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巴西國家移民委員會在1992年第8490法及1993年840法令的基礎上,于2004年12月頒布了第62號行政法令,更正了新的移民法令,在繼續原來的國外移民投資20萬美圓的政策上,可以接受5萬美圓的移民投資者。
1、移民投資者將指定一名委托人(必須具備在巴西持有永久身份證或巴西籍身份)作為其合法代表,簡稱:法人代表。由法人代表為此開設公司或辦理以入股巴西公司方式。投資者必須提供委托公證書(中、英文或中、葡文,需經本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巴西駐華使館認證,范本另列)。
2、投資者委托的巴西公司在經政府及聯邦部門正式登記注冊批準后,投資者即可將5萬美圓在巴西境外銀行一次性匯人其公司的賬戶。此資金經巴西中央銀行注冊結匯后,即可使用。
3、在完成以上的條件后,將開始辦理投資者的一系列移民定居(5年期滿,可以繼續更換)批準手續,。全部運作大約為3月時間(獲移民簽證,也可提前批準)。
4、其5萬美圓的移民投資可包括夫妻及未成年的子女(18歲以下)
5、投資者需提供數據如下:護照、身份證復印件、出生公證、結婚公證、無犯罪公證、家庭情況、個人簡歷、投資意見書。出生公證,結婚公證及無犯罪公證均需外交部和巴西使館的雙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