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菲律賓法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菲設立合資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機構。
菲律賓法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菲設立合資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機構。
(一) 合資公司:指在菲律賓要求本國人擁有部分所有權的行業中,外國投資者可與菲律賓人按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合資組建菲律賓公司。法律對持股比例少的外國投資者有相應保護措施。法律規定菲律賓公司股東不得少于5人,不超過15人,多數股東應是菲律賓常駐居民。公司董事會由5-15個成員組成,董事會成員中菲律賓常駐居民應占多數。每個董事會成員至少以其自己的名字持有1股。公司應有一名總經理,一名財務人員和一名秘書,秘書必須是菲律賓公民,按照菲律賓證交委員會的要求,財務人員也必須是菲律賓常駐居民。
(二) 子公司:指外國公司在菲律賓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三) 分公司:指在菲律賓從事總部指定的商業活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外國公司在菲律賓的延續。分公司在菲律賓開業前,母公司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注冊。《公司法》規定分公司至少在證交委員會儲蓄實際市值1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每一財政年度開始后的6個月內,分公司必須儲蓄實際市值相當其總收入2%(不低于500萬比索)的有價證券,在分公司退出菲律賓時有價證券儲蓄將退還。
(四) 代表機構:指由母公司直接委任的,根據總部要求在菲律賓承擔信息傳遞、產品促銷和質量控制等活動的代表機構,在菲律賓不取得收入。代表機構必須在菲律賓證交委員會注冊,并匯入菲律賓3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