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所得稅是對依照本國或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業在泰國從事經營活動征收的一種直接稅。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凈利潤為基礎計算,即用所有本會計年度中的經營收入減除稅收法典中規定的允許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在泰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都需依法納稅,納稅比例為凈利潤的30%,每半年繳納一次。基金和聯合會、協會等則繳納凈收入的2-10%.國際運輸公司和航空業的稅收則為凈收入的3%.
未注冊的外國公司或未在泰國注冊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國的收入納稅。正常的業務開銷和貶值補貼,按5-100%不等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扣除。對外國貸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所得稅。
對于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和在泰國證券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紅利全部免稅,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紅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個月以上。
在允許扣除費用中,研發成本可以作雙倍扣除,職業培訓成本可以做1.5倍扣除。
在泰國,有各種各樣的商業組織經營形式。選擇不同的形式注冊會影響稅率和稅收優惠的不同,最常見的是分成泰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兩大類。泰國公司是指依據泰國法律登記的公司,外資比例不高于總資本的49%.外國公司是指公司在泰國經營、但是依據外國法律登記的公司,或雖不在泰國經營、但有來源于泰國的所得的公司。
泰國公司的正常法人所得稅稅率為30%,但下述情況可得到低稅率優惠待遇:
注冊資本低于500萬泰銖的小公司,凈利潤低于100萬泰銖的,按20%計算繳納所得稅;凈利潤在100-300萬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在證交所(SET)登記的公司凈利潤低于3億泰銖的,按25%計算繳納。
新在證券交易所或新生股票投資市場(MAI)登記的公司,分別按凈利潤的25%和20%計算繳納法人所得稅。
設在曼谷的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經營總部按合法收入利潤的10%計算繳納。
協會和基金會按總收入的2%和10%計算繳納。
外國公司在泰從事經營,無論是分支機構、辦事處、個人或代理,均應就來源于泰國業務利潤的30%繳納所得稅。國際運輸公司按照總收入的3%計算繳納。
不在泰國從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就來源于泰國收入的部分項目繳納預提所得稅,不同收入的稅率可以根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條款得到降低或免除。
國外來泰投資的公司如果注冊為泰國公司,可以享受多種稅收優惠,如取得BOI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可獲3-8年的所得稅減免;設在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或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降低或免除原料和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取得投資促進優惠待遇的公司,運輸及水、水供應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聘請高級研究人員進行項目研發的成本可在計稅時雙倍扣除;為提高人力資料水平進行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作1.5倍扣除;中小企業可在獲得電腦、廠房和機器設備時一次分別將成本的40%、25%、40%折舊計入成本。
在泰經營的公司必須每年兩次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其中半年度納稅申報表在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報送稅務機關,應納稅所得額為公司預計年度凈利潤的50%;年度納稅申報表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50天內報送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