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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標簽:盈科外服    點擊:1時間:2017-12-08

導讀:技術或專業人員原則上必須是墨西哥公民,如果經認定該項工作沒有合格的墨西哥人可雇用時,可臨時雇用外國人。公司設立兩年以上,允許雇用外國人為主管,對于特殊性質的工作或技術人員則不受上述限制。所雇用的外國人,必須負責培訓墨西哥工人。

墨西哥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工法的核心內容

墨西哥人口超過1億,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人力成本相對較低。但是,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聘用雇員可能遇到最低工資待遇和福利、工作時間、如何與各級工會打交道等一系列問題。墨西哥現行《聯邦勞動法》于19704月生效,經過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54月。現行勞動法共236頁,1000多個條款,對其勞動 者的權利和義務、雇主的義務等做了詳細規定。其中部分內容包括:

【人員聘用和解聘】《聯邦勞動法》規定,雇主有權以同工同酬及無性別歧視地自由選擇勞工,聯邦勞工法對使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出特別規定。當沒有團體契約時,工作條件必須以書面約定,其內容必須包括工作地點、工時、薪資、休假日數及其他勞資雙方應遵守的權利義務。雇主對勞工的受雇或解雇,必須向墨西哥社會保險機構和勞工住宅基金登記處備案。雇主與工人之間書面約定如違反勞動法,則相關約定無效。

【工薪待遇】依據聯邦勞動法規定,雇員的工資及福利由勞資雙方協商之后以合同形式確定。合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集體合同,由工會與雇主之間達成協議;二是個人合同,由員工與雇主之間達成協議。墨西哥《聯邦勞動法》規定,允許根據工作種類、時間和內容的具體 需要有限期(季節性、試用期、初始培訓期)雇用勞工,但如未在雇傭合同中明確指出雇傭性質和時間,則視為無限期形式。無論無限期還是有限期雇用勞工期間,雇主都有義務保障雇員的社會保險等權利。

勞動法對雇主解雇員做出詳細規定,如因雇員能力不夠而解雇,須支付其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服務每滿1年則多付20天的工資。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如因員工不道德行為等15種原因解聘員工則雇主無責任(具體情況和條件參見《聯邦勞動法》第47條),須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并清楚列舉員工不道德行為及其發生日期。該通知應交給員工本人或在解雇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提交調解仲裁委員會,否則解雇將視為無效。

【最低薪資規定】由于墨西哥貧富差距較大,政府基于社會安定的考慮,制定了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并根據通貨膨脹的情況每年對最低工資進行相應的調整,依法每年進行工資審查及調整,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且對各種專業技術員工分別制訂最低薪資表。除基本工資外,雇主還需要支付各種稅收、福利,比例約占基本工資的30%。為增強員工穩定性,聘用當地人員應盡量參照同類行業實際工資水平。根據墨西哥最低工資委員會(CONASAMI)的決定,自201611日 起,墨平均最低日工資為73.04比索,上調4.2%。全國各地區實行統一最低工資。

【工作時間及加班費】墨西哥《勞動法》規定,雇員工作時間最長為一周6天,每周工作48小時。一般公司的工作時間為每周4045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可經雙方同意進行調整,一般日班為8小時,夜班為7小時,混合 班7小時。工作滿一年后雇員有6天的假期,此后每年增加兩天,最多以12天為限。工作時間滿四年后,每5年增加2天。雇員連續休假時間不應少于6天,休假不得以工資進行補償。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員工可獲得正常工資的 25%作為休假獎金。年終獎金應在1215日前發放,金額不少于15天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發放。當公司解雇員工時,需付3個月最近工資作為遣散費。服務每滿1年則多付20天的工資。若員工自動辭職,公司只須按比例支付休假獎金與年終獎金。但雇員如果已連續工作滿15年,每增加1年需多付12天最近工資作 為遣散費。

《聯邦勞動法》對交通業(船、飛機、公交、火車)、農業、公共服 務業(餐飲)、礦業等行業做出了專門規定。現行勞動法第68條規定,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加班工資按小時工資100%支付,超過9小時,加班工資按200%支付。

【福利待遇】員工還可以依法獲取以下福利待遇:

1)盈余分配(法定分紅)。公司經營一年以上者,應提取公司盈余10%,分配給所有員工。

2)社會保險。勞工及家庭享有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等,勞工可申請醫藥及手術補助。此項社會保險費用,每月繳付一次,系強制保險。

3)住宅基金。雇主必須為雇員提供舒適衛生的住宅,為履行此項義務,雇主必須提取工資5%金額為住宅基金,以使勞工能取得低息購房貸款。雇主提供貸款或租房子給勞工時,不能免除提取住宅基金的義務。

4)退休基金(SAR)。雇主必須按照員工薪資的2%,交納員工退休基金(SAR)

5)培訓。勞工享有職業培訓機會,培訓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勞動法》強制規定雇主必須負擔員工的社會保險、住宅基金和退休基金,以及員工休假獎金、年假和年終獎金所需的費用,這些福利金額平均約占員工薪資的30%

【參加工會組織】按墨西哥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20人以上即可自行組織工會,雖然聯邦、州及地方有不同層級的工會組織,但并非從屬關系,石化、礦業、教育、餐飲、紡織、娛樂、電力、報業及通訊業等均有行業工會組織,大型企業有自身的工會組織。聯邦一級的工會與企業簽訂的條約,地方工會可以不接受。勞工有罷工的權力,石化、礦業、教育、餐飲、

紡織、娛樂、電力、報業及通訊業等行業工人約有90%為工會會員,工會會費約為工人工資的4-6%。外藉員工可以加入工會,但不能作為領導人。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雇傭外籍勞工規定】為了給墨西哥公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墨西哥《聯邦勞動法》第7條規定,在外資企業中,墨西哥人所占比例至少要達到90%。但在墨外資企業的管理層不受該比例限制。技術或專業人員原則上必須是墨西哥公民,如果經認定該項工作沒有合格的墨西哥人可雇用時,可臨時雇用外國人。公司設立兩年以上,允許雇用外國人為主管,對于特殊性質的工作或技術人員則不受上述限制。所雇用的外國人,必須負責培訓墨西哥工人。

【人口差別待遇】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墨西哥允許四類非墨籍北美居民短期入境,即商務訪客、貿易商和投資者、跨國公司內部調動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NAFTA的三個簽約國承諾相互承認對方頒發的專業技術許可(如律師、醫生和會計)。

對于雇用北美自由貿易區以外的外籍勞工,墨西哥現有移民法提出諸多限制條件。《聯邦移民法》第一部分規定,公司員工(包括技術人員和非技術人員)中,墨西哥人所占比例至少要達到90%。《聯邦移民法》第三部分要求企業優先雇用墨西哥人,公司技術或專業人員原則上須為墨籍,只有內政部國家移民局確認墨西哥人無以勝任的工作崗位,才可以臨時雇用外國人。外國技術或專業人員所占比重最多不得超過10%,如聘任經理、董事或其他管理層人士,則無需占用該比例。設立兩年以上的公司,才能雇用外國高級管理人員。所聘雇的外國人,準許其家屬同住,但是受聘的外國人,必須負責訓練墨西哥工人。不過,《聯邦移民法》也規定了例外情形,指出特殊性質的工作或技術人員及美墨邊境企業的人事安排可 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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