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自貿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所需提交的文件:
1、 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3、 外國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4、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
5、 駐在地址的使用證明和涉外辦公場所證明
6、 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7、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相應中文譯本。
4、第2 項中的“企業簡況”內容須包括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聯系電話、業務范圍,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
5、第3 項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應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的資信證明為該企業近三年年報,并需提交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及董事名單。
6、第4 項未取得境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還應提交其與中國政府指定的有關外事服務單位簽署的勞務合同。
7、第5 項駐在地址需為涉外辦公樓。自有房產應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同時還應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供登記部門查驗。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8、第6 項適用于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件向工商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