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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葡萄牙公司法概述
為適應國內及國際經濟運作方式及經濟形勢的變革和發展,滿足對公司及法規進行改革的迫切需求,葡萄牙《公司法》( Código das Sociedades Comerciais )在保留1888年《貿易法》精髓的基礎上,其主體部分于1986年9月2日經葡萄牙議會討論通過。1986年《公司法》確立和規范了葡萄牙所有經濟實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制度和法律體系。該法對葡公司的地位、性質、形式、權力、義務、活動原則,以及各類型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公司的一般制度等,都全面、系統地做了規定。
葡萄牙《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投資設立、資產經營、組織管理、合并分立、終止、清算,以及調整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
二、葡萄牙公司類型:
葡萄牙《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共有四種類,分別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目前,葡絕大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Sociedade por Quotas)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歐元;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由多名股東共同出資,每名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責任;
股東按照公司設立合同條款規定承擔相應義務;
股東不得以實物形式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名稱必須由全部或部分股東名稱的縮寫或全稱組成,并在公司名稱中標明"Limitada" 或 "Lda"字樣。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最低注冊資本低、以資產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等特點,因而適合用于設立中、小型企業。
2.股份有限公司( Sociedade Anónima )特點: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被分為若干股份,每名股東以所持股份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等額股份,每股價值最低不得少于1歐分;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0歐元;
股東不得以實物形式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應由一名或多名股東名稱或控股公司名稱的全稱或連寫組成,并在公司名稱中標明"Sociedade Anónima" 或"S.A."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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