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泰國商業組織分為3種:合伙公司,有限公司和合資公司。
合伙公司
根據民法典和商法典,泰國合伙公司分為兩種:
(1)普通合伙制
(2)有限制合伙制
有限制合伙制:由一個或多個合伙人組成,個體合伙人責任受個人投資額限制,并且一個或多個合伙人對合伙制附有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制合伙公司須在商業注冊部門登記,在稅收上,將被作為商業實體對待。
1.普通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所有合伙人一起參與并承擔所有責任。普通合伙制公司可以選擇是否注冊法人。進而,普通合伙制公司還可細分為兩種:
(1)未注冊普通合伙制:這種合伙制不具備法人資質,在稅務方面作為個體對待
(2)注冊普通合伙制:在商業注冊部門注冊的法人團體,區別于個體意義上的合伙制,在稅務方面作為商業實體對待。
2.有限制合伙制
有限制合伙制有兩種形式:
(1)由一個或多個合伙人組成,個體合伙人責任受個人投資額限制
(2)一個或多個合伙人對合伙制附有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制合伙制須要在商業注冊部門注冊,在稅務方面作為商業實體對待。
3.合伙公司注冊
當兩個或更多的人同意投資于上述類型之一合伙公司,被任命的管理合伙人負責到合伙公司總部所在府治的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一個有限合伙公司必須只由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管理。合伙公司每10萬銖注冊資本的登記費為1,000銖。最低收費為1000銖,最高收費為5000銖。
有限公司
泰國有兩種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大眾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由民商法制約,大眾有限公司則有大眾有限公司法制約。
1.私人有限公司
泰國私人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徵與西方公司基本相同,私人有限公司是通過注冊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組織大綱和公司章程作為它的構成檔來形成的。
股東負有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在發起書和公司章程中提到董事負有無限責任,那麼董事是負有無限責任的。
有限公司是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來管理的,所有股份都必須全部發行,而且至少出資全部股份的25%。優先股和普通股股東都享有表決權,泰國法律禁止發行無面值股票,而且還規定只有面值在5泰銖以上的股票才淮許發行,而且禁止發行公司股。
私人有限公司至少要有三個股東,外國人可以全資擁有私人有限公司,但是,在某些專為泰國人預留的商業活動中,外國人最多只能擁有49%的股份。私人有限公司注冊費為5,500泰銖/百萬泰銖注冊資本。
在某些保留行業,若外商經營許可已下發,49%的持股限額可以提高或免除。如果所需的業務是獨一無二的,不與泰國企業進行競爭,或與附屬公司有業務往來,獲批的機會可能更大。如最低資本,技術轉移和報告要求的條件,可能會附加到外商經營執照。
2001年2月,泰國證券交易所實施新的上市要求。規定上市條件包括小盤股上市要求,和禁止大股東在規定時期內拋售股票。新的收購規定也在2003年1月開始實施。
3.2.2大眾有限公司
大眾有限公司的注冊須要符合計畫書、批淮書、和其他要求。在泰國證券交易所的掛牌公司才有資格向公眾發行股票、債券和股權憑證。
1992年,大眾有限公司法頒佈并實施。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要求已經解決了公共股票規模的阻礙。只有大眾有限公司才可以向公眾發行股票。所有前往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要得到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許可檔向公眾發行股票,并在泰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向公眾發行新股票須要符合1992年頒佈的證券交易法的新股發行的相關規定。
大眾有限公司還有一些其他特徵(區別于私人有限公司)包括可以自由轉讓股票;不允許有股東代理人;沒有圓桌會議決議;董事是由累計投票選舉出;至少有一半以上董事居住在泰國;董事會議要每三個月舉行一次。董事責任充分擴大。
至少須要15個發起人起草注冊大眾公司發起書,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至少在公司營運2年后才能轉讓。公司董事會至少要有5位成員,并且至少一半成員是泰國人。每股票面價值至少為5泰銖而且要全額支付。
除了在法律允許下為了保護公司權益,限制股票轉讓是非法的,而且須要保持泰國/外國股東比例。債券的發行須要通過3/4的股東投票同意。大眾有限公司注冊費用為2,000泰銖/百萬泰銖注冊資本。
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取得首次公開募股資格,相關規定已經在2009年4月做了修訂,具體如下:
1。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會成員應為獨立董事,并且在任何情況下,數目不應少于三個。該修訂條款將于2010年起適用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必須從2008年7月1日起遵守該條款。
2。獨立董事不得出于私利與總公司,子公司,聯營公司,或其他法人有直接或間接業務往來。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告第Kor Lor Tor Kor (Wor) 11/2552參考:獨立董事規定修訂條款。
3.2.3細查有限公司的泰國股東
2006年,商業注冊部門頒佈了關于注冊有限公司的新規定,規定要求細查泰國人在下列2種新公司的資金來源:
(1) 外國股東擁有多于40%但少于50%股份的公司。
(2) 外國股東擁有少于40%股份,但是有可以約束公司權利的外國董事的公司。
每個泰國股東都必須向商業部說明資金來源。現在申請有限公司都必須附有至少一份下列可以證明泰國股東資金來源的檔:
*銀行存摺影本和過往6個月的銀行記錄;
*銀行出具的股東財務狀況證明;
*其他資金來源證明影本(例如,貸款文件等)
另外,商業部最近還發佈了支持新規定的內部指導,列出下列問題:
*泰國股東所提供的資金來源證明金額必須要等于或多于其投資額。
*如果外國股東與泰國股東一同為公司利益服務,此條列將不適用;
"商業部也可接受泰國股東少于6個月的銀行記錄證明,至少須要1天的銀行結馀額等于或大于其投資額證明。
不論泰國股東擁有多少公司股份,他們都必須要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其他形式的商業社團
外國公司分支
外國公司需要通過分支辦事處來完成在泰國的商業業務,分支辦事處須要保留它在泰國業務的所有財務資料。
外國公司在泰國設立分支辦事處并無特別限制條件,但是,大多數商業活動在開展前后都會受到一個或多個法律法規的限制(如:增值稅登記、納稅人帳戶、商業登記許可、外籍人士經商許可證,等等)。外國公司必須接受并遵守相關程式。
需要牢記的是,該分行的母公司一部分,因此,母公司保留對合同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對于稅收的目的,一個分支被認為是一個常設機構,其收入須按泰國法規納稅。對于外國公司來說,事先澄清公司收入結構是很重要的,因為泰國稅務廳會將公司總部的收入視為泰國地區收入來納稅。
外國公司要獲得來泰國設立分支辦事處許可證,最少注冊資本不能低于500萬泰銖,并且要在4年之內將其投資于泰國。除了申請短期運營之外,外國分支可以在泰國運營5年。當外國公司投資額達到泰國政府所要求的額度,泰國可以放寬許可證和運營年限。
外國公司代表處
外國公司可以在泰國設立代表處從事國際貿易活動。泰國代表處不可以從事任何利贏利活動,業務活動范圍要嚴格遵照相關規定,否則,將會產生許多稅務問題。對于專利權或者關聯公司所得收入都被視為在泰國所得收入,并且須要納稅。
如果代表處在沒有得到授予的情況下從事其他活動,如代表總公司購買或出售產品,這將被視為在泰國從事業務,所有收入應遵守泰國稅法納稅。此外,代表處不得為協力廠商代理。任何此類業務或盈利活動可能違反設立和經營代表處許可條件,這可能導致該營業執照被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