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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亞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規定

標簽:肯尼亞    點擊:1時間:2018-08-06

導讀:肯尼亞對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規定

1投資主管部

【肯尼亞投資促進局】外國投資者在肯尼亞進行的投資活動歸口管理部門是青尼亞貿易部下設的投資促進局。該局可為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服務信息和幫助,如為投資者出具投資證明或所需的執照許可等。

【肯尼亞國家投資委員會】該委員會為政府提供促進投資的指導方針,審查、分析影響經濟發展和投資的因素,并在執行投資政策方面起促進政府與企業的溝通聯系等作用。

【肯尼亞競爭管理局】負責全國各行各業的競爭監管事務,包括企業兼并、收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并保護消費者利益。

 

2投資行業的規定

肯尼亞鼓勵投資的相關法律為《外國投資保護法》。該法制定于1964年,經過多次修訂。鼓勵投資的領域有:農牧漁業、旅游業、基礎設施、交通運輸、信息與通訊技術、能源、水資源與衛生服務、制造業、服務與培訓、金融等。

【限制措施】涉及約束外國企業和個人在肯尼亞投資的法律法規有:
1)《投資促進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肯投資必須獲肯尼亞投資促進局批準,最低投資額為10萬美元,所投資項目必須合法且對肯有益;
2)新《競爭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規范企業兼并和收購行為,防止不正當集中和濫用壟斷地位;
3)《麻醉和神經藥品法》禁止生產和經營麻醉和神經藥品;
4)對于保險公司、電信公司和在內羅畢證券證養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國企業持股總額分別不得超過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亞財政部長宣布廢除外資對本地公司所有權限制,以吸引外國投資。此后,除戰略性行業外,外資可以100%擁有肯尼亞當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該比例為75%。但同時,肯尼亞沒有明確哪些行業屬于戰略性行業。
5)《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擁有漁業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不得超過49%;
6)《火器法》和《炸藥法》規定制造和經營火器(包括軍火)及炸藥的企業需要獲得特殊許可證。

肯尼亞政府還規定,在限制領域進行投資時必須首先得到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投資注冊手續。這些投資活動包括:
1)對于可能對安全、健康或環境有影響的投資項目,必須先得到主管部門的同意后方可批準,如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需得到肯尼亞國家環境管理局的批準,對公共健康有影響的項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機構的批準等;
2)生產需繳納消費稅的商品,需征得海關和消費稅部門的同意;
3)涉及森林產品和采礦業的投資,需得到環境與自然資源部門的批準;
4)涉及能源和石油產品的投資,需得到能源部門的批準;
5)在海關保稅區內的投資,需得到財政部的授權。

 

3投資方式的規定

肯尼亞主要的企業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境外注冊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在公司清算時,股東僅對其認繳的股份承擔有限的責任,股份在不影響業務發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轉讓。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招募公眾認購其股份,成員不得超過50人。

股份公司可招募公眾認購股份,成員沒有最高和最少人數限制。肯尼亞法律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小股本數額。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須向注冊人處提交年度財務報表,但小公司除外(滿足以下兩條或更多條件的為小公司:(1)營業額低于5千萬肯先令;(2)凈資產低于2千萬肯先令;(3)員工少于50人)。

肯尼亞對外國自然人在當地開展投資并無特殊限制。

【競爭法肯尼亞《2010年競爭法》規范企業兼并和收購行為,其宗旨如下:

1)規范市場行為,禁止限制性貿易協議和濫用壟斷地位;
2)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兼并和收購行為,防止經濟活動的不正當集中。

為了落實《競爭法》2011年肯尼亞成立獨立的競爭監管機構——競爭管理局,負責全國各行各業的競爭監管事務,包括企業兼并、收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并保護消費者利益。

【并購】企業并購手續如下:
1)向競爭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
2)競爭管理局可在30內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
3)如需要,競爭管理局可召開聽證會。
4)競爭管理局應當在收到書面材料或補充材料后60日內,或在聽證會召開后30日內作出裁定。裁定種類為:允許并購、不允許并購、有條件允許并購。
5)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競爭管理局應當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企業。
6)競爭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訴并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隨時撤銷允許并購的裁定:依據錯誤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許并購的實質條件不復存在。撤銷裁定需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企業。
7)企業收到競爭管理局相關裁定后,可在30日內要求特別法庭重新審理。特別法庭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日內做出裁定。
8)企業收到特別法庭裁定后30日內,可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裁定為最終裁定。

暫無中資企業在當地開展并購遭遇阻得的案例。

 

4 BOT/PPP方式

肯尼亞《2012年公私合營法》(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Bill)規定:允許私營企業以建設-經營-移交(BOT)方式承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允許私營企業通過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方式開展BOT建設項目,并在BOT規定期限屆滿前移交給政府管理部門。該法規定BOT期限不得超過30年。根據該法案,公私合作的領域包括電站、港口、機場、鐵路、公路、供水和灌溉等。為減少對財政的依賴,肯尼亞設立公私合營部門,推動私人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目前,肯尼亞公司合營項目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領域。肯尼亞1萬公里道路建設也計劃采用公私合營模式。根據規劃,將分三期。第一期為2014/15財年,建設2000公里小路;第二期為2015/16財年,建設5000公里公路,其中80%為小路,20%為高速公路;第三期為2016/17財年,建設3000公里公路,其中80%為小路,20%為高速公路。但受融資成本過高限制,項目尚無進展。目前,絕大多數PPP項目還處在前期科研、評估階段,部分中資企業在跟蹤。

當前,外資企業在當地開展BOT情況的不詳。暫無中資企業在肯尼亞開展BOT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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