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馬耳他公司法允許外國公司來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重新設立的公司在馬耳他注冊即為馬耳他公司而無須在他們已經注冊的管轄區內解散或者結算公司業務。在在馬耳他最終重新設立公司后,該公司同樣可以從上文提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獲益。
在馬耳他重新注冊(延續式)公司
馬耳他公司法允許外國公司來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重新設立的公司在馬耳他注冊即為馬耳他公司而無須在他們已經注冊的管轄區內解散或者結算公司業務。在在馬耳他最終重新設立公司后,該公司同樣可以從上文提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獲益。
外國公司如果期望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海外管轄區允許此類重新設立公司的要求/申請;
2、憲章、法令或《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已經授權該海外公司可以這樣在馬耳他重新開設公司;
3、有資料可以顯示海外管轄區已經被通知到該公司需要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的決定;
4、按照海外管轄區法律所需要求,公司股東、公司債券持有者們以及公司的債權人贊同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的決定;
在馬耳他支付注冊費。具體費用根據海外公司的法定股本的不同而不同。
馬耳他現在是歐盟成員國成員,而近期修改的馬耳他稅務立法(包含了與歐盟簽署的一項合約之后)繼續促進并加強了馬耳他作為司法管轄區的管理機制,從而吸引了那些想利用馬耳他進行國際商務基地的投資者們。
馬耳他為那些選擇馬耳他作為司法管轄區并在馬耳他內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們設立了非常有吸引力的優惠政策,其中包括較低的運營成本,通曉多種語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優惠的稅制。此外,以確保同一收入不會被雙重征稅,雙重征稅寬免可以通過馬耳他雙重征稅協定或依據《馬耳他法律》的相關條例來完成。
如果一家公司是在馬耳他注冊的,那么它會被認定為常駐馬耳他公司;或者,如果一家公司是在馬耳他注冊的,并屬于由多人組成、進行具有操控和管理性質活動的某個外籍組織,以上兩種類型的公司或者組織將被納入馬耳他稅務系統監管的公司名單內。稅率將是公司應課稅入息的 35%(百分之三十五)。由于馬耳他行使稅收全部歸屬制,因此由該公司支付的任何歸于股東股利分配部分的稅款只被征稅一次。
馬耳他公司的稅務
馬耳他財政立法為那些從投資和商貿活動中收益的馬耳他公司的股東們設立了一系列的財政優惠政策。針對雙重征稅寬免制度的原則,馬耳他設立的公司收入所得稅稅率僅為 35% 。然而,因財政優惠政策而獲得的經營收益將直接積累到那些從馬耳他公司收受公司紅利的股東們的身上。
當馬耳他公司從商業投資或貿易活動中獲得來的經營收益被該公司以股東紅利的形式分配給股東們的時候,該公司之前支付的收入所得稅的一部分將成為立即政府退稅額;需要提供的信息還包括從利潤中分配出來的股東紅利是被分配到海外收入帳戶還是分配到馬耳他繳稅帳戶。退稅制不適用于設在馬耳他的不動產上所得的收益。
退稅同樣適用于從國外公司獲得股紅的股東們,但是該類型的‘國外公司’被定義為‘必須是在馬耳他注冊的且在國外有分支結構的海外公司’,而分給股東的股紅則必須是來自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在非馬耳他市場上獲得的商業收入部分。
退稅額則是根據股東的投資形式是否屬于‘參與控股’的形式還是其他形式來決定。
當一項資產被定義為‘參與控股’時, 該項資產需符合:
1、投產金額占海外公司總資產股份數額的 10% 以上;
2、馬耳他公司被授予根據自己意愿購買或優先拒絕海外公司股權處理的權利;
3、馬耳他公司可以作為海外公司董事會的代表;
4、資產金額超過 €1,165,000(壹佰壹拾陸萬五千歐元)(或與其等價的其他外國貨幣幣值)時規定, 資金持續持股天數不能少于 183 天;或投資于海外公司的資產只限定用于促進馬耳他公司在海外業務的發展,而不應該被用為股票交易的目的。
上述有關參與控股的情況同樣也適用于合伙公司(一種類似‘兩合’形式的合伙公司,該類型公司的資本不劃分成股份的形式),因此在控股公司管轄權方面馬耳他增加了其自身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對于2007年1月1日之后收購的股份有了新的反濫用條例的出臺,其影響針對除了滿足上述任一條件的參與控股公司,馬耳他總公司持有投資股份的外國實體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滿足以下3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即可:
1、在歐盟成員國內任一國家或領土內的居民個人或者成立的公司;
2、繳付任何國外所得稅的額度至少 15% ;
3、小于整體收益的 50% 必須來自消極收益和會員收益所得的收入;
或者,如果外國實體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任意一種,那么對于存在的參與控股公司來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1、參與控股公司不允許操作證券投資;
2、針對它的外國實體或消極收益或會員收益部分需要交納的外國收入所得稅不得少于5%;
這些反濫用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樣也適用于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收購的股份。
參與免稅
馬耳他從2007年1月1日起同時也引入了‘參與免稅’的概念。從參與控股公司獲得的收入或者從控股公司拋售股份后獲得的收入都符合‘參與免稅’的概念,也就是從該股份上獲得的利益或者股紅都可以得到稅收寬免。
從符合‘參與免稅’的參與控股上獲得的收入不適用于馬耳他的退稅制,因此參與控股上獲得的收入也就無需納稅了。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符合‘參與免稅’的參與控股上獲得的收入仍選擇納稅的話,那么該公司稅后可以申請 100% 的全額退稅額。
退稅
沒有參與控股的情況下,退稅遵循以下原則:在馬耳他母公司分配的股紅收據的基礎上,股東將可以收回已納稅額總額的七分之六(包括海外所納稅額在內),這樣退稅之后在馬耳他總共納稅額總額才不到總收入的 5% 。
如果股紅是由消極收益或會員收益利潤以外其他途徑獲得的話,退稅總額的比例將由原來的七分之六降到七分之五,這樣退稅之后在馬耳他總共納稅額就不到總收入的10%了。
消極收益或者會員收益主要是由利息或者會員收入組成,這些都不是直接或者間接從商貿交易或投資上獲得的,并且他們都在所得稅繳納范圍之內(直接支付或預提),規定稅率小于5%。
除了考慮統一外稅寬免( FRFTC )以外,如果馬耳他母公司發配的股紅已經申請了雙重稅收寬免的話,那么退稅額將是納稅總額的三分之二。
退稅額計算方法等于條約稅款免額、單邊稅寬免額和聯邦收入所得稅寬免額的總稅額。這意味著,海外納稅額可以為了最終退稅的目的被安排在退稅帳簿里,目的是為了監控退稅總額不會超過在馬耳他所納的總稅額。在統一外稅寬免(FRFTC)的情況下,退稅額按照在馬耳他納稅的多少來計算。
例如,如果一家馬耳他公司申請依據馬耳他稅收憲法運用雙重稅收寬免制度,寬免任一四種形式的統一外稅寬免(FRFTC )的話,那么任何退稅額都將是馬耳他納稅總額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說在馬耳他總共納稅額為公司總收入減去公司經營開銷之后收入的6.25% 。
退稅貨幣與公司納稅時的貨幣相同,退稅時限為月底公司納稅日期之后的14天內。
在相關財會報表年度之后的 18 個月內或者海外投資獲得收入進行商務分配之前,任何與此海外投資所獲收入有關的退稅額都最好不要被提前賺匯回到馬耳他母公司,這也是盡量減少現金周轉危機的措施之一。
對在馬耳他設立公司的股東們來說,在馬耳他公司和自己本人之間設立另一個控股公司將是一項機遇。因為只有設立這樣的公司控股形式,馬耳他公司分配的股紅和退稅額才可以直接匯至該控股公司的帳上而不是直接匯至非馬耳他居民的股東本人,這樣就可以為非馬耳他居民的股東在其自己國家內避免繳納即時收入所得稅的稅額負擔。該類型控股公司也可用于其他投資形式的運營手段。
經營國際貿易的駐馬耳他公司無需支付印花稅。此外,非常駐馬耳他的股東無需為在馬耳他公司內部進行股份轉換所得的資本收益納稅,只需提供材料證明公司在馬耳他擁有的不動產不是公司的主要資產即可。
在馬耳他重新注冊(延續式)公司
馬耳他公司法允許外國公司來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重新設立的公司在馬耳他注冊即為馬耳他公司而無須在他們已經注冊的管轄區內解散或者結算公司業務。在在馬耳他最終重新設立公司后,該公司同樣可以從上文提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獲益。
外國公司如果期望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海外管轄區允許此類重新設立公司的要求/申請;
2.憲章、法令或《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已經授權該海外公司可以這樣在馬耳他重新開設公司;
3.有資料可以顯示海外管轄區已經被通知到該公司需要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的決定;
4.按照海外管轄區法律所需要求,公司股東、公司債券持有者們以及公司的債權人贊同在馬耳他重新設立公司的決定;
在馬耳他支付注冊費。具體費用根據海外公司的法定股本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