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馬來西亞投資政策以《1986年促進投資法》、《1967年所得稅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1976年國內稅法》以及《1990 年自由區法》等為法律基礎,這些法律涵蓋了對制造業、農業、旅游業等 領域投資活動的批準程序和各種鼓勵與促進措施。
馬來西亞對外國投資者有何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框架
馬來西亞投資政策以《1986年促進投資法》、《1967年所得稅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1976年國內稅法》以及《1990 年自由區法》等為法律基礎,這些法律涵蓋了對制造業、農業、旅游業等 領域投資活動的批準程序和各種鼓勵與促進措施。
2010年,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以促進投資增長。包括設立國家投資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n Investments,NCI), 由馬來西亞貿工部部長和總理府績效管理實施署署長作為聯席主席,委員 由財政部、總理府經濟計劃署、央行、績效管理實施署、貿工部、投資發 展局、統計局的官員組成,負責實時審批投資項目;將投資發展局企業化, 授予更多權限,以提高該機構施政靈活性,吸引更多投資;修訂了《促進行動及產品列表》(即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關注五大經濟發展走廊 吸引投資情況,強化各走廊發展局的職能。
鼓勵政策和優惠措施主要是以稅務減免的形式出現的,分為直接稅激勵和間接稅激勵兩種。直接稅激勵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的所得稅進行部分或 全部減免;間接稅激勵則以免除進口稅、銷售稅或國內稅的形式出現:
(1)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 PS ):獲得新興工業地位 (Pioneer Status, PS)稱號的企業可享受為期5年的所得稅部分減免,僅 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稅。
(2)投資稅務補貼(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ITA):獲得投資稅務補貼的企業,可享受為期5年合格資本支出60%的投資稅務補貼。該補貼可用于沖抵其納稅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規定納稅,未用完的補貼可轉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為止。享受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稅務補 貼的資格是以企業具備的某方面優勢為基礎的,包括較高的產品附加值、先進的技術水平以及產業關聯等。符合這些條件的投資被稱為“促進行動”
(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進產品”(promoted products)。馬專門制訂了有關制造業的《促進行動及產品列表》。除制造業外,兩項鼓勵政策均可適用于其他行業申請,如農業、旅游業及制造業相關的服務業等。
(3)再投資補貼(Reinvestment Allowance, RA):再投資補貼主要適用于制造業與農業。運營12個月以上的制造類企業因擴充產能需要, 進行生產設備現代化或產品多樣化升級改造的開銷,可申請再投資補貼。合格資本支出額60%的補貼可用于沖抵其納稅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 30%按規定納稅。
(4)加速資本補貼(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ACA):使用了15年的再投資補貼后,再投資在“促進產品”的企業可申請加速資本補貼,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資本支出40%的初期補貼,之后兩年均為20%。除制造業外,加速資本補貼還適用于其他行業申請,如農業、環境管理及信息通訊技術等。除制造業外,加速資本補貼還適用于其他行業申請,如農業、環境管理及信息通訊技術等。
(5)農業補貼(Agricultural Allowance, AA):馬來西亞的農業企業與合作社/社團除了農業《健行動及產品列表》外,也可申請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稅務補貼的優惠。《1967年所得稅法》規定,投資者在土地開墾、農作物種植、農用道路開辟及農用建筑等項目的支出均可申請資本補貼和建筑補貼。考慮到農業投資計劃開始到農產品加工的自然時間間隔,大型綜合農業投資項目在農產品加工或制造過程中的資本支出還可單獨享受為期5年的投資稅務補貼。
(6)多媒體超級走廊地位(MSC Status):馬政府于1996年推出了信息通訊技術計劃,即多媒體超級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 簡稱MSC),目標是成為全球信息通訊產業中心。經多媒體發展機構(Multimedia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核準的信息通訊企業可在新興工業地位的基礎上,享受免繳全額所得稅或合格資本支出全額補貼(首輪有效期為5年),同時在外資股權比例及聘請外籍技術員工上不受限制。
(7)運營總部地位(Operational Headquarters Status)、國際采購中心地位(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Centres Status)和區域分銷心地位(Regional Distribution Centres Status)。為進一步加強馬來西亞在國際上的區域地位,經核準的運營總部、區域分銷中心和國際采購中心 除了100%外資股權不受限制以外,還可享受為期10年的免繳全額所得稅等其他優惠。
二、行業鼓勵政策
【清真食品加工及認證】包括:凡生產清真食品的公司,自符合規定的第一筆資本支出之日起5年內所發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100%可享受投資稅賦抵減。
【多媒體超級走廊公司】為了成為全球信息與通訊技術產業的中心,馬來西亞政府于1996年創建了信息與通訊技術計劃,即多媒體超級走廊。所有取得多媒體超級走廊地位的公司都可享受馬來西亞政府提供的一系列財稅、金融鼓勵政策及保障,主要包括:提供世界級的硬體及資訊基礎設施;無限制地聘請國內外知識型雇員;公司所有權自由化;長達10年的稅收豁免政策或五年的財稅津貼等。
【鼓勵發展生物科技】馬來西亞2007年財政預算報告宣布了一系列新舉措,鼓勵在生物科技領域的投資,推動生物科技的發展。投資鼓勵政策包括:第一,生物科技公司從首年盈利開始,免交10年所得稅;第二,從第11年開始繳納20%的所得稅,優惠期仍為10年;第三,在生物科技領域 進行投資的個人和公司,將減去與其原始資本投資相等的稅收,并獲得前期的融資支持;第四,生物科技公司在進行兼并或收購時,可免征印花稅,并免交5年的不動產收益稅;第五,用于生物科技研究的建筑物可獲得有關的工業建筑物津貼。
三、地區鼓勵政策
【五大經濟特區】近年來,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外資政策力度逐步加大,為平衡區域發展,陸續推出五大經濟發展走廊,基本涵蓋了西馬半島大部分區域以及東馬的兩個州,凡投資該地區的公司,均可申請5-10年免繳所 得稅,或5年內合格資本支出全額補貼。根據具體區域實際情況,聯邦政府制定了不同的重點發展行業:
(1)伊斯干達開發區(Iskandar Malaysia):位于馬來半島南端柔 佛州,占地面積約2200平方公里,重點推動服務業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動 力。鼓勵投資行業包括:旅游服務、教育服務、醫療保健、物流運輸、創 意產業及金融咨詢服務等。
(2)北部經濟走廊(Northern Corridor Economic Region, NCER):涵蓋了馬來半島北部玻璃市州、吉打州、檳州及霹靂州北部區域,占地面 積約1.8萬平方公里,重點鼓勵投資行業包括農業、制造業、旅游及保健、 教育及人力資本和社會發展等。
(3)東海岸經濟區(East Coast Economic Region, ECER):包括東海岸吉蘭丹州、登加樓州、彭亨州及柔佛州的豐盛港地區,占地面積約 6.7萬平方公里,重點鼓勵投資行業包括旅游業、油氣及石化產業、制造 業、農業和教育等。2012年最受關注的項目是中馬兩國合作開發的馬中關 丹產業園區。2013年2月,中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與馬總理納吉布共同出席 了園區啟動儀式。
(4)沙巴發展走廊(Sabah Development Corridor, SDC):涵蓋了東馬沙巴州大部分地區,占地面積約7.4萬平方公里,重點鼓勵投資行業 包括旅游業.雛業.農業及制造業等。
(5)沙撈越再生能源走廊(Sarawak Corridor of Renewable Energy, SCORE):位于東馬沙撈越州西北部,占地面積約7.1萬平方公里,砂州擁有豐富的能源資源,重點鼓勵投資行業包括油氣產品、鋁業、玻璃、旅游游業、棕油、木材、畜牧業、水產養殖、船舶工程和鋼鐵業等。
自2006年推行經濟走廊計劃以來,五大經濟走廊已吸引投資264.5億 馬幣,創造了 13.2萬個工作機會。其中伊斯干達發展區(IDR)吸引投資 額最高,達83.4億馬幣,創造了5.6萬個工作機會;北部經濟走廊(NCER) 吸引投資68.9億馬幣,創造了2.6萬個工作機會;東海岸經濟區(ECER) 吸引投資51.4億馬幣,創造了2.7萬個工作機會;沙巴發展走廊(SDC) 吸引投資54.2億馬幣,創造了1萬個工作機會;沙撈越再生能源走廊 (SCORE)吸引投資額8.3億馬幣,創造了1.3萬個工作機會。
馬來西亞總理府副部長迪瓦馬尼(S. K. Devamany)表示,經濟走廊計劃不僅通過投資發展使該區人民受益,還通過開展人力資源培訓提升當地居民的經濟生活水平。
【“大吉隆坡”計劃】馬來西亞“大吉隆坡”計劃全線啟動。大吉隆坡/巴生河谷地區(Greater KL/Kalang Valley):經濟轉型計劃(ETP) 中提出的國家關鍵經濟領域(NKEAs)之一,位于吉隆坡一巴生河谷流域, 涵蓋了吉隆坡附近10個城市,占地面積約2800平方公里。概念參考了大倫敦(Greater London)和大多倫多地區(Greater Toronto Area),計劃從基礎設施、人民收入和居住環境三方面著手,將吉隆坡打造成為世界前二十大適合居住的國際大都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