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規定
馬來西亞主要的勞動法包括:《1955 年就業法令》、《1959 年工會法令》、《1967 年工業關系法令》、《1969 年 員工社會保障法令》和《1991 年員工公積金法令》。聘用合同是馬來西亞勞動監管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外國投資者應根據馬來西亞勞動法起草合同,以便為人力資源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下幾項有關勞工政策和環境的重點內容:
-
就業法令規定了超過一個月的任何聘用都需要簽訂聘用合同,該合同需要包括聘用關系的基本條款,如工作地點、工作范圍、工資/工資率、工資期、工作內容、時間/天數、年假、病假、住院假、假期、福利以及健康和安全等相關事宜;
-
雇主和員工均有權終止聘用合同。如果聘用合同未規定強制性通知期,則通常會采用《就業法令 EA1955》的規定;
-
如果員工被發現有違規嫌疑且經合理調查確認有不良行為,則雇主無需通知,可直接解雇該員工。《就業法令》沒有全面界定什么是不良行為,因此在員工手冊總中清楚界定輕微和嚴重不良行為及申訴程序,將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方式;
-
根據法令,馬來西亞員工的最低退休年齡為 60 歲,所有聘用合同中均應規定最低年齡,以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
根據 1950 年《合同法》第 28 條的規定,任何限制貿易的協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馬來西亞難以執行禁業限制條款,為了控制風險,企業在員工聘用合同里面可以增加禁止前員工分享其在聘用期間所獲得的機密信息或干預其前雇主業務和/或員工的條款;
-
工作年限少于 2 年的員工有至少8天的帶薪假期;工作年限為 2 年以上,不滿 5 年的員工至少有權獲得 12 天帶薪假期。根據 1980 年《就業(終止和解雇條例)》的規定,工作年限為 5 年以上的員工,有權獲得 至少16 天帶薪假期。裁員/解雇福利不適用于早在 1955 年《就業法》范圍之外和/或因不端行為而被解雇、退休或自愿辭職的員工。
工作時間

-
一般每天工作 8 個小時,一周不得超過 48 小時或工作 6 天,一般來說工業和辦公室員工一般每周工作 44 個小時;
-
所有穆斯林可以在周五下午參加禱告(中午 12 點到 下午 2:45 之間);
-
每月最多加班 104 個小時,工作日加班 1.5 倍工資,非工作日加班 2 倍工資,公共假日期間加班 3 倍工資;
-
各個州屬和行業的假期和年假規定不同。然而,在全國范圍內帶薪假期強制為 11 天,實踐中,各級別員工帶薪休假天數也與工齡相關。
薪酬和福利
馬來西亞 2023 年開始實行最低薪資制度并已將最低工資調整為馬幣 1500。薪資發放不得晚于次月的第 7 個工作日。雇主須支付的雇員各項社會保險合計約為工資的 14%(包括EPF, SOSCO, EIS,繳納比例根據工資不同而有所區別)。
終止雇傭
根據人力資源部截至 2017 年 9 月的統計數據,全國超過 1,454 萬工人中僅有大約 6%是加入工會的。工會必須在工會事務部門注冊。總的來說,勞務關系是融洽而非對立的。