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伊朗公司的概念和經營方法與其他國家的類似。1968 年頒布的《商業法修正案》對公司的成立、經營和清算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些公司分為兩種,即公營股份公司和私營股份公司。
伊朗公司的概念和經營方法與其他國家的類似。1968 年頒布的《商業法修正案》對公司的成立、經營和清算做了詳細的規定。這些公司分為兩種,即公營股份公司和私營股份公司。公營公司相當于英國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而私營股份公司則相當于英國的私營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公營股份公司可公開向公眾發售股票,而私營股份公司的股份需限制在原股東及其指定繼承人范圍內。
此外,如成立公營股份公司,其合營章程和股份認購書等,需提交給公司注冊官, 在政府公報和指定的報刊上公布。成立公營股份公司必須至少有三名股東。
二、公營股份公司的注冊
(一) 合營章程
在公司注冊前,首先必須填制申請表,然后將該表連同合營章程、股份認購書一并提交公司注冊官。為使第二方和欲認購股份的人了解公司情況,合營章程和股份認購書必須注明有關詳情。
以下是合營章程必須包括的內容:
1. 公司名稱;
2. 公司總部地址;
3. 公司經營目的;
4. 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的數量;
5. 股票面值;
6. 公司創辦人認購的股份額;
7. 儲存資本的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
8. 收取股金未付余額的程序和時間期限;
9. 轉讓記名股票的程序;
10. 記名股票與不記名股票相互轉讓的程序;
11. 發行債券的可能性及其有關條件;
12. 召開股東會議的程序及法定人數;
13. 董事的人數、任期以及選舉的程序;
14. 董事的職責;
15. 各董事認購股份的數額;
16. 財政年度的起止時間;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18. 修改合營章程的程序。
對上述文件進行認真研究后,公司注冊局即可批準發行股份認購書。各股東在股份認購書上簽字即意味著接受合營章程。此后,公司創辦人需確定時間召開股東會議,選出董事和審計人員。
公司成立前,需出售股票,籌集資本,并需將其總資本的35%存入銀行。在向公司注冊局提出申請六個月后公司仍未注冊的話,公司創辦人有權向注冊局提出詢問。如果確認公司未被批準注冊,可收回所投資金。
(二) 股份認購書
股份認購書需包括以下內容:
1. 公司創辦人的姓名;
2. 現金資本和實物資本的數額;
3. 股份的數量與種類;
4. 公司創辦人的特權;
5. 公司創辦人認購的股票數量及己支付的金額;
6. 成立公司所花費用;
7. 股票認購人需認購的最低股票數額;
8. 認購時每一股需支付的金額;
9. 辦理股票認購的手續的銀行名稱及帳號;
10. 認購股票的時間期限;
11. 公司申請注冊的時間;
12. 公司發布有關情況的報紙名稱。
建立私人股份公司,在程序上與此類似,但較為簡單。二者公司的主要區別在于,私營股份公司彼得公開出售股票。
任何公司,不管是國營公司還是私營公司,在注冊前都不得動用銀行里的存款。在公司創辦加注冊期間,創辦人對所從事的一切活動負有責任。
三、資本結構
(一) 最低資本額
公營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資本額為500萬里亞爾,公司創辦人至少需認購其20%, 認購款中的35%需存入伊朗銀行。另外的80% 可通過出售股票的形式來籌集,每股股票的價值不得超過1萬里亞爾。
私營股份公司得最低法定資本額為100萬里亞爾,必須由公司創辦人在成立公司之時全部認購。這些股份不得在股票市場上買賣。
(二) 股票和股票的轉移
股票需包括以下內容 :
1. 公司名稱;
2. 注冊號碼;
3. 資本總額;
4. 需付資本數額;
5. 股票種類;
6.股票面值;
發行正式股票之前,應向股東發行臨時股票。在收到規定的股金后一年內,必須將正式股票交給其所有人。購買股票的未付余額必須在公司合營章程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否則董事會將召開特別股東會議,將資本降至通過出售股票已籌集到的數額。如公司董事會不召開特別股東會議的話,任何利益相關者都可通過法院致使公司降低資本。
公司通過政府公報通知股東支付未付股金,如股東不能支付時,其股份將被公司轉售。股份售出后,公司即將原股東已支付的部分退還其本人。不記名股票轉移時只需將股票轉給新股東即可,但記名股票的轉移必須經公司登記。未經此程序進行的轉移,將被視為無效。
公營股份公司股票的轉移不需由股東會議決定和同意,但發行優先股則需經過股東會議通過。
(三) 股票的轉換
根據法律規定,不記名股票和記名股票是可以互相轉換的,但這種轉換需在政府公報上公布。此外,將臨時股票轉換正式股票也需在政府公報上公布。
公營股份公司在注冊兩年、且已收回全部股金后,還有權發行債券。債券購買者將被視為公司的債權人,但他們無權參與公司的事務。債權人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他們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和他們所擁有的債券的利息。債券也可以轉換成股票,但需經過批準發放債券的股東會議通過。
(四) 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一個公司如果要增加資本,既可以通過發行新的股票進行,也可增加現有股票的價值。但不允許將儲備全轉換成流動資本。
增加現有股票面值需經過以下程序 :
1. 各股東一致同意;
2. 公布原流動資本的支出情況。
任何有關增加資本的決定都必須在審計人員呈交報告后,經過特別股東會議做出。資本增加后,還需修改合營章程,并通知公司注冊局備案和在政府公報上公布此消息。
公營股份公司銷售新股票、其銷售方法和私營公司增加資本的方式,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此外,特別股東會議還可就減少資本做出決定,但減少資本不得影響股東的利益。如果減少資本,在召開特別股東會議的45天前,需將建議書提交審計人員。如并非必須減少資本,公司債權人和債券持有人可提出反對意見 , 并送交法院裁決。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四、股東與董事
(一) 股東會議
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議有以下幾類:
1.公司創辦人大會: 在此類會議上通常有以下議程:
討論創辦人報告;
核檢股份認購書;
批準合營章程;
確定一種報刊,為公司今后發布通知用。
2. 一般股東會議。此類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除那些必須由公司創辦人會議解決的問題外,一切有關公司的問題都可通過這類會議解決。召開第一次會議時,必須有50%以上的股東參加,任何決議,必須有51% 以上的與會者通過方能生效。但選舉董事和審計人員,則不需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參加,只需超過半數的與會人通過即可。
3. 特別股東會議。一般來說,只有在修改合營幸程、批準改變資本數量或解散公司時才召開這類會議。
第一次特別股東會議的必要法定人數應為股東人數的半數以上;但第二次特別會議的法定人數則為股東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即可。
如要通過決議,則必須有與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生效。
在決定制作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之前,會議必須先聽取法律檢查官或審計官的報告。如果公司要選舉董事或審計人員、審批資產負債表、增減資本、修改合營章程、解散公司、確定清算方式等時,必須在公司的指定報刊上向各股東發出邀請。會議結束后,必須向公司注冊局提交一分會議紀要用以備案。
(二) 董事
董事的最長任期為兩年。任何法人都可被選為董事,但在這種情況下,該法人必須指定代表來行使董事職責。此代表同董事會其他成員一樣,也負有同樣的民事、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這種代表和指定他的法人,既有共同責任,也 有各自責任。但以下人員和公司不得被選為董事: 無法律資格的人、破產者、犯過嚴重刑事罪的人、缺乏信譽者、騙子、偷 盜者、有過貪污行為的人和濫用政府公款的人。為防止公司蒙受損失,董事必須根據合營章程認購一定的股份。董事人數在多于半數時,可以召開董事會;一半以上與會人數通過的決議即為有效。
會議通常在公司法定地點進行,但也可在其他地點進行。董事會必須指定一人為常務董事,但一個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公司同時擔任常務董事職務。
當公司的虧損占資本的一半時,董事會有責任召開特別股東會議,討論公司是繼續營業還是解散的問題。如決定繼續營業,其資本必須降至虧損后所剩的數額。因常務董事或任何其他董事玩忽職守而造成公司破產或解散,如公司資產不足 以償還債務時,任何利益相關者都可要求法院進行裁決,超出公司償還能力的那一部分債務由他們共同或分別負責。
常務董事和董事如違反公司合營章程或股東會議通過的決議,致使公司或第三者蒙受損失時,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三) 對股東利益的保護
為保護各股東的利益,法律規定各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在召開年度會議之前二十天, 將公司資產負債表、盈虧表提交法律檢查官或審計人員審核。
如由于公司董事、審計人員和清算人的失職而使股東或第三者蒙受利益損失時, 法院可判處責任者1萬至l00萬里亞爾的罰款或二個月至三年的徒刑。上述人員如有欺騙行為,也將受到同樣的懲處。
如公司被宣布無效,有關責任者須共同和分別對股東和第三者由此而蒙受的損失負責。如果董事失職,任何持有20%以上股份的個人或集體,都可以公司的名義, 對這些董事采取法律行動并要求補償。
(四) 法定儲備金
公營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必須從公司凈利潤中提取5%作為法定儲備金。待法定儲備全達到公司資本的10%后,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取利潤作為儲備金。如公司資本有所增加,則必須繼續提取利潤,直至儲備全達到新資本的10%為止。
(五) 利潤和儲備金的分配
經股東會議批準,可向各股東分配利潤和儲備金。如果公司盈利,必須將年利潤的 10%分配給股東。
五、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如出現以下情況,公營股份公司可以解散:
1. 公司已完成其使命后或者無法完成其使命時;
2. 公司規定的營業期限結束時;
3. 公司破產時;
4. 特別會議決定解散時;
5. 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裁決時。
如出現以下情況,任何利益相關者都可以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
1. 公司已注冊一年,但仍未開始運營時;
2. 公司無法召開年度股東會議審議公司上一年的財務情況時;
3. 常務董事或其他董事空缺六個月以上時。
如合營章程和特別股東會議無特別規定,公司的清算屬于董事會責任范疇。
清算時,董事將行使清算人員的職責,其任期不得超過兩年。在此期間,清算人員有責任召開股東會議。如不具備召開股東會議的條件,則必將公司的財務清算情況公布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清算期間向股東分發資產,必須首先通過政府公報和公司指定報刊向公司債權人發出三次邀請,每次時隔一個月。直到第一次通知發出六個月后才可進行資產分配。如在這一方面失職,清算人員須承擔責任。
六、法定審計要求
任何股份公司,不管是公營性質的還是私營性質的,都必須選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法律檢查官(審計人員),并在股東普通年會上選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候補檢查官。以下人員不得被選為股份公司的法律檢查官:
1. 那些缺乏必要德才的人;
2. 公司的常務董事和董事;
3. 與常務董事或其他董事會成員有三代以內直系血緣關系的人;
4. 從常務董事及其他公司董事處領取工資的人及其配偶。
法律檢查官的職責是: 在召開股東普通會議之前,對董事會制作的利潤盈虧表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法律建議,并將董事的失職行為報告股東會議。法律檢查官如有失職行為,需向公司和第三者負責。法律檢查官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與公司發生任何交易。
七、責任有限公司
責任有限公司(Company)是一種在法人形式上不同于一般公司(Corporation)而在某些方面具有合股企業特征的組織機構。外國投資者一般不采用這種形式。
責任有限公司通常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合伙人組成,他們只對其投資金額負有責任。成立有限公司時,必須支付所有的現金資本,并對實物投資進行估價后交付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份只有在征得擁有75%股份的股東和大多數人的同意后才能轉移。公司股份的轉移必須簽有正式契據方為有效。超過12名股東的公司必須設立一個監督委員會。如修改合營章程,必須經過代表75%股份的大多數的同意方可進行。出現以下情況,有限公司可以解散:
1. 規定的經營期限已滿時;
2. 公司經營的目的已經達到時;
3. 出現破產時;
4. 持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決定解散時;
5. 公司資本減少一半以上時;
6. 公司的某一名股東去世時(如果合營章程中有此規定)。
八、伊朗憲法對設立外國公司的規定
以下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成立外國實體的一些規定:
第81條:絕對禁止批準外國人在商業、農業、工業、礦業和服務業方面建立公營公司、機構和企業。
第82條:除非必要,禁止政府雇用外國專家。雇用外國專家必須經過伊斯蘭專家委員會的批準。
第139條: 在有關公共財產或政府財產的訴訟和仲裁方面如有讓步,都必須由部長委員會批準并通知議會。如果訴訟的一方是外國人,或該案與國家有重要關系時,也需經議會批準。案情的重要性由法律決定。
九、外國公司在伊朗建立分公司和辦事處的程序
外國公司要在伊朗建立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些分支機構的經理進入伊朗,必須持有效期不少于30個月的簽證。其護照上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注明“商人 (Businessman)”或“技術人員/商人(Technician/Businessman)”等字樣。 分公司或辦事處經理到達伊朗后,必須辦理以下事宜:
1. 從該國駐伊朗使館獲得推薦信;
2. 在公司注冊局辦理全部注冊手續;
3. 從伊朗勞工部獲取工作許可證;
4. 在當地銀行設立帳戶,并由銀行開具證明;
5. 如開展進出口業務,需填寫有關表格,并連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給伊朗商會,以獲取貿易許可證:
1. 護照及簽證;
2. 使館的推薦信;
3. 注冊文件和財務注冊證書等的復印件(可從公司注冊局獲取);
4. 工作許可證;
5. 在銀行設立帳戶的證明信(可從開戶行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