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外國投資者在智利投資一般適用兩種法規。一是按DL600號法令(以下簡稱《外資法》)規定進行,一是按中央銀行《外匯兌換規則大全》(以下簡稱《外匯法》)規定進行。
外國投資者在智利投資一般適用兩種法規。一是按DL600號法令(以下簡稱《外資法》)規定進行,一是按中央銀行《外匯兌換規則大全》(以下簡稱《外匯法》)規定進行。根據這兩個法規進入智利的外國資本也可以組成外國投資基金會在智利證券市場投資,其適用法規為18.657號法令。
智利《外資法》是1974年制定的,以后經過多次修改以便能夠更好地體現經濟自由的原則。該法的要點如下:
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定居國外的智利人均可在智利投資。
2.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投資,須以當時外匯市場的最高匯率賣給中央銀行。
3.用實物資本投資,按一般進口規則對待,但無需支付外匯。其估價方法亦按進口估價規則處理。
4.用技術投資,其估價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Comité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 de Chile)根據國際市場上的實際價格確定。外資委必須在120天之內做出估價并給以答復,超過120天未給答復,就按技術提供者申報的價格計算。所提供的技術一旦成為外國投資的一部分,就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轉讓其控制權、使用權和擁有權。
5.外國投資者使用國外信貸投資,須經中央銀行批準。
6.外國信貸和外債資本化或債轉股,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智利《外匯法》第14章對外國投資、外國提供資本以及外國信貸進入智利做出了規定。該章對外國信貸以外的資本提供和外國投資的規定要點,以及與《外資法》的主要區別是:
1.須通過一家銀行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無需同外資委簽一個合同。
2.投資資金只能是外匯。
3.外資進入智利后,可以提出申請進入官方外匯市場購買外匯用于利潤或利息,以及匯出資本。智利中央銀行負責審批。
4.投資額在10萬美元以內,或在12個月里累計投資額不超過10萬美元的,可以免除該章規定的限制。
二、申請手續
如果采用600號法令投資,其具體手續如下:
1.提出申請,經公證機關認證,附上2份副本及要求的文件。
2.填寫申請表(到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領取),主要填寫內容包括投資人,法人代表,項目簡介,投資總額,投資期限,入資方式和稅率選擇。
3.將申請及有關文件送交外資委執行副主席辦公室(圣地亞哥市,TEATINOS 大街,120號10層)。該辦公室接受申請后注明日期,編號。該辦公室將在法定的時間內給予答復。
4.申請一旦批準,投資者將收到一份外商投資合同草案,由外資委(代表國家)與投資者簽署。合同簽署后提交公證機關公證。
5.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修改合同,或者要求增加投資,或者要求將合同轉讓給其他外商。但不能單方面修改合同,必須雙方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合同。
提出申請時,須附上以下文件:
1.如果是法人,應附上:
A.公司章程影印件。如不是用西班牙文和英文書寫,須附上這兩種文字中任何一種文字的非正式譯文。
B.合法的登記證書和合營證書。如此類證書不是用西班牙文書寫的,須附上西班牙文的正式譯文。
C.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書的副本。
2.如果是自然人,應附上:
A.證明其國籍的文件(護照影印件)。
B.經過公證的、有明確授權范圍的授權書。
三,稅收與優惠
智利給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一般智利人和智利公司繳納什么稅,外國投資者也繳納同樣的稅收,稅率也一樣。這可以當作是一種可變稅率。但為了方便外國投資者,智利《外資法》還提供了一種相對穩定的綜合稅率,供外商選擇。這種稅率自外企投產之日確定,一定十年不變,目前為42%。如系5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和礦業投資,其期限可延長至20年。如果選擇這種綜合稅率,在10年內有一次改變的機會。一旦改變,不得再改為固定稅率。
如果外資以機器設備投入,則按資本貨進口估價和完稅。智利資本貨進口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進口關稅,而且可以分期繳納。分幾次繳納,支付期限視設備的情況不同而不同,智利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外資進入智利一年后可以抽回資本。抽回資本時,設備和技術可以變賣。但如賣價超出原價,其超出部分須依法納稅。
外資企業產品出口和本國企業一樣,可以退稅。出口退稅的要點如下:
可以退還兩種稅:一是增值稅,其稅率為18%。因為這種稅是按發票金額計征的,所以退稅時按FOB價計退。
另一種是退還出口產品中包含進口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稅。這種稅的退稅條件、標準和實施辦法由18.480號法令和18.708號法令規定。前者被稱為“簡化退稅制”,后者 被稱為“正規退稅制”。絕大部分出口產品按正規退稅制退稅,其要點是繳多少退多少。少數出口金額在2100萬美元以下的非傳統出口產品可以按簡化退稅制退稅。具體辦法是政府每年公布一個適用于簡化退稅制退稅的產品單,單上產品凡在過去的兩年里平均出口額在250萬美元以下的,按FOB價的10%退還;金額在250萬-1000萬美元的,按FOB價的5%退還;金額在1000萬-2100萬美元的,按FOB價的3%退還。金額超過2100萬美元的,只能按正規退稅制退稅。根據GATT烏拉圭協定,智利將在2003年里完全取消簡化退稅制。目前政府公布的產品單每年都在壓縮適用該法的產品種類。
智利對投資于自由貿易區,工業園區和開發區的國內外企業的提供少量優惠待遇。主要是:
1.對固定資產投資有一定比例(各地區不同)的稅務減免;
2.飲用水、電力、電話和其他基本服務免交增值稅;
3.其他增值稅、關稅、海關費的免除;
4.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預研和可行性研究,在一定的金額范圍內(不同地區規定的限額不同)給予補貼,補貼率可達50%-80%;
5.對購買地皮、廠房建設和其它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
6.對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按培訓人數給予補貼;
7.對新增就業機會按每雇傭一個人給予一定數額補貼,以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
8.對引進項目的中間人按引進項目的大小和安排就業的人數多少給予報酬和獎勵;
9.對新投資的項目提供項目融資可獲智利生產促進協會(CORFO)的項目資金擔保,在一定的金額范圍內(各地區規定的限額不同),擔保額可達投資額或信貸額的60%到75%;
10.CORFO還與“社會發展基金會”簽約設立了一個“信貸擔保基金”,以鼓勵金融機構向在這些地區投資的企業供應工作資本和支持企業的資本擴張;
11.CORFO還與“大陸信貸保險公司”簽約,以便通過該公司向在這些地區的生產性企業提供信貸的金融機構和租賃機構給予補貼保險,金額不超過40萬美元,期限不超過48個月,其保險額可達金融機構和租賃機構凈損失額的80%。
下面是在南方ARAUCO省的一個工業園投資所得優惠的實例:
投資項目:家具廠
投資地點:智利ARAUCO 省的CURANILAHUE工園
安排就業:200人
投資總額:400萬美元
其中,可行性研究和工程研究:25萬美元
地皮、土木工程、設施:110萬美元
機械、設備、安裝:230萬美元
開工費和其它開支:35萬美元
補貼和獎勵:共92.6萬美元
其中,可行性研究補貼:1.5萬美元
培訓補貼:13.9萬美元
安排就業補貼:58萬美元
引進項目獎勵:2.3萬美元
以上補貼和獎勵總額占項目投資總額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