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外匯管理概覽
標簽:馬來西亞 點擊:1時間:2019-08-26
導讀: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帶一路”系列重要講話,外匯部門整理了重要馬來西亞外匯管理概覽。本文資料來源:《2018年“一帶一路”國家外匯管理政策概覽》
01 基本情況
外匯管理部門:
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是馬來西亞的外匯管理部門。
主要法規:
《馬來西亞中央銀行法》、《金融服務法》。
主權貨幣及匯率形成機制:
馬來西亞法定貨幣為馬來西亞林吉特。2016 年 9 月 26 日起,重新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市場干預僅限于提供流動性以確保有序的市場秩序。官方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作為所有國際交易的參考值。
02 外匯管理政策
(1)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貨物貿易:
對于經常項目的交易和付款,林吉特可以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用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結算,但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有出口收入的出口商可用外幣對國內貨物和服務貿易進行支付結算。
居民在國內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須以林吉特結算,居民出口商不能夠使用外幣支付境內交易。
出口方面,采用出口許可制度,對部分商品出口實施控制,避免國內市場出現短缺。出口收入必須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匯回馬來西亞,出口商可以保留不超過 25%的外幣結算收益,其余金額需要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兌換成林吉特。
進口方面,采用進口許可制度,馬來西亞財政部和皇家海關擁有進口管制權, 進口許可權則分屬于不同行業主管部門。實施多種非關稅措施,如負面清單、進口配額,進口配額遵照馬來西亞關稅令(2017年版)執行。進口大米需由獨立測量員進行裝前檢驗。進口需審核發票、提單、衛生或植物檢驗檢疫證書和原產地證書。對以色列開展的貿易或以其貨幣結算的交易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批準。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
無限制。
(2)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對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衍生品及其他工具、信貸工具的本幣交易結算均可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以及授權國內銀行指定的外國辦事處進行,但相關交易只能在馬來西亞進行。
直接投資:
符合馬來西亞國家銀行關于對外直接投資審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從事對外直接投資。通過國內借用林吉特貸款投資于境外的居民受到審慎性限制:一是以在馬來西亞主要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收益為上限;二是一年總計以5000萬林吉特為上限。以上限制僅適用于通過林吉特兌換、從外幣交易賬戶 轉移、以對外直接投資之外的目的獲得授權銀行的外匯貸款,以及金融資產互換方式獲得的海外投資資金。
馬來西亞對外商直接投資的股權加以控制,在一般情況下,非居民購買馬來西亞金融機構股權不得超過 5%。涉及外國人取得財產(如未開發或已開發的土地)的外商直接投資,根據投資金額須取得馬來西亞經濟規劃組的批準。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
非居民在當地出售或發行股票須經過證券委員會的批準,居民在國外購買、出售和發行以林吉特計價的股票也須經過批準。
在境內居民只能購買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或經過授權的國內銀行發行的衍生品和其他工具,非居民在當地購買、出售或發行以林吉特計價的利率衍生工具須經過批準。
在境外居民出于對沖和投資的目的可以在境外指定的交易所通過居民期貨經紀商購買衍生品和其他工具(貨幣衍生品除外),其他交易須經過批準。授權銀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發行或出售以林吉特計價的金融工具,向任何人發行或出售以外幣計價的金融工具。
信貸業務:
居民可以向除非居民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但向非居民累計借款總額不能超過 1 億林吉特。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貸自出口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向非居民提供的信貸總額不能超過1億林吉特。
房地產投資:
居民境外購買房地產與對外直接投資管理要求一致,非居民在馬來西亞購買住宅、商業、辦公用房產,價格高于50萬林吉特的不受限制。
(3)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個人經常項目:
居民和非居民進出境時最多攜帶等值1萬美元的林吉特現鈔,超過以上金額須經批準。
個人資本項目:
居民個人可以與境外的直系親屬之間發生借貸資金往來,允許向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非居民借入外幣借款,但有額度限制。
居民向非居民借用外幣的總額不得超過1000萬林吉特;向非居民金融機構以外的非居民借入林吉特在馬來西亞使用的總額不得超過100萬林吉特。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銀行業:
持牌境內銀行可以向非居民發放本外幣貸款,其中林吉特貸款須用于實體經濟活動。經許可的境內銀行可以向居民和非居民發放任何金額的外幣貸款,但單家境內機構貸款總額不超過1000萬林吉特。各項業務須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在即期外匯市場,國內銀行和貨幣服務機構經授權后可以開展貨幣兌換和批發市場貨幣業務,承接與居民和非居民的即期交易。
在遠期外匯市場,居民和非居民可以通過授權的國內銀行對沖當前金融賬戶交易;居民可以出售林吉特,最多可達6個月的外幣資產負債;居民可以對沖美元/林吉特、人民幣/林吉特、 歐元/林吉特、英鎊/林吉特和日元/林吉特的外匯敞口,并取消其對沖頭寸,最高可達600萬林吉特的銀行凈敞口頭寸;在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注冊的居民和非居民機構投資者可簽訂遠期合約;在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注冊的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實體可向授權銀行簽訂遠期合約。
貨幣兌換機構:
獲得許可的貨幣兌換機構可以進行貨幣兌換。
保險業和基金業:
養老基金通過證券委員會指定的私人退休計劃,可以進行海外投資。經許可的保險公司可在境外投資,投資額不得超過個人保險基金或股東基金總資產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