借收購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間接取得加拿大人商業機構的控制權),而該加拿大企業資產在500萬加元以上,或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資產在5000萬加元以上,或間接收購的資產在 500萬至5000萬加元的企業資產占全部投資交易總額的50%以上時,通常 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資申請項目需要經過審核,投資人必須提出 有關投資者個人投資計劃的詳細資料。依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6、20及21 條的規定,每一投資項目都將以個案方式接受評估,以決定此投資項目是 否對加拿大有利。項目評估時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該投資對加拿大經濟 活動及性質是否有影響,包括對就業、原料加工、本國設備、零部件及服務效率增加,以及擴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是否有益;加 拿大國民是否能夠在新企業或新企業所屬的產業中得到充分參與及就業 機會;該投資是否能提升生產力及效率,促進科技發展及產品創新,并使產品多元化;該投資對相關產業的競爭情況有何影響,是否與全國工業、經濟及文化政策兼容。
【項目修訂】投資申請如果不是“對加拿大有利”的投資項目,申請人可向主管當局申明理由,說明未來的營運計劃及目標,并提出保證,以取得投資許可。主管當局日后可能對以此方式獲得許可的投資進行復審,以確定投資人是否履行了當初的承諾。
【對不公平競爭提出審查意見】依據投資法的規定,加拿大工業部競爭局對于企業并購的投資項目需就公平商業競爭及損害投資的立場提出意見。即使不需經過投資法審查的投資項目,如果超過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須向公平競爭局備案。因此當投資企業謀求通過取得現有加拿大企業控股權方式擴張投資企業的運營規模時,須事先參考公平競爭局的審核意見。加拿大依據NAFTA和WTO有關自由貿易的規則修訂本國的投資法令。
【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法規】為保障加拿大國家安全,加拿大政府于2009年9月出臺《關于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條例》,建立了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該審查制度建立在外資準入審查基礎之上。該條例詳細列明了負責具體審查的調查機構,規定負責調查的部長可向調查機構披露并探討外資并購審查的特定信息,以便更好地促進外資并購國家安 全審查。
【國有企業投資并購最新規定】2012年12月,在批準中海油對尼克森的收購申請后,加拿大針對《加拿大投資法》中關于審核外國國有企業在加拿大投資的指導規則做出修訂,總體上是嚴格審批標準。具體如下:
(1)擴大對國有企業的認定范圍,凡受外國政府控制和影響的企業 均可認定為國企;
(2)嚴格限制外國國有企業對加拿大油砂企業的控制性收購,除特 殊情況外,不予批準;
(3)密切監控外國國有企業在加拿大投資,尤其是獲得企業控制權 的投資,包括批準前的審查和批準后的運營和執行情況等;
(4)對國有企業投資審查門檻維持在3.3億加元,而非國有企業投資審查門檻將逐步放寬至10億加元;
【有關反壟斷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法律法規】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出臺《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競爭法”或C-34法案),其主要內容包括:(1)禁止卡特爾(即同業聯盟)行為;(2)禁止濫用自 身的市場支配地位;(3)規范企業的兼并與收購;(4)制定和規范企業與競爭對手、客戶以及供應商之間商業行為的關系。加拿大沒有省一級的競爭法律。雖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經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為了保護消費者。除了少數有限的商業行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業活動都要遵守《競爭法》。
《競爭法》由加拿大工業部下屬的競爭局負責實施,競爭局的局長即為競爭法首席專員(簡稱“專員”),全權負責《競爭法》的執行。《競爭法》還規定在案情需要的情況下,專員可以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一旦調查程序開始,專員擁有廣泛的強制執行權力,而且在獲得法院授權后,可以(1 )進入和調查有關場所和數據檔案;(2)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宣誓確認屬實的數據記錄和書面情況材料;(3)要求某一個人出庭,并在宣誓 后接受調查。
四、BOT/PPP方式
加拿大各省/地區、市政府對基礎設施項目擁有所有權。在BOT項目中, 各級政府的基礎設施或交通部門代表省、市政府與企業簽約。根據現有資料,外資在加拿大的BOT項目主要集中于道路、橋梁項目。因各級地方政府對BOT項目擁有管轄權,企業與地方政府簽署的協議條款也不盡相同。在特許經營年限方面,有些協議規定16年,30年,有些規定不超過35年,更有協議規定長達99年。在收費方式上,一些協議允許企業自行收費,一些協議則規定由政府向企業支付固定費用或根據車流量向企業支付費用, 企業不能自行收費。
目前,中資企業在加拿大尚未開展BCTPI目。
加拿大是全球最活躍且成熟的PPP市場。PPP模式在加拿大被廣泛應用于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涵蓋道路、橋梁、能源、公共服務設施等領域。私人部門參與投融資、設計、建設與長期維護等各個環節。目前,加拿大采用PPP方式實施項目共計200多個,金額達700億加元。加拿大成立 PPP委員會,直接向議會負責,旨在推動PPP合作模式,創造就業,發展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