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匯管理概覽
標簽:越南 點擊:1時間:2019-08-29
導讀: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帶一路”系列重要講話,外匯部門整理了重要越南外匯管理概覽。本文資料來源:《2018年“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
【01 基本情況】
外匯管理部門:
越南國家銀行是其外匯管理部門。
主要法規:
《越南外匯管理條例》(2005年)。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主權貨幣為越南盾,由越南國家銀行發行,不可自由兌換。越南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官方匯率參考價根據與越南有貿易、金融和投資關系的國家的一籃子貨幣進行計算確定。越南國家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干預外匯市場進行外匯管理,以實現各時期的宏觀經濟目標。越南盾兌美元匯率波動的日間交易區間為官方匯率上下3%以內。
【02 外匯管理政策】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
出口方面,出口收入需立即調回,無強制結匯要求。禁止出口武器、有毒化學品等商品。
進口方面,越南進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進口武器、有毒化學品等商品。部分產品進口需要工業貿易部等部委的進口許可證。與進口有關的支付不受限制,但進口商須向商業銀行提交相關進口支付文件以購買外匯。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貸款利息支付沒有限制,但需按照貸款合同的條款進行。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交易收益需立即調回,利潤和收益回流方面沒有期限限制。對經常轉移未實行管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方面,須獲得越南投資與計劃部許可,在具備外匯牌照的銀行開立賬戶,并向越南國家銀行的分支機構登記賬戶和對外投資資金流向。
外商直接投資方面,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投資與計劃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外商投資類型受《投資法》規范。關閉投資項目時,投資者需通知授權機構,遵循清算程序,退回投資證書。清算工作需在決定關閉項目后6個月內完成。對可能轉移至國外的金額沒有限制。外國投資者不能擁有土地,須向政府租賃。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居民可以在境外投資股票,信貸機構可以進行離岸間接投資。居民在境外銷售或發行股票,需在經授權的信貸機構開立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發行賬戶,通過該賬戶進行支付和收款,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需得到相關監管部門或越南國家銀行的批準。
境外機構和個人合計持有越南上市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該企業流通股份的49%,而投資銀行業的股份不得超過30%。允許境外機構和個人在越南出售或發行越南盾證券,但需開設越南盾賬戶。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在國外購買、在境外銷售或發行均須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批準。
非居民不能在本地購買衍生品和工具,非居民在本地銷售或發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需要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批準。外國投資者必須在交易所開立衍生品交易賬戶,并在指定的結算所開設存款賬戶,以便能夠進行衍生產品交易。
信貸業務:
經越南總理批準后,居民經濟實體可向非居民提供貸款。越南企業(包括信貸機構)在沒有政府擔保的情況下從國外借款,需遵守關于離岸借款的規定,沒有政府擔保的中長期境外借款(對進口商品的延期付款除外),需在越南國家銀行注冊。國有經濟團體和普通法人需得到業務執行部門和財政部的批準才能從國外借款。進口貨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債條例登記要求的限制。
原則上,借款人應在能夠合法有效提供越南賬戶服務的銀行開立借款賬戶和還款賬戶,賬戶只限于以下用途:提取資金、償還外國貸款和其他與借款、還款和海外擔保借款有關的資金交易。企業可以通過境外貸款償還網站辦理境外貸款變更登記。
(3)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
個人攜帶超過1500萬越南盾現鈔或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且出境時需出具由授權信貸機構發行或越南國家銀 批準的現金攜帶證明。
個人資本項目:
越南對個人捐贈、遺產繼承、慈善以及博彩獎金收入轉移無限制措施。居民團體和個人可以按照越南國家銀行的規定在境外投資證券。
越南對個人資本交易實施管制,不允許居民向非居民貸款,但獲得越南國家銀行準許的居民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對個人境外債務清算、移民資產轉移無限制措施。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
必須向越南國家銀行登記外國中長期貸款。國有銀行須經越南國家銀行的批準才能獲得無政府擔保的外國貸款。
銀行購買本地發行的外匯證券沒有限制。一年期以內外幣存款準備金率為 8%一年期以上為6%,外國信用機構的外幣存款按1%計算。越南盾、歐元、英鎊、美元未來七天內應付流動資產總額與未來七天內應付流動負債總額之間的最低比例為100%。
外國個人投資者在銀行投資的最高持股比例為注冊資本的5%,外國機構投資者為15%,戰略投資者為 20%,累計最大占比為30%。銀行外匯頭寸敞口上限為20%,特殊情況豁免。
貨幣兌換機構:
不能直接與越南國家銀行進行外匯交易。允許用越南盾向個人購買外匯,但不可以向個人售賣外匯換取越南盾(偏遠地區或邊關機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