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外國人除需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決議批準外,還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從事上述第二類規定的行業: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規定的非外國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 ;二是泰國人所占的董事職位不少于2/5。
泰國對外國投資的市場準入有何規定?
一、投資主管部門
泰國主管投資促進的部門是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 ( Board of lnvestment,簡稱B0l ) ,負責根據1977年頒布的?投資促進法( lnvestment Promotion Act) ?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資政策。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具體負責審核和批準享受泰國投資優惠政策的項目、提供投資咨詢和服務等。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根據?外籍人經商法?(Alien Business Act) (1999)有關規定, 泰國限制外國人投資的行業有以下三類: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投資的業務】包括:報業、廣播電臺、電視臺;種稻、早地種植、果園種植;牧業;林業、原木加工;在泰國領海、泰國經濟特區的捕色;泰國藥材炮制;涉及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之文物的經營和拍賣; 佛像、缽盂制作或鑄造;土地交易等。
【須經商業部長批準的項目】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 民間手工業、 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 須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決定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方可從事的行業:
( 1 )涉及國家安全穩定的投資業務,包括生產、銷售、修理槍械、子弾、火藥、爆炸物及其有關配件,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 一切戰用設備的機件設備或有關配件;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
(2)對藝本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料、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 包括泰國傳統工藝品的古董、 藝術品買賣, 木雕制造,養蠶、泰絲生產、泰綢織造、泰綢花紋印制,泰國民族樂器制造, 金器、銀器、.烏銀鑲嵌器、鑲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制造。
( 3 )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投資業務, 包括蔗糖生產,海鹽、礦鹽生產,石鹽生產,采礦業、石頭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
【本國人對外國人木具競爭能力的投資業務】須經商業部商業注冊廳長根據外籍人經商營業委員會決定批準后可以從事的行業: 碾米業、 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產養殖業;營造林木的開發與經宵;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產;會計、法律、建筑、工程服務業; 工程建設, 但不包含:
( 1 )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
( 2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中介或代理業務,但不包含:
①證券交易中介或代理、 農產品期貨交易、 有價證券買賣業務;
②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采購、尋求服務的中介或代理業務;
③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株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文、采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中介或代理業務;拍賣業,但不包含: a)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 b)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 最低資本總額低于1億株的百貨零售業、 最低資本少于2500萬株的商店; 最低資本少于1百萬銖的商品批發業; 宣傳廣告業; 旅店業, 不含旅店管理; 旅游業;餐飲業;植物新品種開發和品種改良;除部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意外的其他服務業等 。
外國人除需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決議批準外, 還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從事上述第二類規定的行業: 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規定的非外國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 (除非有適當原因,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批準可以放寬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 ;二是泰國人所占的董事職位不少于2/5。
對上述屬于外商經營企業法所規定的須得到允許方可進行投資的二、三類行業,外國人在泰國開始商業經營的最低投資額不得少于300萬泰銖, 其他行業最低不少于200萬泰銖 。 最低投資額對在泰國注冊的法人來說是指注冊資本, 對未在泰國注冊的外國投資者或法人來說是指來泰經商所匯入的外匯。如果外國人屬于?投資促進法?、?工業園管理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可享受投資優惠或得到經營許可的投資者,則可以從事第二、 三類中規定的某些行業。
【資格管理】根據泰國投資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在泰國獲得投資優惠的企業,投資額在1000泰株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 ,須獲得lS09000國際質量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的認證 。 具體審批標準如下:
( 1 )投資額不超過5億銖(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的項目,產品增加値必須不低于銷售收人的20% , 但電子產品及其配件、農產品加工和投資促進委員會特別批準的項目除外; 新投資項目的負債與注冊資本之比不得超過3:1 ;投資項目必須使用先進生產技術和新機械設備,若需使用舊機器, 其效率必須獲得權威機構的驗證,并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準許; 必須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投資促進委員會將著重審核其工廠設立地點及其污染處理方法 。
(2 )投資額在5億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的項目,除按上述規定執行, 尚需按投資促進委員會的規定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股權限制】以下行業的泰國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農業、畜牧業、漁業、勘探與采礦業和1999年頒布的?外籍人經商法?附錄第一類行業中的服務行業。2006年1月9目, 泰國政府內閣會議原則通過了泰國商業部提交的?外籍人經商法?修正草案, 決定送交法制委員會對某些條款作進一步修改。該修正草案的要點共有三項:
( 1 )對于“外國法人”的定義,在原先規定外國人持股比例超過50% 即視為外國法人外, 還規定即使外國人持股比例沒有超過50% , 但外國人投票權比例超過50%,也被視為“外國法人”;
( 2 )修改處罰規定, 增加對未獲批準拒自經營限制外商經營的業務的外資企業或由泰國人代理持股的外資企業的處罰金額;
( 3 )調整?外籍人經商法?附件中的第三類行業目錄(即泰資企業尚缺乏能力與外資企業競爭的行業, 外資企業須獲得外國人經商委員會的批準并由商業部商業發展廳簽發許可證后方可經營該類行業) , 已有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行業(如旅游業、金融業、證券業等)將不再列入第三類行業。
對于不符合上述新規定的現有外資企業, ?外籍人經商法?修正草案給予修正的寬限期。對于未獲批準或使用泰國人代理持股經營第一類行業(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行業,如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土地交易等)和第二類行業(涉及與國家安全和文化藝術有關的行業,如武器、文物和藝術品等)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90天內向商業部報告,并在一年內修正; 對于外國人持股不超過50%但擁有超過一半投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 必須在一年內通知商業部并在兩年內將投票權降低在50%以下 。 對于屬于第三類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必須分別在90天及1年之內向商業部報告其外國人持股地位及其擁有投票權的比例, 然后便可繼續經營, 而不需減少外國人持股和擁有投票權的比例, 因為這類行業與國家安全無關, 而且不屬于禁止外國人經營的行業。 對于在?外籍人經商法?修正案通過后成立的企業, 必須按照新的法律規定執行。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股權投資】 外籍人對泰國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是按照泰國法律在泰國注冊為某種法人實體,具體形式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私人有限公司和大眾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資公司( Joint Venture) ,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據協議為從事某項商業活動而組建的實體。根據泰國?民商法典?,合資公司不是法人實體,但是根據?稅法典?,合資公司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被視為單一實體。
【上市】泰國法律規定,只有大眾有限公司才有資格申請登記加人證券交易市場。根據1992年頒布的?大眾有限公司法( 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 ?的有關規定,有限公司可以轉為大眾有限公司。泰國沒有關于外資公司在泰同上市的特殊限制, 在泰國注冊成立的大眾有限公司,符合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和股票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簡稱SET)的有關規定,即可申請上市。
【收購】泰國沒有關于跨國并購的專門法律法規,規范收購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民商法典?、 ?大眾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Act) ? 。收購行為通常有全資并購、股票收購和資產收購等三種方式。收購私人有限公司,須符合?民商法典? 有關規定。而收購上市公司,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和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
【并購流程】根據泰國法律,關于外資在泰國開展收購、并購的主要程序如下:
( 1 )掌握初步信息(前期了解企業股權結構和資產負債狀況,評估擬并購股票或資產的價格及企業用工情況、各類許可證所有情況等) ;
(2)發出求購意向書(LetterOf lntent, L0l ) (內容要點包括說明擬并購股票或資產的價格,要求進行法律、財務、稅務、生產等方面盡職調査等) ;
(3)法律盡職調査(Legal Due Deligence) (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雇員情況、資產負債狀況、各類許可取得情況、環保狀況、知識產權狀況、爭端訴訟情況等) ;
( 4 )掌握股權或者資產并購的要點(如收購后股權及股東的安排、股票過戶細節等, 資產并購中關于外籍人擁有土地的限制性規定等) ;
( 5 )簽署股權或資產收購協議(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SPA; AssetSaleand PurchaseAgreement, ASPA) 。在泰開展外資并購的咨詢機構包括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0l)、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及各專業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 。
【安全審査】泰國沒有專門針對外資并購安全審査及國有企業投資并購方面的法律規定,外來投資者只要不違反泰國?外籍人經商法?對于外籍人禁止或限制投資的有關規定,即可按?民商法典?、 ?大眾有限公司法? 和 ?證券交易法? 有關規定在泰國開展投資并購 。
【反壟斷調査】泰國關于反壟斷和經營者集中方面的法律是?貿易競爭法(Trade CompetitionAct, TCA) ? 。該法于1999年正式頒布實施, 取代了1979年制定的?價格制定和反壟斷法( Price Fixing and Anti-MonopolyAct) ? 。該法共7章57款,主要就限制市場壟斷、鼓勵自由競爭等諸多方面作出了法律規定。 根據該法, 泰國設立貿易競爭委員會(Thai 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TCC) ,負責制定構成市場壟斷的標準及反壟斷法實施細則、 處理各項反壟斷投訴并進行反壟斷調査等。 該委員會須經內閣批準,由商業部長擔任主席,商業部常務次長擔任副主席, 財政部常務次長擔任秘書長, 成員不少于8位但不多于12位.根據該法規定, 受法律限制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1 )濫用市場文配地位;
( 2 )經營者集中;
( 3 )建立私下協議或集體統一行動以限制市場自由競爭;
( 4 )壟斷商品進口渠道損害消費者直接進口權;
( 5 )通過不公平競爭排除或限制競爭對手。
該法同時規定, TCC有權要求市場份額超過75%的企業停止增加或減少市場份額。根據實踐, 如果一個企業被判定為具有市場支配權應被進行反壟斷調查, TCC進一步明確規定,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判斷標準為:
(1)占有市場份額33%以上;
(2)年銷售額超過10億泰銖。 當然這一標準可根據不同行業做出相應調整。2003年, TCC向內閣提交了新的建議方案,其中之一是建議將“市場支配地位企業” 由單一企業擴展至有內部關聯的多家企業構成的共同體, 二是針對不同行業制定出的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標準。
該法對于個別組織的壟斷行為免于調査:
( 1 )公共管理部門;
( 2 )納入財政預算的國有企業;
( 3 )農民團體或者依法成立的合作社;
( 4 )根據有關部門規章規定免于調査的其他企業。
該法規定對于壟斷行為的懲治措施包括:刑事訴訟;行政處罰;損失補償。
目前, 中資企業在泰國開展并購投資的案例并不多, 沒有遭遇阻礙的案例。2007年海爾并購日本三洋(SANY0)泰國有限公司、2010年工商銀行并購泰國亞洲商業銀行(ACL)均在當地引起較大轟動,并取得較大成功 。
四、BOT方式
泰國并無關于開展BOT投資的明確規定。 從實際情況看, 泰國BOT類的投資項目實踐比較少, 近20年來實施的一些項目主要集中在國家出資或列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如公路、城市垃圾處理、電力設施等。規范這類項目投資的法律主要是?1992年泰國總理辦公室采購規定(Regulation 〇f the Office Of the Prime Minster on Procurement B.E2535) ?及各有關部委和公共組織、地方政府、國有企業據此制定的內部規章或者實施細則, 其中就應列入國家采購的物品及投資項日的范圍、實施方式及其標準、具體組織等作出了法律規定。 BOT投資項目更明確的規范體現在合同雙方簽著的具體合同及其附件中 。
泰國對于外資參與BOT投資并無具體規定, 只要投資者滿足項目投資要求并不違反泰國?外籍人經商法?對于外籍人投資限制的各項規定,即可參與項目招標。而對于特許經營的具體年限也無統一標準, 一般根據項目本身需要確定, 但一般不超過30年。已在泰國開展BOT投資的外資企業包括日本、 加拿大、馬來西亞等國的投資者。
【典型案例】泰國曼谷第二高速公路項目。該項目由泰國政府采用BOT融資方式在曼谷以外修建一條長度為30公里的收費公路,該路與曼谷第一高速公路連接而形成環形的路網,且有輻射狀鏈路銜接其他道路系統。投資規模為10億美元, 建設年期為1991年到1995年, 特許期限30年。
項目實施方為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其大部分股權屬于日本熊谷組( Japan's Kumagai Gumi)有限公司,其余股本所有權分散在泰國各個公共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國際金融機構, 一共8家公司參與融資, 其中也包括國際金融公司( l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和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
項目規定:
( 1 )泰國政府簽發一項法令使泰國高速公路快運管理局能夠征用建設新高速公路所需要的土地;
( 2 )承諾與第一高速公路分享通行費收入;
( 3 )減免8年所得稅;
(4)在“發生特殊事件”時,曼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權延長特許期, 還可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1993年底, 項目完工20.4公里時, 由于同行費率受到泰國當地政治因素的干擾, 而且泰國政府遲遲未能解決, 以及當地政府與民間投資者對合同解釋發生爭議,以至未能通車。日本熊谷組認為其投資權益受損而撤資, 熊谷組的持股改由泰國財團接手, 工程繼續執行直至完工 。
中國在泰國參與BOT投資起步較晩。 目前正在實施的BOT項目由中方的創冠環保公司參與的曼谷垃圾電廠項目。該項目由創冠環保(泰國)有限公司承擔, 一期投資5億泰銖(約1700萬美元) ,設計發電量5兆瓦,項目運營期20年, 到期后可繼續申請延續10年, 現正在辦理各項前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