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西班牙稅收政策西班牙國家稅收主要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分所得稅(公司稅個人所得稅,非居民所得稅)和資產稅(財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間接稅分增值稅,財政轉讓和印花稅,特別稅,進口關稅,保險費稅。自治區..
(一)直接稅
1. 所得稅
(1) 公司稅。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公司稅法》和2004年7月頒布的《公司稅條例》,公司稅的納稅主體為:按照西班牙法律成立的實體,經營場所位于西班牙境內的實體,實際管理場所設在西班牙境內的實體。一般情況下,公司稅稅率為35%。
(2) 個人所得稅。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和2004年7月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條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經常性居住在西班牙境內的自然人,或擁有西班牙國籍,在境外擁有經常性居所,但符合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的自然人(如外交及領事服務人員等)。
(3) 非居民所得稅。根據2004年3月頒布的《非居民所得稅法》和2004年頒布的《非居民所得稅條例》,非居民所得稅稅率如下:收入種類稅率普通收入25%股息/利息/證券的收益15%,再保險收益1.5%,海運,民航企業收益4%,財產收益35%短期受聘的外國勞動者2%
2. 資產稅
在西班牙居住的自然人應就其所擁有的,已根據稅務規則定價的全部財產(全球財產)于每年12月31日繳納財產凈值稅。非居民只就位于西班牙的財產或可以在西班牙行使的權利納稅。通常,財產稅最低免征額108,182.18歐元,超過該金額須履行財產申報義務;納稅人經常性住房最低免征額為150,253.03歐元。在自治區政府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情況下
(二) 間接稅
1. 增值稅(IVA)。
西班牙增值稅法規與歐盟其他國家基本相似。在西班牙境內,只有加那利自治區/休達自治市/梅利亞自治市不征收增值稅。自1993年1月1日起,加那利自治區征收以增值稅為基礎的普通間接稅,稅率為5%。在休達和梅利亞兩個自治市,征收生產/服務和進口稅。西班牙增值稅的普通稅率為16%。在歐盟內部購買和進口以下貨物(用于除酒精飲料外的食品及飼料,水,住宅)及提供下列服務(運輸,旅館,餐館,劇院和電影院)時執行7%的優惠稅率。對以下商品(面包/面粉/牛奶/奶酪/雞蛋/水果和蔬菜;基本上不含廣告的書籍報紙和雜志;藥品;殘疾人專用車輛;殘疾人專用假肢;某些受政府保護的住房)實行4%的超低稅率。此外,西班牙對某些特殊交易(如金融與保險交易,醫療服務,教學服務,住宅租賃等)免征增值稅。
2. 財產轉讓和印花稅。
西班牙對以下幾種交易還征收財產轉讓和印花稅:公司成立/股本的增加或減少等公司交易稅率為1%;不動產轉讓稅率為6%;動產及管理特許權的轉讓稅率為4%;某些物權轉讓稅率為1%;某些公證書稅率為0.5%。各自治區政府有權對公司成立/股本的增加或減少等公司交易選擇不同的稅率,很多自治區政府稅率高達7%。3.特別稅。西班牙根據歐盟共同法令對特定消費品(酒及含酒精飲料/碳氫化合物/煙草等)在其生產/加工/進口等過程中征收的間接稅。一般情況下,在加那利自治區(烈性酒和啤酒例外)/休達和梅利亞兩個自治市不征收特別稅。電力稅稅率為4.864%。西班牙在半島本土對汽車征收12%的牌照費,在加那利自治區征收11%的牌照稅;休達和梅里亞兩個自治市牌照稅稅率為0.
3. 進口關稅。
1986年西班牙加入歐共體(現為歐盟)。從1987年開始西班牙執行歐共體的共同關稅政策,與其他成員國采取統一的關稅稅率。5。保險費稅。保險費稅稅率為6%,由投保人支付,保險機構按月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