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泰國政府對外國人在泰投資、經商、從教等申請工作許可基本持積極態度,鼓勵在泰外國人通過合法程序申請工作許可,但對于一般性勞務到泰國工作持消極態度,并限制外籍人涉足以下39類工種:
泰國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一、勞工(動)法的核心內容
泰國目前實施的《勞動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制訂于1998年,其中明確了雇主和雇員的權利及義務,建立了關于一般勞動、雇用女工和童工、工資報酬、解除雇傭關系和雇員救濟基金等方面的最低標準。同時,《勞動保護法》也賦予了政府干預管理的權利以確保雇主和雇員雙方關系的公平、健康發展。此外,相關立法還有《勞動關系法(labor Relation Act )》(1975年)、《工會法(Act on Establishment of Labor Courts and Labor Courts Procedures )》(1979年)、《社會保險法(Social Security Act )》(1990年)和《工人撫恤金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1994年)等。
上述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最低工資】泰國按照地區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資水平。根據最新設施的標準,泰國77個府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每天151泰銖至206泰銖不等,每個標準會不定期調整。
【工作時間和請假】工作時間標準為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 48小時,特殊行業每日工作時間可能延長,但是每周工作總時長不得超過48小時對于有害雇員健康的工作和危險工作,每日不得超過7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2小時。雇員每周至少應休假一天,雇主不得要求雇員加班,除非雇員同意,且超過最高工作時間必須付給雇員補償金,補償金為正常 工作時間工資的1.5至3倍。雇員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最長工作時間36小 時。
雇員請病假沒有限制,但是每年帶薪休病假的總天數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雇員請3天病假以上,雇主可以要求提供醫生證明。為同一雇主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雇員,每年在國家13個法定假日之外還可以享受6天的帶薪假期。女雇員可以享受包括假日在內共90天的孕產假,但是其中只有45 日為帶薪假。
【雇員記錄】雇用10人及以上的雇主自雇員達到10人之日起15天內必須制定勞動管理章程并公示,管理章程應在宣布或公示之日起7天內提交給勞工部勞動福利保護廳。雇用10人及以上的雇主還必須建立雇員記錄,包括雇員工資發放、加班和假日工作等情況,上述雇員記錄和證明材料在雇員離職后還要保存至少兩年。
【女工的使用】規定了雇主不得使用女工從事勞動的工作種類,以及雇主不得使用孕婦從事勞動的工作種類。規定雇主不得因女工懷孕而對其解雇。
【童工的使用】規定了雇主不得使用童工(15-18歲)從事勞動的工作種類。雇主只允許雇用15歲以上的童工,且要向勞動檢查部門申報雇用童工情況。雇主不得使用童工加班或在假日工作,一般也不得使用童工在晚上10點至次日6點工作。
【工人撫恤金】雇主必須向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生病和死亡的雇員提供撫恤,具體可分為撫恤金、醫藥費、復原費和喪葬費四類。撫恤標準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定,一般情況下雇主必須每月支付給雇員原工資的60%作為撫恤金,但不低于每月2000銖或高于每月9000銖,對于失去器官、致殘或致死的情況,雇主要依法支付撫恤金達到一定時間段。 所有雇主都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保險辦公室管理的工人撫恤基金繳款,繳款標準由勞工部規定。
【社會保險】所有雇主必須依法在雇員每月工資中代扣社保基金,目前規定的社保基金繳納標準為雇員月工資的5%(月工資最高基準為15000銖),雇主也必須為雇員繳納同樣金額的社保基金。雇主和雇員必須于次 月的15日前向將社保基金匯給社會保險辦公室。在社保基金注冊的雇員非 因公受傷、患病、殘疾或死亡可以申請補償,還可以享受兒童福利、養老
金和失業金。
【解除雇用關系】對于沒有時限的雇用合同,雇主和雇員雙方都可以在發薪日當天或之前通知對方,然后在下一個發薪日前解除雇用關系。雇員出現違法犯罪、因故意或疏忽給雇主帶來巨大損失、連續曠工三日以上等情況,雇主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雇雇員并停發工資。沒有任何過錯而被解雇的雇員,有權取得離職費,具體金額根據雇員為雇主工作的年限而定。
雇主因為部門和業務調整、設備技術改造等原因裁員,應提前60天通知雇員或者支付給雇員60天的工資作為離職費。此外,對于為同一雇主連續工作年滿6年的雇員,還需增發離職費,計算方法為自工作的第七年起每增加一年工齡增發15天工資,最多不超過360天工資。
二、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法律依據】《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國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國工作的基本法,于1978年制訂,2008年修訂。勞工部就業廳于1979年頒布的《外籍人工作從業限制工種規定》和2004年頒布的《外籍人工作申請批準規定》 是泰國官方受理、審批外籍人在泰國工作申請的主要依據。泰國勞工部就業廳是外籍人在泰國工作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該廳下屬外籍人工作許可證管理局,直接負責外籍人在泰國工作許可申請的受理與審批。此外,勞工部外籍勞工監察局與泰國警察總署下屬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協調處理非法外籍勞工問題。勞工部勞動稽查管理局負責受理公眾對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申訴和舉報,并進行調查取證和最終的處理。
【外籍人員就業規定】泰國關于外籍人在泰國就業有如下要求:(1 ) 泰國雇主欲雇用外籍人士在泰國境內工作,均須向泰國勞工管理部門申請工作許可。(2)工作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年,到期前須及時提出續延申請。(3)勞工證持有者須隨身攜帶勞工證。(4)在勞工管理部門官員(掛有身份證件)到業主住地履行公務時,向被檢查者查驗證件時,雇主要予以適當協助。(5)許可證不能異地使用,在申請工作場所時要將總公司、 分公司場所分別加以注明。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申請時,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請。
【申請工作許可】泰國政府對外國人在泰投資、經商、從教等申請工作許可基本持積極態度,鼓勵在泰外國人通過合法程序申請工作許可,但對于一般性勞務到泰國工作持消極態度,并限制外籍人涉足以下39類工種:普通勞工;農、林、牧、漁業(農產管理人員除外)工人;制磚、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種;木雕工;駕駛員(航空器飛行員、機械師除外);固定攤販;市場傳銷;會計管理;珠寶加工;理發、美容;手工織布;制席;手工造紙;漆器;泰式樂器;烏銀鑲嵌器;金銀器皿制作;泰式嵌石制品; 泰式玩具制作;床單、被褥制作;制缽;手工泰絲制品;佛像制作;刀具 制作;紙傘、布傘制作;制鞋;制帽;除國際貿易代理外的其他代理;建筑規劃設計(專業技術專家除外);手工藝品制造、設計、估價;首飾設計;泥制品加工;手工卷煙;導游;流動攤販;泰文打印;手工抽絲;文秘;法律咨詢等。任何外籍人違法打工,將視情節輕重被處以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處以2000至10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