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國勞動力市場遵循自由競爭法則,同時強調政府干預。法國對工作簽證和長期居留證有嚴格規定,一般情況下外籍勞務很難取得務工所需的工作許可和長期居留證,因此外籍勞務很難進入法國市場務工。
法國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法國現行的《勞動法》旨在保護員工權益,滿足商業經濟利益。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以及行業專門談判協議約束,這些協議反映各行業慣例。通過減免所得稅和工薪稅鼓勵,推廣員工利潤分享制和員工持股計劃。為適應生產條件限制,可使用靈活工作時間和班次配備人員。
【勞動合同】最常用勞動合同形式是不定期勞動合同(CDI),合同文本一般為法文(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員工報酬、職位描述、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企業雇主可變更員工勞動合同,但不管是實質性改變,還是工作環境細微變化,都需征得員工同意。企業管理人員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的任命、報酬和罷免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可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或由雇主主動提出(開除)。除試用期以外,雇主解雇員工時必須提出真實嚴肅理由,且必須遵守法律程序。
招聘外國員工(歐盟成員國、歐洲經濟區、瑞士除外)過程中,企業同時負有核查員工居留證和工作許可義務。公司裁員可針對個人,也可針對集體。如針對個人,必須事先與員工商談。如裁員是集體性質,企業雇主必須通知員工委員會并與其協商。個人裁員或集體裁員2到9名員工只能在協商后7天進行,如果要裁減管理人員,必須在15天后進行。
【工作時間】法國企業員工法定工作時間為每周35小時。最長工作時間為每天10小時和每周48小時。12周時間跨度中,平均每周最多工作時間為44小時。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加班時間。法定每年最長加班時間為220小時,即每年47周,每周39小時。如員工和業主雙方都同意,并另有集體協議,工作時間還可再延長(自選工作時間制度)。35小時工作制、夜間工作規定、每日和每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規定不 適用于公司管理人員。根據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法律,對超時工作員工實行重要免稅機制,超時工資不需交納社會保險金和個人所得稅,減免最多可達員工工資的 21.5%。帶薪假期可分開休息,法國員工每年可享受5周帶薪假期。如工作需要,雇主可拒絕員工休假,但必須讓員工在5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至少休息4周。除帶薪假期,員工每年還有11天法定節假日和私人休假(結婚、生子和喪事)。無特殊情況,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周日休。政府也可允許臨時周日不休息,周日上班員工可獲得加班費,而且還能享受額外1天休息。
【社會保障】法國保障體系包括4種保險類別:醫療保險(疾病、生 育、殘疾和死亡)、養老保險、家庭補助、工傷賠償。員工和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金由法國社會保險金和家庭補助金征收聯合會(URSSAF)征收。企業雇主的分攤額最多,占稅前工資的42%, 員工分攤額約占20%。低薪員工因公司規模不同而異(多于或少于20名員工),分攤法定最低工資(SMIC)的17%-19%,分攤額已大大降低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法國勞動力市場遵循自由競爭法則,同時強調政府干預。法國對工作簽證和長期居留證有嚴格規定,一般情況下外籍勞務很難取得務工所需的工作許可和長期居留證,因此外籍勞務很難進入法國市場務工。為應對歐債危機影響,保障法國民眾就業,法國政府近期在勞動力市場管理政策方面出臺一系列措施。
【限制聘用留法學生】2011年5月,法國內政部和勞動部下達第 IOCL1115117J號通函,要求對工作許可證申請進行嚴格審核,尤其要對在法獲得學位并希望留法工作外國人的申請要進行“徹底”檢查。該通函施行后不久,大批在法國取得高等教育學位的歐盟外留學生申請工作居留遭拒,甚至不乏已拿到在法大中型企業工作合同的學生。
【從嚴人籍申請審批】2011年10月法國政府出臺1265號行政命令,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所有申請加入法國籍的外國人必須提供個人擁有相當于法國初中三年級法語水平的證明,目前實施的僅靠警局工作人員鑒別申請入籍外國人法語水平的做法將不再實施,此外申請入籍者須了解法國的基本文化和歷史,并且必須簽署一份“公民權利與義務”公約。
2011年7月,法國政府將對非歐盟籍外國人開放“勞力緊缺”行業的法令草案,轉交工會組織研究,并提出商討修改對外籍勞工開放的行業名單,將該名單限制在短期內靠法國勞動力市場無法補缺且技術性較強或者最特別行業。法國對2008年制定的30個開放行業名單進行了大幅刪減,建筑、公共工程和計算機行業從新名單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