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修訂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憲,并計劃于2023年1月1日實施,沒有過渡期安排。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被動收入離岸被動收入包括:離岸利息收入離岸股息收入股份/股權的離岸處置..
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修訂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刊憲,并計劃于2023年1月1日實施,沒有過渡期安排。
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FSIE)——被動收入
離岸被動收入包括:
離岸利息收入
離岸股息收入
股份/股權的離岸處置收益
來自知識產權的離岸收入
跨國企業集團(跨國企業)
在香港收取的離岸被動收入
無收入或資產門坎
利息收入
實質經濟活動豁免
就是否符合新修訂的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征稅機制下的實質經濟活動要求 (economicsubstance requirement)向稅務局局長征求意見。
股息及資本處置收益
實質經濟活動豁免
或
參股豁免
知識產權收入
聯結規則豁免(NexusApproach)
豁免稅比 = 合資格開支/研發相關知識產權資產的總開支
專利和等同于專利的其他知識產權資產
除非有適用豁免,香港應課稅(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繳稅,可申請稅務抵免)
采取行動
A. 評估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的稅務影響
全面了解集團的持股結構及營運模式
了解公司現有的業務或考慮擴展的業務及預期收入
了解公司的商務活動,包括雇員人數及其工作職責、香港營業場所/辦事處的資料、管理團隊及員工的工作地點、產生的開支、外判安排(如有)等在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下就公司相關被動收入的標準提供意見
評估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下對公司的稅務影響
提供建議以加強公司于離岸被動收入的稅務狀況(如適用)
B. 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下根據經濟實質要求申請「局長的意見」(下稱「該意見」)
協助公司草擬申請書,以申請稅務局局長就香港離岸收入豁免制度下根據經濟實質要求提出意見
得到公司授權同意后, 提交申請書以及支持文檔
與稅務局及時溝通及聯絡,以獲取該意見
處理稅務局就該意見的申請提出的查詢(如有)
* 這是?項旨在為納稅人提供更大稅務確定性的暫行措施,并且只能在相關稅務條例修訂草案憲報刊登后至相應條例生效前的期間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相關條例生效后,該暫行措施將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