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投資干貨:中印公司注冊資本金是否存在區別?
標簽:印尼 點擊:1時間:2019-09-06
導讀:關于印尼的Modal dasar和中國有限公司中的注冊資本大小,到位的比例和時間要求的區別。
首先,我們來復習下中國《公司法》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對注冊資本金的具體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總結起來,中國對公司資本采取注冊資本認繳制度。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且所有股東所認購認繳的股本或出資額總額構成公司的注冊資本。
那么印尼《有限公司法》對資本金的規定又是如何的呢?
第3條第(1)款:
公司的股東不對代表公司簽署的協議負有個人的責任,并且不對公司中超過其相應股權份額的損失負責。
第32條第(1)款:
公司基礎資本金應不少于5000萬印度尼西亞盾;【注:對于外資企業其基礎資本金不應少于100億印尼盾。】
第33條第(1)款:
第32條所述的基礎資本金中的25%必須被發行并全部實繳。
按照印尼《有限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與中國的注冊資本制度不同,印尼的資本金制度應當可以歸類為授權資本自讀。在公司成立發行的股份必須確定相應的股東身份,而相應的股東對公司的義務除特定情況下不超過其所認購的股份,所認購的股份需要全部實繳,而所有股東所認購的股份最低可以只占基礎資本金的25%。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Modal dasar其實應當翻譯成為授權資本,與中國注冊資本金即為股東出資責任不同,對股東出資責任也有巨大差距。
最后,我們用一個表格來概括下中國和印尼對公司資本金制度的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