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印尼勞工總政策旨在保護印尼本國的勞動力,解決本國就業問題。根據這一總政策,印尼目前只允許引進外籍專業人員,普通勞務人員不許引進。
印尼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工(動)法的核心內容
印尼國會于2003年2月25日通過第13/2003號《勞工法》,對勞工提供相當完善的保護,但因部分規定過于偏袒勞工方,大幅提高了勞工成本,影響印尼產品之競爭力,2006年,印尼政府決定修訂該法,但因勞方強烈示威抗議,勞工法修訂工作無果而終。印尼的第13/2003號勞工法的要點如下:
【離職金】由原來薪水的7個月,調高到9個月。
【罷工】勞工因反對公司相關政策而舉行罷工,雇主仍需支付罷工勞工工資,但勞工必須事先通知雇主與主管機關,且必須在公司廠房范圍內進行罷工。如勞工違反罷工程序,罷工即屬非法,雇主可暫時禁止勞工進入工廠并可不必支付罷工工資。
【工作時限】每星期工作時間為40小時。
【離職補償】對于自愿離職與觸犯刑法的勞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補償金(compensation ),但需支付勞工累積的福利金(workers accumulated benefits) 。
【童工】準許雇用14周歲以上童工,工作時間每日以3小時為上限。
【臨時工】合同臨時工以3年為限。
【休假】連續雇用工作滿6年的勞工可享有2個月的特別休假(但服務滿第7年及第8年時,開始享有每年休假1個月,但在此兩年期間不得享有原有每年12天的年假,另特別休假的2個月休假期間只能支領半薪)。
此外,依印尼政府規定,外國人投資工廠應允許外國人自由籌組工會組織。全國性的工會聯盟有全印尼勞工聯盟(SPSI)和印尼工人福利聯盟 (SBSI)。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印尼勞工總政策旨在保護印尼本國的勞動力,解決本國就業問題。根據這一總政策,印尼目前只允許引進外籍專業人員,普通勞務人員不許引進。對于印尼經濟建設和國家發展需要的外籍專業人員,在保證優先錄用本國專業人員的前提下,允許外籍專業人員依合法途徑進入印尼,并獲工作許可。受聘的外國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居留簽證和工作準證。
【手續】受聘的外籍專業人員到達印尼前必須履行下列手續:印尼公司聘用的外籍專業人員向印尼政府主管技術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勞工部批準;到移民廳申請簽證。
【申請】外國合資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員須向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提出申請,需要提供的信息內容包括:
1. 雇主的姓名和在印尼的地址;
2. 聘用人員的姓名和地址;
3. 簡述擬聘用人員就任的職位、聘用期限、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4. 雇主擬議或執行中的培訓印尼人未來勝任該職位的計劃;
5. 有關部門的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