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菲律賓《1991年外國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外國人在菲可設立的企業形式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分公司、代表處。
根據菲律賓《1991年外國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外國人在菲可設立的企業形式包括:
【個人獨資企業】由個人全部出資、獨享收益并承擔全部責任的企業形式,須向菲律賓貿工部申請設立。
【合伙企業】由兩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區別于其合伙人的獨立人格,可以為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在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設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資3000比索。
【公司】根據《公司法典》,由5-15名發起人設立,向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申請注冊,實繳資本至少為5000比索。
【分公司】外國公司的延伸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可以在菲境內取得收入,注冊時須向菲境內匯入20萬美元資本。
【代表處】代表母公司在菲境內從事信息發布、聯絡、促銷、質量控制之類的活動,不在菲境內取得收入,注冊時須向菲境內匯入3萬美元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