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泰國公司類型1.無限公司(RegisteredOrdinaryPartnership),其合伙人共同為全部債務負完全責任(“民商法典“下稱”法典“第1025條)。無限公司也可以注冊登記。2.兩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由負有責任合伙人與負..
泰國公司類型1. 無限公司(Registered Ordinary Partnership), 其合伙人共同為全部債務負完全責任(“民商法典“下稱”法典“第1025條)。無限公司也可以注冊登記。
2. 兩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由負有責任合伙人與負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每類合伙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兩合公司必須依法注冊登記(“法典”第1077-1078條“)。
3.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or Corporation Limited or Limited), 即股值均等、持股人僅為各自未繳足之股金負責至公司。有限公司必須依法、按步驟進行注冊登記(“法典”第1096—1116條)。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得少于4名自然人,其中未成年人必須12歲以上。法人不得擔當發起人。
有限公司也即私人公司,不向公眾出售股票。
公司又根據股份所屬國籍分為“泰國籍法人”“外國籍法人”。
泰籍法人可以經營除須專項申請的項目以外的各項業務。銀行、保險、飯店、藥品、槍支等被列為須專項申請的項目。而《外國籍法人》經營項目則受到法律嚴格限制。因此必須搞清楚何謂《泰籍法人》,《何為外國籍法人》?
根據泰國《外國人經商法》(一九九九年)(以下稱《外經法》)第四條之規定“外籍人”系指:
1. 非泰籍自然人;
2. 未在泰國注冊登記之法人
3. 在泰國注冊登記、具有以下特征的法人:甲、半數以上的投資股份由(1)或(2)類人持有之法人或總投資金額半數以上由(1)或(2)類人擁有。乙、由非泰籍自然人擔任經理人之注冊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4. 在泰國注冊的法人,其半數以上股份由(1)、(2)、(3)類持有,或其總投資金額半數以上由(1)、(2)、(3)類人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