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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外商投資相關政策

標簽:加拿大    點擊:1時間:2016-05-16

導讀:加拿大針對外商投資礦業的相關政策點評 加拿大針對外商投資礦業的相關政策點評

第一節 加拿大政治經濟穩定性特征與產業政策點評

一、加拿大政治

1867年建立聯邦以來,基本上由自由黨和進步保守黨輪流執政。1993年,自由黨在第35屆聯邦議會大選中獲勝,克雷蒂安就任總理。1997、2000年大選中,自由黨連續獲勝,克蟬聯執政。2003年11月,保羅·馬丁當選自由黨新領袖,12月,克雷蒂安宣布退休,馬丁繼任總理。馬丁政府上臺后將醫療保健、教育創新、加強城市建設、提升加經濟競爭力和國際地位等列為施政重點。2004年3月自由黨政府爆出腐敗丑聞,支持率一度降至10年來最低點。6月,加舉行大選,自由黨再次獲勝,馬丁總理連任。2006年,保守黨領袖史蒂芬·哈珀在大選中勝出,當選加拿大第22位總理.

1.憲法

加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憲法,現行的憲法主要由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通過的憲法法案構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不列顛北美法案》。憲法規定,加實行聯邦議會制,尊英王為加拿大國家元首,總督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語均為官方語言。憲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2.議會

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眾兩院通過的法案由總督簽署后成為法律。總督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參議院共105席,名額按各省人口比例和歷史慣例分配。參議員由聯邦總理提名,總督任命。 1965年 6月2日前任命的為終身制,此后任命的到 75 歲退休。參議長丹尼爾·菲利普·海斯(Daniel Philip Hays),2001年1月就任。眾議院共308席,眾議員由按各省人口比例劃分的聯邦選區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不超過5年。眾議長為自由黨人彼得·米利肯(Peter Milliken)。第39屆聯邦眾議院選舉于2006年1月舉行,議席占有情況為:保守黨124席,自由黨108席,魁北克集團51席,新民主黨29席,獨立人士1席。

3.政府

內閣制。由眾議院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其領袖任總理。現內閣由自由黨于2004年7月組成,除總理外,共有副總理1名,部長32名,駐參議院領袖一名,駐眾議院領袖、副領袖各一名,國務部長8名。主要有:總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外交部長,國際貿易部長戴維-埃默森,國防部長皮特-麥凱(Peter MacKay),吉姆·弗萊厄蒂(Jim Flaherty)等。

4.政黨

自由黨(LiberalParty):現執政黨。1873 年成立。代表工業壟斷資本集團利益并兼顧中、小企業利益。領袖:保羅·馬丁(PaulMartin)。

加拿大保守黨(ConservativeParty of Canada):議會正式反對黨,加右翼政黨。由加拿大改良保守聯盟黨和進步保守黨于2003年12月合并而成,代表銀行保險業、鐵路運輸業、能源工業壟斷資本和大農場主利益。領袖: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

新民主黨(NewDemocratic Party):1961年由“平民合作聯盟”與“加拿大勞工大會”聯合而成。該黨屬于社會民主黨性質,代表中下勞動階層利益,主張企業公營,標榜社會主義。領袖:杰克·萊頓(Jack Layton)。

其他政黨還有:社會信用黨、加拿大黨、綠黨和加拿大共產黨等。

二、加拿大經濟

加拿大是一個資源加工型的國家,許多產品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加拿大是技術密集型的國家,工農業的技術裝備比較先進,勞動生產率高,勞工隊伍共有一千五百萬人。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重分別約為6%、40%和54%。加拿大的經濟實力在工業國家中居第七位,國民的人均收入2.5萬美元,也屬世界上最高的國家之一。

加拿大是西方七大工業國之一,制造業、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較發達,資源工業、初級制造業和農業是經濟的傳統支柱。

1.經濟形勢

2005年,加國內生產總值為13687億加元(約合11360.2億美元),人均約42414加元(約合35203美元),全年經濟增長率為2.9%。當年通膨率為2.2%,失業率下降到6.7%。

2.資源

資源豐富,地域遼闊,自然條件良好。森林覆蓋面積為440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44%,占世界森林面積的10%。礦藏也豐富,礦產有60余種,其中鋅、鎳、鉀、金、銅等產量居世界前列。能源、水力資源豐富,天然氣產量占世界第3位,原油產量占第11位,淡水資源占世界近10%。

3.工業、科技

在原子能和水力發電、通訊和空間技術、航天、環保、交通、石油化工、地球物理勘探、生物工程、醫學、紙漿造紙、客運車輛和小型客機制造等方面擁有先進技術和設備。

4.農牧業

可耕地約占加總面積的16%,已耕地占8%,約6800萬公頃。農牧業機械化程度很高,農牧業人口占全國勞動人口的2%。主要農產品有小麥、大麥、亞麻籽、燕麥、油菜籽等。加是世界第二大谷物出口國。

5.對外貿易

加政府奉行貿易促進經濟、增加就業和確保國家繁榮的政策,將對外貿易政策放在國家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尤其強調出口貿易與引進外資發展出口加工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因此其貿易和投資體制透明度與市場開放度均較高。同時,加政府還致力于通過WTO多邊組織、NAFTA、APEC等區域性組織以及一系列雙邊貿易安排推動貿易自由化談判,以保證更多的加拿大商品和服務進入國際市場,提高加公司的競爭力。

外貿在加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出口額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美國、中國、日本、英國、墨西哥、德國、韓國、法國、挪威、意大利目前為加十大貿易伙伴。2005年,加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額8165億加元,其中加進口3807億加元,出口4358億加元。

第二節 加拿大針對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政策

聯邦議會制定的《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簡稱“ICA”)旨在鼓勵加拿大人和外國人對加拿大進行投資,該法律也涉及到在加拿大收購或建立一個企業。加拿大工業部下設投資審批委員會,該部門負責投資法的實施和審批外國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資項目。但是,文化行業除外。文化行業方面的投資則由加拿大祖遺部(Heritage Canada)下屬的投資審批部門依據該法律負責審批。任何外國人試圖在加拿大創建一個新企業或收購現有的企業應該了解這一法律的相關規定。

按照《加拿大投資法》的定義,一個加拿大的企業控制權如果被他人控制就意味著該企業被收購。《加拿大投資法》還明確界定了諸如誰是“非加拿大人投資者”、誰是“WTO成員國投資者”(指來自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投資者)、“企業”與“加拿大企業”的含義,并確定了新建企業在何時才算正式建立,企業的控制權從什么時候算起視為被收購。

1.必須經過審查的投資:

一般說來,一個非加拿大人購買正在經營中的加拿大企業必須依照《加拿大投資法》的規定向投資審批部門通知備案,或要經過申報批準。至于是需要通知備案還是要申報批準,則根據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資產總值的數額而定。《加拿大投資法》適用于那些目前仍然由加拿大人控制的企業,以及被那些在加拿大設立了分公司的外國公司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

直接控制一個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控制一個加拿大的公司也可以通過收購該公司全部,或實質上全部用于企業經營的資產獲得。間接控制一個加拿大公司可以通過收購一家外國公司所控制的加拿大公司有投票權的股權獲得;或者收購在加拿大沒有注冊,但是對加拿大公司擁有控制權的非加拿大人實體有投票權的份額獲得。

2.一個加拿大企業的控制權由一個非加拿大人(非WTO成員國投資者)收購時,如果屬于下述情況必須事先經投資審批委員會審定:

? 被直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百萬元或以上;

? 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千萬元或以上;以及

? 在跨國投資項目中,被間接收購的加拿大企業其資產達5百萬元或以上,但是,被收購的加拿大企業的資產占被收購資產總值50%以上。

除了在某些敏感企業的投資,上述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既定的標準已經大大提高或已經取消。一個WTO成員國的投資者直接收購一個加拿大企業的資產總額超出2億6千5百萬時才需要申報審批。此投資標準適用于2006年內完成的投資交易。該指標參照國內生產總值(GDP)每年將會有變化。對WTO成員國的投資者間接收購的投資交易審查已經完全取消。如上所述,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界定的“WTO成員國投資者”應包括那些最終掌握有投票權股份,并有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權的WTO成員國投資者的實體。至于如何界定對一個實體的控制,《加拿大投資法》有明確的規定。

3.以下一般規則用來確定投資者是否已經通過購買股份而控制了公司:

? 收購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為獲得了控制權;

? 收購了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大多數有投票權的股份即被認定獲得了控制權,除非證明被收購的股份份額并沒有使得投資者實際獲得控制權;以及

? 只收購了公司三分之一以下有投票權的股份不能被認定為獲得控制權。

除此之外,尚有其它可能適用的規定。

如果是必須經申報審批的收購項目,投資者必須向工業部投資審批委員會申報審定;如系文化企業,除一些有限的特殊情況,則必須向加拿大祖遺部申報。這類在投資交易成交之前必須先申請并在獲得批準之后方可進行。工業部在45天內審核確定該投資是否確實有利于加拿大,不過該審核期可能會延長30天。如果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未收到審批部門的任何通知,這將說明該投資項目已經被確認為有利于加拿大的投資項目。

4.以下也是審查部門在審查時要考慮的因素:

? 投資在經濟活動水平與性質上對加拿大產生的效益;

? 在特定行業和相關行業中,加拿大人在投資的加拿大項目上總體的參與程度;

? 投資對加拿大生產力、工業效率、技術開發、產品的更新和多樣化方面所產生效用;

? 投資對加拿大相關企業所產生的的競爭影響;

? 投資與加拿大工業、經濟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重視各省所制定政策和目標的程度;以及

? 投資對提高加拿大在世界市場競爭力的貢獻。

如果投資審批委員會認為項目不符合要求,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訴并可以作出承諾保證。投資審批部門將根據其申訴和所作的承諾保證來做批準或不批準的最后決定。

5.文化企業和其它特例

對WTO成員國投資者所設立的高門檻不適用于某些敏感行業的投資。這些行業包括金融或運輸服務行業,或鈾礦開采,或者文化企業。根據《加拿大投資法》,創建一個企業或者收購一個加拿大企業的控制權可能不需申請報批,但是,若投資涉及上述限制的行業之一,可能需要申報獲得批準。

此外,《加拿大投資法》還制定了“預防逃避審查”條款。投資審批部門有責任對那些正在從事或準備要從事任何上述限定的文化企業活動的實體進行審查以確定該實體是否已經實質上被非加拿大人控制。同樣,投資審批部門也有責任審查任何收購正在從事或準備從事任何文化行業實體控制權的交易。

6.此外也有備案,即使是屬于不用審查的投資項目,一個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資要在創建企業,或收購現有企業之後的30天內通過填報規定的表格形式上報投資審批部門備案。

第三節 加拿大針對外商合資進入的相關政策

一、《競爭法》

如同許多其它國家一樣,加拿大有一套復雜的競爭法律,其內容包括:(i)禁止卡特爾(即同業聯盟)行為;(ii)禁止濫用自身的強勢地位;(iii)規范企業的兼并與收購;(iv)制定企業與競爭對手、客戶以及供應商之間商業行為關系規范。加拿大涉及商業競爭方面的法律規范囊括于聯邦單獨制定的《競爭法》(“CA”)中。與美國司法管轄不同,加拿大沒有省一級的競爭法律。除了少數有限的商業行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業活動都要遵守《競爭法》。

《競爭法》的管理和效力:

《競爭法》由競爭管理局負責實施,後者隸屬加拿大工業部。該管理局的局長即為競爭法首席專員(簡稱“專員”),他全權負責《競爭法》的實施和執行。該局的管理人員負責對商業競爭方面的公眾投訴進行日常調查。《競爭法》還規定在案情需要的情況下,專員可以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一旦調查程序開始,專員擁有廣泛的強制執行權力,而且在獲得法院授權后可以:(i)進入和詢查有關場所和數據檔案;(ii)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宣誓確認屬實的數據記錄和書面情況材料;(iii)要求某一個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調查。

競爭管理局還單獨設立專門法庭(稱為“競爭法庭”),由聯邦法院(訴訟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組成。該法庭職能如同法院一樣,根據《競爭法》規定該法庭擁有審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專門權利。對其判決可上訴,其上訴由聯邦上訴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審理涉及法律,或事實與法律,或者經認定純事實的問題。

二、勞動雇用法律

加拿大勞動雇傭方面的法律適用于在加拿大工作的雇員,即使其雇主不在加拿大也包括在內。大多數雇員都受省一級法律的司法管轄,但是有些聯邦立法也適用于聯邦一級所管轄的機構和企業,諸如電信、鐵路、銀行和某些跨省企業。

各省均有勞工標準方面的立法以規范雇員的最低權益。《加拿大勞動法典》所制定的類似標準適用于聯邦管轄權下的雇員。

一般而言,所實施的勞工標準在加拿大全國基本是統一的。然而,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內某些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這不僅涉及勞工標準的一些規定,也有其它方面的,如雇員可能獲得的補償。在安大略省,雇主只在有限的情況下才會根據法令恢復已經解雇雇員的工作(例如,雇主因雇員休產假而非法解雇她),而《加拿大勞動法典》和魁北克省有關立法在恢復雇員工作方面都給雇員以更多的權利。

法定的最低勞動標準在勞動合同中不可缺少或者不可以將其置之度外。無論是單獨的勞動合同或者是工會會員的集體合約,達成集體合約一般都應該包括比規定的最低標準更有利于雇員的條件。至少在某些方面,在加拿大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通常都更有利于雇員并高于法定的最低標準。此外,一些未成文的法律原則也可以作為附加責任加在雇主身上,特別是涉及終止雇傭雇員問題上。

這一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最低工資、超時工作、工作日、節假日、產假與哺乳假期以及解雇事項。這些規定適用于大多數雇員,但對某些種類的雇員多數法律法規也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例如,對以傭金為收入的旅游業推銷員)。

三、工業與知識產權

1.專利

聯邦的《專利法》確定了在加拿大申請和獲得一項專利的程序,其程序一般情況下和“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締約國所規定程序基本一致。

符合申請專利資格的發明在于該發明必須是全新和實用的,而且該發明必須是一個新產品發展中屬于創造性的一環。一項發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藝、加工程序、機器、制造產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屬于上述任何種類的改進產品。

《專利法》最基本的原則是專利只授予最早的發明者或其法定代表。雇傭專利發明者的公司需要通過書面協議明確發明的所屬權。此外,根據“申請在先”的原則授予專利的獨家擁有權。這個原則不同于“發明在先”。有許多其他國家立法采用“發明在先”的司法原則。鑒于提出申請的日期很重要,申請人應當想方設法盡早按照《專利法實施規則》要求準備好最基本的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盡管未標明專利產品做上標記有諸多的好處,但是,有關法律沒有必須注明專利產品的硬性規定。但是,如果弄虛作假,在未獲得加拿大專利的產品上貼上“專利產品”的標簽就屬違法。

專利保護的期限取決于提出申請的日期。198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請,期限是17年,從專利權授予之日算起。1989年以后10月1日之後提出申請的,期限20年,按照在加拿大提出的申請之日算起。

在此保護期內,專利權所有人在使用其發明進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將之售于他人使用時,如果其獨家所有的權利受到損害就被視為其專利受到侵犯。專利權所有人可以尋求禁止令阻止侵權行為,并有權要求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失賠償。

如果一個人在別的國家依據任何專利條約或公約獲得一項專利(或提出了注冊專利的申請),而加拿大也是該專利條約或公約的成員國,只要在那個國家提出申請後12月內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請,該項專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

在加拿大獲得專利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規定:

首先,專利必須是全新的。這一規定一直是在加拿大獲得專利權的條件。所以,一項發明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前,如果在加拿大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已經公開或被披露就會影響其專利的獲得。不過,如果是專利申請人自己披露了其發明,或是由其告知的另外一個人披露其發明,則申請人必須在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

其次,一項發明必須是被發明的,而不是某一個有特殊才能人在其相關領域輕而易舉觀察到的。

最后,一個專利只有在一項發明成為可以使用之物才能稱之為專利。這意味著它必須可以使用并且具有工業價值。例如,專利權將不可能授予某一純粹的科學原理、抽象定理,或者一種醫療方式。

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對計算機軟件和藥物發明的要求和條件比較特殊。大多數計算機軟件都受著作權保護,但是,如果某一軟件屬于另一項發明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這項發明獲得專利同時,該軟件也就獲得了專利。藥物的專利申請要遵循其一套特殊審批程序,其中包括一系列特殊的報告和價格方面的要求:首先,加拿大衛生部對新藥品審批后要頒發“藥檢合格通知”給專利權持有人以保護其權利;其次,加拿大“專利藥品價格審查委員會”監控在加拿大所出售的專利藥品價格,以避免專利特權的膨脹。

2.商標

商標的法律權利只有來自對商標本身的使用,不過其權利是有限的。尚未注冊的商標在他人使用與其相混同的商標時也可以得到保護。但是保護僅限于和其相混同的商標是使用在同一商業領域。因而,注冊商標雖然不是法定必須的,但是,我們建議最好要注冊商標。

按照聯邦的《商標法》規定,注冊的商標必須顯示該商標目前正在加拿大使用,或準備要在加拿大使用該商標。外國申請人可以依靠其商標在外國的注冊和使用,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該商標在原國家已經是馳名商標這一事實在加拿大注冊該商標。通常情況下,一個要求注冊商標的申請在經過審查、確認,經公開發表并沒有遭到成功的反對時,該商標申請即被批準并獲得注冊,申請人將獲得頒發的商標注冊證。商標一經注冊其保護期為15年,注冊期可以每15年續延一次,續延期沒有限制。然而,如果一個注冊的商標在三年內沒有被使用,該注冊的商標可能因為沒有使用過而遭到撤銷。

商標注冊申請有可能被駁回。其理由可以是:例如要注冊的商標是某一個人的名字或姓氏;帶有誤導性的商標;商標本身過于籠統、屬于純描寫性的商標,或者它與另外一個正在商業上還在使用的注冊商標和商業名稱相混淆。有些在加拿大起初不具有可辨別性和不可注冊的商標當它已經另有“第二附加”含義并被使用了一段時間后就變成可以注冊的商標,比如,像卡爾文?克萊茵(Calvin Klein)這樣的人名,只要能夠顯示這名字已經特指某種產品時就可以注冊成為商標。

另外,在加拿大注冊的商標雖然不被要求使用注冊商標的符號,如“TM”或?,或者商品上要標明其商標是注冊商標,將注冊的商標通知給他人系明智之舉。然而,?符號在加拿大不可以使用在沒有注冊的商標上。

商標可以準許第三方使用。但是,商標所有人若對其使用不進行“監控”,或沒有表明該商標的使用是屬于“經許可使用的商標”,將導致該商標喪失區別與其他商標的特性,并有可能使該商標從注冊的商標中撤銷。《商標法》還規定商標的所有人要直接或間接地“監控”一個得到許可權的商標使用。我們建議要用書面形式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一個商標經許可擴展給他人使用可以公開。即使獲得許可的商標有使用問題也不會危及該商標有區別的特性。

商標也可以轉讓。我們建議注冊的商標在轉讓時要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申報登記。

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將要受到的懲罰,其中包括向侵權人發停止侵權通知和要求其對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3.相關稅收政策

(1)所得稅

加拿大的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和各個省或地區政府征收。

加拿大的居民必須根據他們在世界各國所獲得的收入繳納所得稅。加拿大不是根據其居民的國籍來課稅。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他有來自加拿大的收入或從加拿大獲得的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納稅,其收入主要包括:

· 在加拿大的生意收入;

· 在加拿大任職或受雇所獲得的收入;

· 在加拿大出售“應納稅的加拿大資產”所獲得的收益

非居民在加拿大所獲得的大部分被動性(投資性)收入,包括利息、紅利、租金、使用權費,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預付給非居民的款項,都要扣除25% 的所得稅。

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據本人居住國與加拿大之間所簽訂的有關稅務條約減低或免除要繳納的所得稅。一些條約一般可以將應繳納所得稅的稅率降到5%、10% 或15%,而且對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機構”(例如,一個分公司)的企業對其獲得的營業利潤所要征收的所得稅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

通常情況下,一個非加拿大居民實體通過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開展商業活動和一個完全屬加拿大人,并在加拿大從事商業活動的子公司相比,兩者在加拿大繳納所得稅的情況差別不是很大。

(2)其他的稅項,加拿大聯邦政府對大部份商業上供應的財產與服務征收商品和服務稅,稱為GST。其基本稅率目前為7%(在某些大西洋省份,省和聯邦的商品和服務稅合并一起計算征收,簡稱“HST”)。根據2006你那5月2日通過的聯邦財政預算結果看,商品和服務稅減少到6%(“HST”將改為14%),于2006年7月1日開始實行。魁北克省自行立法征收增值稅。與GST相仿,聯邦和省稅兩者相加,稅率為 15.025%(2006年7月1日起為13,95%)。還有其它省份對出售個人有形資產和提供某些服務征收銷售稅。計算所得稅時,這些省的銷售稅一般不可以抵扣,也沒有退稅。

購買與出售股票與其它金融證券以及其他大部份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均免除GST和省級銷售稅。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無需繳納印花稅。

第四節 加拿大針對外商投資礦業的相關政策點評

一、礦業管理體制

加拿大是由10個省和2個地區組成的聯邦國家,其礦業管理部門分為聯邦和省兩級,兩級間是分工、協作關系,除環境和礦山復墾等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或省間協調的問題外,分別按各自的立法管理權限履行職責。作為聯邦制國家,加拿大的12個省(區)在管理自然資源方面擁有很大的權力。按加拿大現行憲法,聯邦政府在一定范圍內擁有對礦產的直接控制權,如鈾礦的勘探、開發管理,西北地區和領海的礦產資源管理。對于全國的礦產資源,聯邦政府主要是從科技、勞動和環保方面,通過制定政策和法律,維護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控制礦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宏觀控制。采礦業一般由省級政府管理。但加拿大3個少數民族地區的礦業活動由聯邦政府通過派駐觀察員或直接管理的方式管理。

二、礦業稅費政策

1.基本稅收政策

加拿大稅收主要包括三級稅,即聯邦政府所得稅、省級政府所得稅和省級開采稅或權利金。聯邦一級稅收由加拿大海關及稅務機構征收,省一級稅收由各省財政部征收,聯邦政府自然資源部監督稅制。聯邦稅收包括所得稅、大公司(資本)稅、能源消費稅和商品與服務稅,聯邦所得稅率為28%,在計算時,所有的勘查和開采成本將被扣除,即為:

應稅收入=收入-經營成本-資產成本補貼(折舊)=資源利潤-資源補貼-利息付款-勘探費用—開發費用

聯邦政府所得稅=聯邦政府所得稅應稅收入×28%

可減免的風險投資稅費取決于風險程度和政府鼓勵投資的類型,砂、礫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礦產業被認為是低風險的,不減免稅費;對新礦床的勘查投入被認為是高風險投入,予以鼓勵,減免率通常為投入當年的100%;礦山投產后的投入被認為是低風險的,每年的減免稅率通常為30%。

2.稅收優惠政策

在加拿大從事礦業活動,可享受聯邦和省級政府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使稅率和應稅收入大為降低,從而有效降低風險,保障礦業投資權人的正常獲利。

1)資產成本補貼(折舊扣除)。一是基于礦業投資的高投資及高風險性,從收入中快速扣除用于礦產開采經營的機器、選礦設施、基礎設施及礦山開采等的投入,折舊年限一般為4—5年。二是允許新礦山或產量增加25%以上的礦山投入從新礦山經營的最大經營利潤中扣除。這有效地消除了經營一個新礦山需繳的任何聯邦所得稅,直至經營收入償付了資本投資。此外,加拿大還對部分礦產的開發實行損耗補貼。損耗概念只適用于層狀工業礦床的所得稅,層狀礦床被認為是可貶值的資產。按照補貼條文,這種損耗可在稅收中折扣。這類礦床主要為有色金屬和貴金屬礦床、煤礦、瀝青砂礦和瀝青頁巖礦和管理機構規定的一些礦床。

2)資源補貼。1976年后,規定了一種計算所得收入時的資源折扣補貼。資源折扣一般為資源利潤的25%。即允許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將投入礦業的符合條件的費用,以每年不超過25%的部分從收入中扣除。在加拿大,對國外金屬礦石進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納入采礦收入以便獲得損耗折扣,但不能納入資源利潤以獲得資源補貼。這種收入不可作為制造和加工減稅。

3)開采稅和加工補貼優惠。省級開采稅是基于礦產資源為省所有,基本與權利金相當,除薩斯克徹溫省外,多數是以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各省開采稅一般為18%—20%。各省對加工補貼不同,以安大略省為例,如僅從事選礦,補貼率為8%;如含冶煉,則為12%;含精煉,為16%。如在安大略省的北部并含精煉、加工,補貼率可高達20%。

加拿大新布倫瑞克省在公司所得稅和權利金之外,對純利潤超過10萬加元的超額利潤征收16%的采礦稅,而對10萬加元以下的純利潤免征采礦稅。

三、加拿大的礦業立法

在聯邦憲法之下,加拿大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管理的立法通常由省里負責,環境保護、工作安全和勞工等影響到礦業活動問題的立法也通常由省里負責。每個省都有自己的礦業法。在加拿大,礦產資源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和國家或省所有。國家擁有所有國有土地上的礦產資源。大部分的國家所有權為省擁有。

加拿大多數省的礦業法規鼓勵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活動。在礦業活動被許可的地方,法律承認進入該區尋找礦產資源,獲得勘查、開發和生產礦產資源的權利。礦業權人可以從國家獲得勘探許可、勘區證、采礦租約以及開發礦產資源的地面權利。

加拿大政府積極鼓勵外商投資,如果不直接涉及到加拿大股票或商業資產獲取等問題,外商投資通常不受加拿大投資法的約束。在礦業方面,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勘查階段被認為不是商業獲取,因此不受投資法約束。而礦產資源開發的生產則被認為是資產獲取,需要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投資活動。

四、采礦權的取得和轉移

在加拿大開發礦產,必須取得采礦權(miningrights)和地面所有權(surfacerights)。采礦權由勘探許可(Prospector’sLicense)、勘區證(MiningClaim)和采礦租約(MiningLease)組成,反映了取得礦業權的程序。地面所有權即是土地使用權。

1、勘探許可(Prospector’sLicense):類似中國的資格證,有效期五年。要求低,只收取名義費用。

2、勘區證(Claim):打樁或在地圖上確定勘探范圍。只有權勘探,但有下一步工作的優先權。勘區證有效期一年,可申請延期。要求最低投入(很容易作到),每年要向政府交勘探工作報告。延期期間,勘探許可證有效。勘區證可轉讓給其他勘探許可證持有人。費用20-50加元。

3、采礦租約(MiningLease):為最高租約,賦予采礦權和處置權。一般申請要求:作了足夠的工作,進行了地面測量,證明已作了地面所有權補償(安大略省規定)。一般期限為21年,可延期21年。申請費用也很少,每公頃1加元或總共75元。申請采礦租約,申請者不一定向政府出示礦產儲量資料。在租約末期,權屬收歸政府。但如果沒復墾完,政府不收回權屬,直到礦山企業復墾完。

4、地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與采礦權可分開處置。如果地面所有權為私人所有,采礦權人進入需經其同意;如果私人不同意,法律規定了采礦權人的程序。如果地面所有權國有,則采礦權人可直接進入,不用花費。

加拿大各省的礦業法都規定了礦業權申請程序。申請者須先申請取得勘探許可,再確定一定范圍申請勘區證。經批準的礦區范圍有的需要打樁,有的只需到政府有關部門在地圖上圈出即可。

獲取采礦租約后的開發工作完全由投資者決定,政府只介入礦山開發后的復墾工作。礦山在開采前要提交復墾報告,由礦業公司與政府達成有關協議并繳納足夠的復墾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政府與礦權人商定,并可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礦區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礦山沒有完成復墾,政府將不予收回。政府對礦山的監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觀察員承擔,觀察員有權命令關閉礦山。

加拿大礦業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基本要求是礦業權轉讓按法規規定的樣式,以書面形式由當事人執行。礦業立法特別強調書面形式,否則沒有強制力。勘區證(miningclaim)的轉讓則不要求法規同意,一些管理當局,包括安大略省則要求簽發采礦租約的權威部門的書面認可。

所有的管理當局都有礦業權轉讓的登記機制。魁北克省要求礦業權的轉讓到由能源和礦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記部門進行登記,而勘區證、勘探許可則不需要。其他省,如安大略省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登記是可選的。

在加拿大,首先獲取礦權的往往是個人或小礦業公司。小公司由于資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發現礦體,便將礦權轉讓給大的礦業公司。現在,大礦業公司越來越依賴于從小礦業公司收購礦權。政府對礦權轉讓不予干預,礦權轉讓所得一部分是現金,一部分從利潤中分成取得(最高可達50%)。目前,加拿大比較流行大礦業公司與小礦業公司組建合資企業,因為這樣大礦業公司可以通過用勘探費抵扣稅前收入達到避稅的目的。

五、土地使用權

在加拿大,大部分土地屬國家所有,特別是北部地區。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可用于采礦活動(如國家公園或省級公園)。每個省的自然資源部都有權決定土地是否用于礦業開發。加拿大對外國公司或個人擁有本國的土地沒有限制。過去,有的省立法客觀上不鼓勵外國投資,但并不禁止,由于這些法律易被規避而被廢止。在省級范圍內,外國人與加拿大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對外國人擁有土地用于開發的間接調控,則是根據聯邦政府發布的《外國投資審查法》進行審查,其標準是這些產業必須有利于加拿大的經濟。

礦業權與地面權是分離的。如果地面權由私人擁有,則礦業權人需經地面權人同意,并給予一定的補償。當補償數額不能達成協議時,地面所有權人可按法律規定申請仲裁;如果地面所有權人不同意礦業權人使用土地,按礦業法的規定,礦業權人可通過一系列程序進行申訴。如果地面所有權歸省或聯邦政府,則礦業權人可無償使用土地。

六、礦業融資

礦業投資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自有資金(EQUTY),其來源主要包括企業通過出售其股份募集資金和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再投資;二是舉債(Debt),即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貸。企業投資礦業首先考慮的是資金成本和礦山回報。

在加拿大,小礦業公司(Junior)一般承擔高風險的工作,在完成礦產勘查和部分勘探工作后,將成果賣給大礦業公司(Senior);后者往往資金實力雄厚,一般進行礦山開發和生產工作。對于大礦業公司來說,完全有能力拿出部分自有資金開展勘探工作,但對于小礦業公司來說,則主要通過出售公司股份(VentureCapital)取得資金。在礦山開發階段,其投資風險屬正常范圍,但投資大,一般企業光靠自有資金已不能滿足需要,需要通過其他途徑籌集資金,其方式主要是出售優先股、發行企業債券、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等。

加拿大是世界上風險資金的集中地,有阿爾伯塔、溫哥華、多倫多三個股票交易所,許多礦業公司都在這三個交易所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加拿大有許多風險投資基金,許多加拿大人除了支付養老基金外,還將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購買風險投資基金,再由這些基金投資于高風險的證券市場,這些投資基金為礦業公司融資提供了大量資金。

第五節 加拿大 GDP、人均GDP指標及未來變動態勢

一、IMF統計加拿大主要經濟指標歷史變化情況

1999、2000年,加拿大出現了少有的高速增長,增長率均超過5%;2001年,加拿大經濟增長迅速放緩;2002年GDP增長率又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2.9%;2003年再次降至1.8%;2004、2005連續兩年實現經濟增長3.3%和2.9%;2006年加拿大經濟將繼續增長3.1%。

以美元計,1995年加拿大的GDP超過5000億;1996~1999年保持在6000億以上;2000~2002年超過7000億;2003、2004年分別突破8000億和9000億;2005年,則一舉突破1萬億;2006年加拿大GDP超過1.27萬億美元。2007年加拿大經濟繼續保持平穩增長,GDP總額達到1.432萬億美元,同比增長2.8%。

圖3.1  加拿大GDP變動軌跡

二、人均GDP情況

加拿大也是世界上較富有的國家之一,1995年人均GDP已超過2萬美元;1996~2003年人均GDP在2~2.75萬美元的水平上波動;2004年突破3萬美元,2006年繼續增至39141美元。2007年人均GDP則超過4萬美元。加拿大的經濟相對穩定,通脹水平基本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最多時達到2.7%,最少時僅1%。

 

圖3.2  加拿大人均GDP歷史變動軌跡

三、加拿大GDP預測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預測,2007年加拿大GDP增速為2.5%,2008年加拿大的GDP增速為2.3%。

道明銀行預計加拿大2007年的經濟將以年均2.4%的速度增長,2008年更達到2.9%。國內需求在2007和2008兩年將上漲3.3%,超過家庭、企業和政府開支與投資的增長速度。

加拿大中央銀行行長在最新的一次政策報告中表示,央行調低了2007和2008年經濟增長的預期。他指出加拿大的產出和就業都低于經濟學家的預期,同時美國經濟增長放緩明顯。他說,根據10月份做出的貨幣政策評估報告,對利率進行調整。從07年5月份以來,利率維持在4.25%,此前則連續7次加息。但加央行行長表示不會改變經濟增長和通脹目標。

第六節 加拿大國內產業結構特征及其指標

一、加拿大產業結構分析

在加拿大,農業產值所占的比重很小,且仍在不斷下降,到2006年已不足3%;工業產值的比重較大,但下降速度也很快,1984年為36%,2006年已降至29.2%;服務業產值比重最大,且一直處于上升態勢,2006年已達到68.5%。

二、加拿大工業生產指數變化情況

與1995年相比,2000~2005年加拿大的工業經濟整體呈增長趨勢,除2001年工業經濟較上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各年加拿大工業經濟均比上年有所增長。

三、加拿大制造業發展狀況

1990~2002年,加拿大制造業增加值從916.71億美元增加到1186.2億美元,13年時間僅增長了29.4%,增長速度較慢。其中,機器和運輸設備制造業比重從26%降至21%,下降趨勢明顯。

與工業整體發展情況相比,加拿大的制造業發展較快。但是,2001~2004年加拿大的制造業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2005年則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生產指數達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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