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2年6月18日越南頒布新《勞動法》規定雇主和勞動者之間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法》規定勞務合同應包括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休息時間、薪資、合同期限、勞動安全、勞動衛生、社會保險等內容。
越南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1995年1月1日越南《勞動法》實施。2012年6月18日越南頒布新《勞動法》。《勞動法》規定雇主和勞動者之間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法》規定勞務合同應包括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休息時間、薪資、合同期限、勞動安全、勞動衛生、社會保險等內容。
【規定試用期期限】要求高等及以上專業和技術水平工作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技術和專業要求一般性水平的工作試用期不超過30天,其他類型工作試用期不超過6天。試用期薪資不少于正式錄用薪資的85%,試用期內,雙方可對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
【社會保險】規定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和無期限合同,須辦理強制性社會保險。勞工因工受傷殘,雇主須支付醫療費,如未投保,亦按社會保險條件支付賠償。根據越南社會保險局959號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 行最新的社會保險繳納標準,其中社會保險項目,用工單位和雇員繳納標 準分別相當于雇員月基本工資的18%、8%;醫療保險項目是3%和1.5%; 失業保險項目是1%、1%。因此,雇員月保險費是其月基本工資的32.5%。
【業主終止合同】業主單方終止勞務合同時,應事先通報勞動者,通報時間要求如下:無期限合同,提前45天;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報;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報。辭退工人時,業主須按每年半個月工資及獎金支付補償。
【外資企業雇用當地勞務的規定】根據越南《投資法》和《越南的外資企業的勞動法》有關規定,外資企業可以通過中介機構錄用當地勞動力,并可根據生產需要及有關法律規定增減勞動力數量;勞資雙方需簽署勞動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薪金、合同期限、勞動衛生、社會保障、保險等;企業因變更生產經營而裁減已 工作12個月以上的工人,應組織相關培訓,以便被裁減工人尋求新的工作崗位。如無法安排培訓,則應支付不低于2個月薪水的遣散費;若企業被并購,則新的企業主應根據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相關義務;在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需修改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告知另一方;企業要求員工加班,應根據規定支付加班費;企業應根據生產效益情況給員工發放獎 金;員工社會基金來源包括:企業交納工資總額的15%、員工交納工資額 的5%、政府補貼、基金本身收入及其他來源;勞資雙方出現糾紛時,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則提交法院處理;企業應為工會的成立創造便利條件。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在越南工作3個月以上外籍勞務人員須向所在省(直轄市)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許可證。
【外籍人員在越南工作條件】
1. 年滿18歲;
2. 身體狀況符合工作要求,提供健康證明;
3. 具高技術水平、在行業及管理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此類人員的技術水平、管理經驗等資質須有該人員所在國主管部門頒發的認證書;
4. 無犯罪記錄,由所在國當地公安部門開具證明;
5. 有越南職能部門頒發的3個月以上勞動許可證。
6. 申辦勞動許可證時,申請人須向當地勞動傷兵社會廳提交經國內公證機關公證、中國外交部及越南駐華使館認證的健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及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資料。
【無須辦理勞動證的人員】
1. 工作期在3個月以下;
2. 公司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
3. 駐越南代表處代表、分公司領導;
4. 已取得越南司法部頒發行業許可的律師。
【外籍人員在越就業規定實施細則】越南勞動榮軍與社會部近日頒發 《關于外國人在越南就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03/2014/BLDTBXH號通知。按要求,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按102/2013/ND-CP號議定第4條第1款規定在擬雇用外國人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勞動榮軍與社會廳提交外籍勞務雇傭需求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外國人聘用人數、專業水平、工作經驗、工資水平、工作期限等。若有變化,雇主應在擬招聘或聘用新人替代前至少30天向雇主公司所在地勞動榮軍與社會廳提交外籍勞務雇傭需求調整(書面)報告。勞動榮軍與社會廳應在收到雇主的外籍勞務雇傭需求報告或外籍勞務雇傭需求調整報告后15天內將其決定向雇主反饋。該通知從2014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