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999年11月,中菲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賴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該協議自2002年1 月1日生效。
菲律賓對中國企業投資合作有何保護政策
一、中國與菲律賓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1992年7月,中菲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二、中國與菲律賓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1999年11月,中菲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賴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該協議自2002年1 月1日生效。
三、中國與菲律賓簽署的其他協定
中菲兩國1993年又簽署了《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同年兩國農業部長簽署了兩國政府間《關于加強農業及有關領域合作協定》。
2004年,兩國簽署《漁業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5年,中菲兩國政府在馬尼拉簽署《關于促進貿易和投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2006年,中菲簽署《關于建立中菲經濟合作伙伴關系的諒解備忘錄》。
2007年,中菲簽署《關于擴大和深化雙邊經濟貿易合作的框架協定》。
2009年,中菲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領事協定》。
2011年,中菲簽署《經貿合作五年發展規劃》。
四、其他相關保護政策
菲律賓是1958年6月10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締結時的簽字國之一,也于1978年9月26日簽署《關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華盛頓公約》)。
菲律賓有比較完整的爭議解決制度。民事和行政訴訟發面,菲律賓頒布了《1997年民事訴訟法》、《職業行為規則》(律師法)、《行政法》、《07號政令巡視官辦公室程序法》等規律法規;仲裁法方面,菲律賓頒布了《2004年非訴訟爭議解決法案》、《2004年非訴訟爭議解決法案執行辦法》、《2004年非訴訟爭議解決法案關于法庭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并成立了爭議解決中心,受理各類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