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外匯管理概覽
標簽:印尼 點擊:1時間:2019-08-29
導讀: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帶一路”系列重要講話,外匯部門整理了重要印度尼西亞外匯管理概覽。本文資料來源:《2018年“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
【01 基本情況】
外匯管理部門:
印度尼西亞銀行是印度尼西亞的中央銀行,負責執行匯率政策,對外匯儲備進行管理。
主要法規:
《監管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交易流量法》(1999年)以及《印尼盧比與外匯交易限制法》(2005年)。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法定貨幣為印尼盧比,印尼盧比不可在境外使用或劃轉,除部分特定項目外印度尼西亞境內不允許外匯結算;印度尼西亞實行浮動匯率制,貨幣政策框架為通貨膨脹目標制,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決定,但當達到特定通脹目標時,為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印度尼西亞銀行可通過提供流動性進行干預。
【02 外匯管理政策】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不得向聯合國實施貿易禁運的國家出口,出口商須獲得貿易部頒發的貿易許可證,礦產、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出口須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進口方面,印度尼西亞對進口融資需求不設上下限,進口付匯可根據進口商與出口商協議自由選擇結算方式,但進口付匯需與進口交易單據相符,印度尼西亞限制涉及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資金支付。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直接投資:
負面投資清單中部分行業的外商投資受限,如外商不可投資港口機場等國內基礎設施項目。在農業、通訊業、倉儲物流業、金融業、采礦業、教育業、健康業,外商最大持股比例從30%到95%不等。
外商投資公司可全額持股不在負面投資清單內的行業,但須在商業經營開始后15年內將部分股份通過定向增發或間接通過國內資本市場出售給印度尼西亞公民或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可自由匯出利潤或轉讓資本,但不得將從稅收減免中獲得的投資收益匯出印度尼西亞。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外國投資者在印度尼西亞資本市場購買本國企業發行的股票不受限制。國外企業可以通過托管銀行在印度尼西亞發行“印尼信托憑證”。養老基金不得投資境外股票或債券,集合投資計劃共同基金在國外投資規模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15%。受保護的共同基金和擔保共同基金在境外投資不能超過其凈資產的30%。受印度尼西亞金融監管局監管的發行人須履行披露義務。
境內非居民不得在一級市場購買專門為零售投資者和個人發行的國債;境內非居民個人購買的集體投資證券不能超過基金份額的1%。借入外債的非銀行機構必須通過境內銀行對沖25%的離岸凈負債,且必須滿足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銀行只能使用外匯或利率衍生工具進行衍生交易。進行外匯交易時,銀行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并告知交易風險,外匯交易需通過在線日報系統上報印度尼西亞銀行。衍生品交易可采用全額結算,僅在提前終止、解除等目的時才可凈額結算。
非居民購買或出售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衍生產品須提供原始單據;僅未在印度尼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居民可在境外購買或出售衍生產品。
信貸業務:
除離岸銀團貸款、信用卡和境內使用的個人貸款外,境內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不得向非居民發放貸款。僅滿足境外銀行提供的反擔保以及100%的現金存款保證金條件時,銀行才可向非居民企業提供擔保和保證。
(3)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
出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1億印尼盧比的本幣現鈔出境,超出限額須由印度尼西亞銀行批準,且須向海關申報。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1億印尼盧比的本幣現鈔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出入境者可自由攜帶等值1億印尼盧比的外幣現鈔和硬幣出入境,超出限額須向海關申報。
個人資本項目:
限制較少,除非居民個人不得在印度尼西亞國內購買或出售房產外,其他資本交易均可進行。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業:
一年以上的銀行境外借款須得到印度尼西亞銀行批準;銀行短期外債日余額需占資本的 30%以下。經印度尼西亞銀行批準后,銀行可在本地外匯交易市場貸款,但須遵守外匯頭寸敞口管理相關規定。獲得印度尼西亞銀行外匯交易許可的銀行可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匯債券,銀行不得購買“可疑”或“損失”類不良 貸款企業發行的外幣證券。
外匯存款賬戶須繳納 1%的存款準備金。銀行境外投資只能限于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服務業機構且不得超出一定額度,如租賃、風險 投資、證券承銷等;非居民銀行機構在合資銀行中最高持股比例為99%,且須提供原籍國貨幣當局的信譽建議。銀行日凈外匯頭寸最高占資本的 20%,外匯風險資本金須占總凈外匯頭寸的 8%以上。
銀行客戶向境外外幣轉賬累計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需要向銀行提交證明材料。2015年9月,印度尼西亞銀行將遠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100萬美元升至500萬美元;2015年底,為應對美聯儲加息,印度尼西亞銀行將即期外匯交易門檻金額由每月10萬美元降至2.5萬美元,并擴大允許交易的種類。
保險業和基金業:
2017年7月1日起,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對所有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不得超過其總投資額的 40%,對單一債券的投資比例限制由15%提 升至20%,對單一共同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10%,對所有共同基金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 20%。
貨幣兌換機構:
非銀行類貨幣兌換機構有權通過購買和出售外幣及購買旅行支票進行匯兌活動,但不得進行資金轉移或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